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编制保费补贴姿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告,每半年一次上保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补贴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1个月内就上年度补贴险种开展情况向财政部门作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规模、投保率、风险状况、经营结果等。对于保费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第四十条财政部将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作为确定下年度补贴地区的依据之一。第四十一条经办机构应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财政部。第四十二条对于地方财政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含),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25号)同时废止。
黑垦局文[2009]152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分局,各农牧场,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促进垦区农业和畜牧业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大宗农畜产品供应,促进垦区农业发展、农户增收、农场繁荣,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反映。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