经济法案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经济法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案例教学;教学法;经济类课程

一、案例教学的前世今生

教学中使用案例,是对案例教学法基本特点的理解。案例教学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哈佛大学法学院最早利用案例方法对学生开展职业培训。19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推出的《合同法案例》,是已知最早的案例教学教材。大约在1870年及往后的40余年里,“案例教学法”开始普遍使用,几乎所有的居于领衔地位的法学院都积极响应。当前在西方国家,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应用,具体涉及在法律、管理、商业、医学等职业领域。在各高校,本科生、研究生包括继续教育都普遍开展案例方法教学。以哈佛大学为代表的“案例教学法”,其特点是案例源自现实,精心筛选,成其典型。通过案例,展现疑难情景,引发思维风暴,激发潜能,寻找对策。这种案例教学法,实质是不出课堂的实践训练。通过案例教学,展现现实中的矛盾与困境,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通过对社会实践经验的透视,体现其内含的原则、观点及方法。

二、经济法案例的特点

三、案例教学的组织

四、案例教学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蒋关军.理论追溯:案例教学何以成为可能[J].教育学术月刊,2008.08

[2]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先行;问题导向;教学

经济法作为经管学院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涉及经济与法学的交叉性学科,是法学理论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但更倾向于实际应用的学科,在经济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既掌握经济法理论知识,又能提高对经济生活中实际问题的研判能力。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条款都十分抽象,具有单调性和乏味性。为了活跃课堂氛围,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案例教学法是该课程必要的教学方法。但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必须要处理好案例与理论的关系。否则,案例教学法就难以达到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一、传统案例教学法的弊端

在传统的案例教学中,教师更多的是理论先行,即从解释和阐述法律条文的角度讲解其内容,把法理知识的讲述放在首位。然后在理论教学之后,为巩固所讲理论知识,再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这种案例教学法的弊端:其一是那些枯燥和乏味的法律知识容易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难以集中注意力;其二是容易使学生在进行实践分析之前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不利于学生的自主思考。其三是难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孔子曰:“学起于思,思起于疑。”可见,学生学习知识不能只限于量的增加,更应在于质的转变和积累。因此,在传统的理论先行的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传递知识的主体,而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这不能很好地实现学生掌握法律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目标。

二、基于问题导向的案例先行教学法的要求和目标

三、基于问题导向的案例先行教学法的实施路径

四、结语

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法学基础比较薄弱,对经济法的学习难以产生兴趣。如果教师依然采用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和手段,很难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合理安排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的内容,以案例为先行,以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对学生进行充分引导和启发,使学生形成思、辩、疑、学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激发其学习兴趣,营造良好得学习氛围,最终实现良性循环。

[1]马召伟.经济法课案例教学的实践与体会[J].教育科学,2015(11).

[2]廖晓虹.高职院校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的课堂实践性教学模式构建与应用[J].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4,23(06).

[3]言雅娟.高职经济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改革探析[J].学周刊,2014(10).

[4]王运启.高校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初析[J].经营管理者,2012,(11).

【关键词】现代教育技术案例教学法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周大森在《现代教育技术与高等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中提出:信息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向校园的延伸,促进了教育技术的高速发展,形成了以多媒体、网络、人工智能、虚拟仿真等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现代教育技术不仅在中小学,也在大学教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其教学目标是为适应信息社会和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既具有系统的经济法专业理论素养,又具有理论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型人才。如何实现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笔者认为,可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传统的经济法案例教学法。以下本文试针对传统法学本科经济法案例教学法存在的教学手段单一、学生主观能动性不强和教师主导性不足等问题,提出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革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具体策略。

一、传统的经济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关于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仍强调多举例和多分析案例,而没有深入开展研究如何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师生互动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不够经典,分析手段单一

在传统的经济法案例教学法中,单纯针对某个知识点的案例选择较多,而选择涉及某章某节的系统理论知识的案例较少。分析时一般先由学生做口头分析,再由老师点评。导致案例教学的趣味性不强,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强

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自主性不强,上课前一般不会主动预习新授的内容(即使老师布置了预习的内容,若没有强制要求,学生往往不会去看),对理论知识掌握得不够全面深入,导致对案例中涉及的理论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分析时,抓不住关键点,对于裁决结果不知从何入手,很难做到知识的灵活运用和融会贯通,最后一般都由老师来做深入分析。

(三)教师的主导性不足

二、解决经济法案例教学问题的对策

又如,在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运用了讨论式案例教学方式。在课前将最新司考题中涉及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典案例发给学生预习,在课堂上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学生一听是司考题,而且是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积极性很高。在课堂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得出了较全面的分析结论。这既培养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开拓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同时还锻炼了学生的司法口才表达能力。

