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逐年增加,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愈发明显。IPCC(2021)第六次评估报告指出,自1750年前后以来观察到的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是人类活动引起的。从1850-1900年到2010-2020年,人为造成的全球表面温度升高的可能范围为0.8℃至1.3℃。
二、林业碳汇概述
(一)林业碳汇介绍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界定,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一般分为陆地生态系统的“绿碳”和海洋生态系统的“蓝碳”。
(二)林业碳汇风险分析
根据种群发展规律,理论上林木生长会呈现“S型曲线”的趋势,因此林木的年碳吸收量会呈现先上升再下降的趋势:即在生长初期树木发育较为缓慢,碳汇产出量较少;通常在栽种5-20年内,树木生长速率达到峰值,碳汇产出量也随之上升;当超过高峰期后,林木生长速度放慢,碳汇产出效率也会随之放缓。
三、碳汇交易概述
碳排放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是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来实现减排目标的市场机制。林业碳汇可通过碳抵消机制开发形成符合标准的林业碳汇项目,其核定产生的净碳汇量可进入碳交易市场为碳配额不足的碳排放企业提供碳配额补充。
(一)我国碳市场介绍
我国参与碳交易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2012年),先参与国际碳交易体系,主要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1项目;第二阶段(2011-2020年),由于欧盟对CDM的限制,我国开始着手建立国内碳交易市场体系——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2+自愿核证减排机制(CCER)3
(如图1所示);第三阶段(2021年-至今),推进全国碳排放市场体系建设。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全国性碳交易市场体系,但交易市场仍不成熟。
图1我国碳汇交易机制
(二)林业碳汇抵消机制简介
碳抵消机制主要是正在执行或已经批准的减排活动经过核查后产生的减排量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从而用作排放量的抵消,可分为碳减排和碳封存两大类。生态碳汇属于碳封存的一种,但受生态碳汇计量监测技术限制,目前只有林业碳汇纳入到碳抵消机制中,草原、海洋碳汇等暂时无法参与碳交易。
截至2022年4月1日,全球共有29个碳抵消机制,其中共有20个碳抵消机制覆盖林业碳汇方向,占比最高。我国碳抵消机制中共有5个机制包含林业碳汇方向,分别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机制(CCER)、福建林业碳汇(FFCER)、广东碳普惠抵消信用机制(PHCER)、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BCER)以及重庆碳信用机制。
(三)林业碳汇交易风险分析
林业碳汇项目是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林业碳汇面临的另一风险是碳汇实际交易价格的市场风险。影响林业碳汇价格的因素较为复杂,国际国内的政策变化、碳汇市场供求关系、供求双方议价能力等因素均会对林业碳汇价格产生影响。
对于我国而言,目前CCER还未重启4,地方性碳抵消机制的开发及核证并未形成统一标准,增加了碳汇项目认定及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同时,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还未形成自上而下相互协调的机制和标准,不能充分发挥碳市场的价格发现、信息传递功能,进一步增加了碳汇价格波动的风险。
四、林业碳汇保险市场现状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及情况摸排,服务“双碳”目标的保险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保碳储量产品,针对气候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生态系统损毁和碳储量损失,主要产品类型为传统的森林保险;另一类是保增汇产品,针对生态碳汇具有的经济价值和交易行为提供保障,主要产品类型为林业碳汇价值保险、林业碳汇价格保险等。通常市场上所提及的碳汇保险创新指的是保增汇的产品。
(一)产品类型
林业碳汇价值保险是保障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等风险造成的生态固碳量损失的保险产品。根据碳汇损失计量不同,林业碳汇价值保险产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实际生态碳汇量的变化作为保险赔偿指标而形成的保险产品。例如,广东、四川等省份落地的林业碳汇价值保险。另一类是将生态碳汇量的变化指数化,以指数的大小衡量碳汇量的变化,常见的指数有天气指数、森林面积指数、NDVI指数等。
林业碳汇价格保险是保障由于供求关系变化、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导致林业碳汇价格降低造成损失的保险产品。由于目前碳汇交易市场机制不成熟,交易价格波动不确定性较大,因此与林业碳汇价值保险相比,林业碳汇价格保险试点数量相对较少,试点规模亦相对较小。
(二)经营模式
经营模式方面,主要分为传统模式和“碳汇保险+碳汇融资”模式。其中,传统模式中包含由财政补贴的政策性模式和投保人自付保费的商业性模式;“碳汇保险+碳汇融资”是将林业碳汇保险与碳汇质押、碳汇融资进行有机融合的运作模式。例如,福建南平将碳汇保险与碳汇质押和碳汇融资相结合,凭借碳汇保险保单将碳汇抵押,林场获得了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授信。
(三)覆盖范围
表1我国林业碳汇保险试点
五、中再产险创新实践
“双碳”目标提出以来,中再产险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碳”工作的精神,积极探索林业碳汇保险创新,应对绿色转型带来的风险管理挑战。经过半年多的研究实践,已形成了林业碳汇的保险方案。以碳汇价值保险产品为例,具体保险方案如下:
(一)产品推动模式
(二)产品设计流程及技术要点
01
02
指标设计:确定保险需求后,以碳汇量或表征碳汇量的指数作为指标;指数类指标设计应尽量降低基差风险;
03
构建模型:根据碳汇灾害损失原理,结合标的碳汇对灾害的敏感性和脆弱性,确定指标赔偿的触发机制和赔付结构;
04
(三)产品方案
表2林业碳汇遥感指数产品方案
六、未来展望
当前我国绿色发展已按下“快进键”,绿色低碳正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新引擎。在此情况下,作为国家再保险的主渠道主力军,中再产险将更加主动服务国家“双碳”目标,充分发挥再保险创新技术能力优势,与保险业同仁一起,深度参与碳汇保险的创新实践,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多的贡献。
1清洁发展机制(CDM):碳抵消机制的一种,截至2022年4月1日,全球共有29个碳抵消机制,按照碳抵消产生和机制管理方式,可分为国际性碳抵消机制(CDM、JI)、独立碳抵消机制(ACR、CAR、GS、VCS)、区域国家和地方碳抵消机制(CCER等)。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核心内容是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减排量抵消额的转让与获得,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
22011年,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个地区开放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于2017年新增福建试点,试点碳市场覆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
3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目前碳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4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
(本文课题小组成员:蒋昭、孙涛、帅嘉冰、王硕、韩硕、闫新宇、顾雨婷、徐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