还如,在产品质量法的教学中,采取实地调研的方式,事先联系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调研,带领学生查阅、分析实务部门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经典案例。这种教学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当然,由于教学课时的限制,一个学期只能组织一次实践学习。

(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案例教学,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其次,运用微课教学方式进行案例教学。例如,制作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微课。在微课中先播放几个王海式的“知假买假”的典型案例,接着布置讨论的话题:“‘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能否得到商品价格的四倍赔偿?”然后播放分组讨论的情形与结论(分为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最后是教师的点评。这样能更好地满足学生对不同知识点的个性化学习、按需选择学习,既可查缺a漏,又能强化巩固知识。

(三)发挥教师的主导性,组织学生模拟审判经典案例

【参考文献】

[2]陆建军.浅议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构成要素[J].教育与职业,2015(33)

[3]侯婧璇.传统教学与现代教育技术应有机结合[J].中国教育学刊,2016(9)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法;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建设需要的是开拓型人才,要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传统的“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一学科的教学需要。而案例教学法是解决课堂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理论的基础上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表达能力,提高学生在各个领域中运用经济法学知识处理各种现实问题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没有现成的、统一固定的模式,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实际教学中合理地加以运用。我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可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精心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法成功运用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择。在教学中必须有目的地、合理地使用案例,并不是案例越多越好,关键在于精。

首先,收集案例是前提。主要有以下几个渠道:一是可以从“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经济与法”等电视媒体上的法律节目和法律新闻、报刊上收集;二是可以从互联网上搜集,如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三是可以从社会调查和教师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收集。这些典型案例最能反映法律内容和形式,同时案例的真实性更有助于教师的课堂教学。

其次,选择案例是关键。选取案例的时候,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是典型性原则。典型性也就是代表性,要求教学案例要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选择一些有典型性的、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的法律案例,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理论的原理或基本概念;第二是针对性原则。是指要求选取的案例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能够强化教学内容、目的,同时便于学生集中精力加以学习并适时和适当地深入,通过案例教学的有序开展,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是启发性和疑难性原则。是指要求选取的案例能启发学生的思考,同时要有一定的难度,能引导学生对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是专业性原则,所选案例要体现法学类课程的特色及相应的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第五是严密性原则。是要求案例能够用已确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范去分析和论证,也是案例科学性的体现。

二、组织好案例教学中的讨论

三、教师做好案例讨论后的总结

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法,优化了教学环节,提高了教学质量和学生的能力。因此,教师应高度重视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使案例教学成为经济法教学的主要方式,并通过多种教学手段的综合运用,提高经济法课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1]刘潇亭,王秋红.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践[J].技术与教育,

2010(1).

[2]邓擎刚.浅议经济法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J].商场现代化,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的功能

1.案例教学法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之一

传授法学理论、讲解法学原理,是法学教育中非常基础、非常重要的方面,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促进理论教学。经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具有多样性、动态性、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在校学生并没有实践经验,对所学的经济法知识难以理解。案例分析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以学生为主体,以案例演绎法律知识,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鲜活的例子,不仅能够加强学生对理论和原理的理解,还能够反映法律实践,使学生了解法律制度,了解法治的要求,近距离地了解社会。

2.有利于活跃教学气氛,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关系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是主体,“重教轻学”。而在案例教学法中,学生成为主体。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长”的关系,学生积极参与,在阅读、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体作用,而教师在整个案例教学中则始终起着主导的作用,即教师既要选择好适合教学需要的案例,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做好启发、引导、点拨的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教师与学生真正地互动起来。案例教学法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了课堂气氛,这是传统教学方式难以比拟的。

3.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

由于经济法内容的繁杂性和易变性,所以在教学中不可能教学生全部掌握他们以后在法律实践工作中所需的法律知识。然而,这个不言而喻的道理恰恰为案例教学法所提倡的“教育的基本功能是教会学生如何学习”提供了合理性依据。案例本身不是纯理论性的内容,也不是简单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内容的问题。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为了说明具体问题而设立的。一方面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剖析来诠释枯燥深奥的经济法理论,另一方面通过强迫学生独立地分析案例,让学生自己去挖掘、去体验,自己找出问题的本质所在,从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的方法。案例教学法不但有效地使学生具备了自我教育的技巧,而且提高了学生自学能力。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运用已掌握的知识结合生活实际,发挥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思考,增强运用知识和总结经验的能力。

4.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与人沟通、合作的能力

沟通与合作是应用型人才事业成功的必要条件。传统教学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培养学生这种能力的机会并不多,而案例教学是一种群体活动,通常要经过集体合作思维的撞击,要在合作中互相沟通,在沟通中增进合作。在沟通合作的这个过程中,大家彼此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增强学生说服别人以及聆听他人的能力,这对学生人际交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养起着积极的作用。

5.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二、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遇到的问题

1.案例教学与专业知识背景之间的矛盾

2.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之间的课时矛盾

3.现实教学条件的限制

一是客观教学资源的限制,随着中国高校扩大招生,很多高校都面临着教学资源紧缺的问题,体现在经济法的教学实际中,往往就是不同专业合班上课,如会计、金融、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等经管类不同专业的学生合班上课,没有考虑到学生专业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同时因为班级学生人数过多,也无法做到让每一个学生都参与到教学的过程中。二是主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学习方法存在问题。应试教育导致很多升入大学的学生学习主动性自觉性不足,已经习惯于被动接受教师灌输给他们的知识而自主学习能力较弱,案例课前不做准备或者缺乏准备的能力。另一方面,教师自身水平的限制。案例教学对于教师来说是一个挑战,它要求教师要大量收集案例,精挑细选,归纳整理,在案例教学中,还要提前充分准备,保证案例讨论的深度与广度,事后还要总结整理,工作量远高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教师如果事先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

4.案例教学法自身的不足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中运用的具体调整

对于经济、管理学科各专业的学生而言,教师讲授法学课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他们树立法治意识,使他们能够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适度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训练他们判断、推理的逻辑思维,提高自身素质。因此,围绕这样的教学任务,教师应该结合各个专业学生的实际,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好案例教学法,力争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1.正确认识案例教学法,适度运用

2.针对学生特点选择案例

经济法课程对经济管理类诸多不同专业的学生开设,在实际教学时必须注意根据不同专业背景学生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案例的难度应根据学生背景知识掌握程度有所取舍,过于复杂的专业性案例对于经管类学生往往起不到帮助理解的作用,案例选择太难,会导致学生缺乏知识储备而无从分析讨论,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案例选择太易,答案无须讨论即一目了然,又会使学生感觉索然无味。在组织案例教学时,最初可以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随着教学内容的深入,逐步增加案例的综合性和难度。案例选择应贴近学生的知识水平、理解能力以及经验背景,使学生容易理解,并且熟悉感会提升学生参与讨论的兴趣,点燃学生的求知欲望。此外,由于经济法本身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所以特别应当注意案例的时效性。

3.实施案例教学的方法可以多样

4.调整课程考评方法

课程考核方式对于引导学生学习方向与方法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而案例教学法主要是针对能力提升的教育方法,因此与之相对应,课程考核方法也应进行调整,改变传统单一的考核方式,改变过度强调卷面考试成绩的课程考核方法,采用综合考核方式,加强对课堂参与度的考核,适当提高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把课堂参与度与学科成绩挂钩,是激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的有效方式。当获得学科成绩优秀的不再是那些擅长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学生,转而变为在课堂上踊跃发言积极讨论的那些学生时,案例教学的优势与良好效果必然会逐步显现。

参考文献:

[1]陈玉珍:提高财经类院校经济法教学质量的新思路[J].法治与经济,2008,10

[2]宋文霞:非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7,8

[3]王宏亮:案例教学法的含义及其利弊分析---以法学教育为例[J].当代教育科学,2009,21

[4]王平:案例教学法在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析[J].教育与职业,2007,6

关键词:案例教学合作讨论探究性学习

前言

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经济专业课教学的理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教学理念的转变必然带来教学方法的变化。案例教学越来越引起广大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二、案例教学法中案例的选择

学校是学习的小课堂,社会是学习的大课堂。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能把大课堂中的真实生活引进小课堂,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人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但案例不是信手拈来的,而是事先经过精心选择的。一个好的案例是一种把部分真实生活引入课堂,从而可使教师和全班同学对之进行分析和学习的工具,它可使课堂讨论一直围绕只有真实生活中才存在的棘手问题来进行。所以案例的选择,应依据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以及案例教学法的特点进行选定。教学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的好坏。能够适应新课程教学的教学案例应该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目的明确性。进行案例教学的目的之一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个良好的案例至少应该能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的某些重点和难点的理解,并能利用课程中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从而使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大的提高。

第二、生动典型性。应从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的实际活动中,分门别类地选择和整理出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实例,并能反映同类事物的一般特性,对学生能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选择的案例必须生动活泼、引人人胜,这样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以便展开深人的讨论。

三、案例教学法的组织实施

案例教学实质可归为一种研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是以学生的自主性,探究性为基础,从学生的生活和社会生活选择和确定研究主题;主要以个人和小组合作的方式进行,通过亲身实践获得直接经验;养成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最常用的是讨论法和实验法。我认为讨论法案例教学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第一步是阅读案例、个人分析阶段。这是案例讨论的准备阶段,由教师根据课堂教学要求选好案例,下发案例材料(教师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提前一周左右发给每一位学生,)或创设案例情境,同时。下发一些思考题,供学生分析、阅读。

有些与生活联系比较密切的案例可以提前发动学生自己搜集、归纳、整理。案例应贴近现实生活,可读性、趣味性较强,适合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学生能很快进人了情境;了解、掌握案例中揭示的有关事实、情况;很容易将自己已有的知识与过去形成的经验与案例展示的背景材料整合起来,通过思考、分析、推理,从个体的角度形成初步的结论;同时在此过程中获得乐趣、自信及终生学习的方法。第二步是分组讨论、形成共识阶段。合作小组是课堂上自主、合作、探究的基本单位,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好讨论的效益,根据我校实际,把每4位同学划为一个合作小组,讨论中小组的每个成员都要简要地谈出结论形成的过程和思考,允许意见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记录员应认真把意见记录在《合作小组讨论记录本》上,讨论一致的形成本组意见,有疑同的带人全班讨论。通过分组讨论,使大家对于复杂的安全的观点能够充分展开,在这个过程中,互相启发,相互补充,分工协作,鼓励支持,便可以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谋求最佳的解决对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学员自主完成的,教师只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中注意问题

论文摘要:安全是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安全是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目标。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中关于经济安全理念的比较,以期对安全价值理念的研究方面提供新的思路。

一、安全价值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一)安全价值的界定

“安全”由“安”和“全”两个语素构成,“安全”一般有三层意思,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有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指人们的心态。所以,安全是一种状态,是指一种主、客观一致的状态。应看到在这两方面中客观方面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因为只有客观方面的安全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是法律可以真正发挥其价值的。

(二)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与正义,并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对经济安全含义的界定,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及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受损害的可能性。”第二,认为“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们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第三,认为“国家经济发展,经济利益处于不受外因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

二、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联系

在保障经济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民法和经济法,对经济安全的保障体现为一种互补的关系。从调整范围上来说,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因此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体经济安全,而经济法通过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实现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从调整手段来看,民法由于其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通过意思自治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仅靠市场的自发调整已经不能起到作用时,就需要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进行维护和保障。

三、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关于经济安全理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是由于两者的区别,才使两者的互补成为可能。转贴于

(一)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原因上不同

由于民事主体的自利本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使得主体采取非理性、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利益。而民法保障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通过民法维护各个体经济安全就变得尤为必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个社会不仅存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而且在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这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使民法的调整显得苍白无力,使传统的部门法体系出现了调整的“缺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的基本经济秩序,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二)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内容上不同

郑玉波先生曾将民法的安全分为静态的安全和动态的安全,前者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所以也称为“享有的安全”;后者主要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所以也称为“交易的安全”。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安全是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经济安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的大部分内容都具有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功能。

(三)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上不同

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面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性质不同而导致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个人本位,设立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为具体的私人个体服务的。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介入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本位,经济法保障的经济安全不仅涉及到私人个体,还涉及社会的整体安全。所以,经济法的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仅通过制度设计、当事人防范以及司法救济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来实现其经济安全。

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缺陷和空白点,只有民法和经济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经济安全和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2]薛克鹏.经济法定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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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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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发展经济学;案例教学法;应用型人才;案例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遵循教学目的与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事件的现场进行案例分析,通过师生对特定案例的学习分析与研讨,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开放式、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能够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具有高度的拟真性、鲜明的针对性、灵活的启发性等特征,有利于增强教学效果和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笔者主要借助于案例教学法所具有的优势与特点,结合教学的实践,探讨发展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发展经济学课程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第二,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目前,我国多所高等院校的经济类和管理类专业开设了发展经济学课程作为本科生的基础理论课。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为社会提供能胜任经济管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而发展经济学作为经管类专业所开设的基础理论课之一,必须秉承经管类专业学科的培养目标。采用案例教学法更能将高深的经济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使学生融会贯通,从而培养学生的学习思考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而且,案例教学既是师生互动的过程,也是学生之间合作的过程,可以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符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

第三,是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科研能力的需要。探索适当的教学方法与高效的教学模式,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发展经济学教学中改变传统单一的课堂讲授方式而采用案例教学法,要求教师改变传统讲授教学中一言堂的主体地位,成为设计、组织和指导课堂的“编剧”和“导演”角色。而对案例的选取和编写,以及对课堂上案例讨论过程中所能出现的问题与状况,教师都必须要提前预设,这些都相对增加了教师对课堂和教学的驾驭难度,更需要教师有相当高的教学水平与教学技艺。而要做好这一切不仅需要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对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有深刻的认识。这些无疑都促使教师必须成长为研究型、学者型和智慧型的教师,而不是单纯的“教书匠”。

二、案例教学法在发展经济学教学中的实施过程

案例教学法具有多种组织方式,如穿插式案例教学、讨论式案例教学、专题辩论式案例教学、专题讲座式案例教学等。下面主要介绍课堂“讨论式案例教学”方式在发展经济学教学中大致的实施过程,它通常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案例的设计及准备

(二)案例的讨论与分析

(三)案例的总结与评价

三、教师在发展经济学案例教学中须注意的问题

(二)选取和设计恰当的案例,注意案例的更新,确保教学案例的高质量

(三)提高案例教学技巧,注重对学生的引导与启发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传授给学生正确的理论知识是前提,而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并且与实际相结合编写恰当的案例是关键,教师能够娴熟地运用理论来引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是重点。这要求教师掌握案例选取和编写的技巧,提高对课堂的组织和驾驭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学习和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首先,要求教师能适时地变换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其次,教师还要善于营造一个平等的、民主的、宽容的、人性化的课堂氛围,能自动将学生带入讨论的氛围,使学生从心理上消除紧张感,从容地参与讨论。此外,教师还应该多采用一些激励措施,如对发言的学生进行打分并记入本课程最终的成绩,在讨论过程中多采用一些赞扬和肯定的话语增强学生的自信心,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等等。

当然,对于初始尝试案例教学的教师来讲,可能很多的技巧都不能很好地掌握,这要求教师能够积极学习,如参加学校举办的案例教学培训班,通过对有经验的实施案例教学的教师进行观摩学习,来提高案例教学的技能。

(四)采用多种案例教学方法,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果

前面提到过案例教学有多种实施方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只是其中之一。在发展经济学的教学中,应该注重适当采用多种方式。如可采用穿插式案例教学,即在讲授过程中,教师适当举例来阐明某一理论问题,并通过对学生进行提问增强互动性,提高教学效果;也可采用案例辩论的形式,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和观点,指导学生分组辩论;此外也可邀请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等。无论如何,需要教师多方下工夫,灵活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方能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1]何宏庆.保险学案例教学模式初探[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

[2]崇曦农.对在高校经管类专业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J].网络财富,2009,(3).

[3]马爱玲.论《发展经济学》案例教学的几个方面[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09,(5).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经济法;应用

一、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法课程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无论对以后的继续学习还是就业,经济法的知识都会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该门课程在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的教学中遇到了一些困境,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内容广泛、抽象

经济法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因而教材内容也涉及极广,几乎覆盖了所有经济管理工作的全部业务范围;经济法课程较为抽象,内容中抽象观点甚多。而上此课之前,经管专业学生并未系统地学过《合同法》、《公司法》等民商法课程,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等民商法基本概念并不了解,这增加了教师为经管专业学生教授经济法课程的难度。

(二)课时少

(三)教学形式单一

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仍然沿用传统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教师多以教材为中心,注重传授系统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课堂讲授的多,师生互动少。教学内容偏重理论知识,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种“教”“学”分离的教学方式,使得学生只会死记硬背法律条文,缺乏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抑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必要性

(一)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教师把精心准备的案例带给学生,将学生分为学习小组,并组织开展讨论。每组学生就特定问题共同讨论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并制定发言提纲,学生的表现将作为评定其学习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使学生从枯燥无味,在充满趣味性和想象的过程中学习,从而实现寓教于乐、轻松学习的目的。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建议

(二)控制与调整案例讨论的过程

案例教学法旨在分析案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教师指导学生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分析判断通常会有较大错误,这个时候教师要注意不能简单的去否定学生分析,而是采取针对性提问的方式,从侧面引导学生认识到问题出在哪里,帮助他们进行自我修正。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及其论据才能得到充分表述,使大家对相应问题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和深刻,从而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理解。

(三)归纳总结扩展应用

案例讨论分析结束后,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要重点总结学生分析的思路是否正确,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有没有正确解决问题等三个方面;要突出教学重点并扩展应用,回归教学目的。比如在讲完了《企业法》和《公司法》后,结合大学生就业的情况,让他们思考:如果自主创业的话,你会选择哪一种企业形式?什么情况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教师归纳总结扩展应用,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把握,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谷昕.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北方经贸,2011(2).

[2]申娜.经济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的若干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3(2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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