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6月,省革委会在《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首次对独生子女及家庭明确了奖励和优先优惠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核实,县(区)计生办审查后发给《计划生育优待证》,其孩子凭证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并发给儿童保健费。干部、职工由女方所在单位(女方无固定工作,由男方单位)从福利费或企业基金中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粮食部门每月给吃商品粮的儿童增供食油1两;农村女社员由所在核算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3元左右(或记工分),其小孩按成人标准分配口粮,并可多照顾一些细粮。分配其他农副产品和实物,也应适当予以照顾。儿童保健费和食油发、供至16岁。只有一个孩子结扎者,给予营养补助费10元左右,另加奖励费50元左右。城镇分配住房时,享受两个孩子的住房待遇。
1981年4月颁发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规定:晚育并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产假3个月。产假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不影响全勤和年终评奖。一对夫妇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称独生子女父母,孩子称独生子女,发给《独生子女证》。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享受以下优待:从批准之月起,由母亲所在单位发给保健费至14周岁。母亲在城镇、无职业的,由父亲所在单位发给。保健费标准:干部、职工、城镇无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每月5元;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按当地经济情况,每月3元或记3~4个劳动日。吃商品粮的独生子女,从批准之月起,粮食部门每月补助一两食油至14周岁。农村社员的独生子女,按成人标准分配口粮。独生子女户,城镇分配住房按两个孩子户对待,农村需要划宅基地的,应优先照顾。医疗和保健部门应将独生子女列为重点保健对象,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独生子女患病,优先挂号、就诊、住院,县以上医院应逐步设立独生子女门诊。符合招工、招生、征兵要求的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录取、选送。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政策规定增加退休金5%,终生无子女的增加10%。
1982年11月,《〈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在奖励扶助政策方面做了相应补充。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一方为国家干部或职工,另一方为农民的,分别按城乡的标准计算。农村人均年收入不足50元的生产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国家补助50%,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农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采取下列办法之一予以奖励:适当多承包责任田;适当减少承包产量;适当减少上交集体提留。
1986年修订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将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统一定为5元,并规定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1991年修订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200~500元。对独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难的双女户父母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建立和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
1996年3月,陕西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决定》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多划分一个人份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增加一个人份的集体分配,免去一人的十年义务建勤工,独生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参加省内高中升学和招工考试,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考省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02年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独生子女证》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但每月不得低于5元。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发给奖金2000元。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10000元,或者定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二、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1990年4月,省计生委、省土地局印发《关于计划生育与土地管理相结合的通知》,规定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承包经济林;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可适当多分配一些口粮田和责任田。同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陕北建委《关于陕西省扶贫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结合的报告》,规定对计划生育户可给予以下优惠待遇: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和扶贫物资;优先安排家庭富余劳动力到第二、三产业就业;优先提供致富技术。
1996年3月,陕西省政府在《关于加快推广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提出,从1996年起连续3年,每年筹集1000万元,建立计划生育“三结合”专项资金,每年帮扶3万户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其中:省财政每年投入100万元,省扶贫办低息或贴息贷款每年安排500万元,扶贫资金100万元,省农发办从农扶资金、省计委从以工代赈资金、省水利厅从水利建设资金、省计生委从下拨的事业费中每年各调整50万元,省农业厅、林业厅各从农业畜牧发展资金、林业发展资金中每年拿出40万元,省科委从“星火计划”资金中每年划拨20万元。并向各地市和省农发办、扶贫办、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乡镇企业管理局、供销社、科委、计委、计生委10个部门下达了“三结合”项目或经济实体的数量和帮扶户数。
积极实施家庭创业工程。省财政计划3年投入资金1100万元,为3000多户农村计生贫困家庭免费提供奶山羊1万只,帮助他们发展养殖业,脱贫致富。2009年,试点工作已在富平县启动,投入资金192万元,扶持计生贫困家庭620户,提供奶山羊1740只。
三、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四、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制度
(二)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制度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8∶1∶1的比例承担。2001年1月1日以前生育第一个子女,并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奖励,由各市(区)、县(市、区)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兑现,所需经费由各市(区)、县(市、区)自筹解决。奖励金发放采取“直通车”的形式,由省人口计生委委托中介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金直接汇入奖励对象个人账户。奖励金分三年兑现,当年兑现2000元,次年兑现1000元,第三年兑现1000元。此项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制度对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对象年龄满60周岁时,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直至本人亡故为止。扶助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在当年亡故的,按全年发放扶助金。此项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伤残的扶助对象,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此项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五)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这是陕西省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惠政策过程中,为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制定的一项配套措施。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印发的《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方案》规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应缴纳的资金由财政全部承担。此项制度从颁布之日(2007年11月)起施行。
(六)广泛实施母亲健康工程在全省免费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并免费为查出的患病妇女给予一般性治疗。截至2009年底,省财政已投入了9868万元,检查536万人,实施治疗181.7万人,受到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五、违反生育政策的处罚
1979年6月,省革委会下发《关于组织实施<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今后超生的孩子,城市不能作为增加住房面积条件,农村不能作为增加自留地、划批宅基地条件。凡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三个和三个以上的孩子,其16周岁以内的口粮,属商品粮的,公安部门注明,粮食部门按议价粮供应;属农业人口的,生产队分配时按国家超购粮食加价计算。16周岁以内不得享受直系供养亲属劳保医疗待遇;免费托儿单位要收托儿费;托儿费补助单位,不予补助。幼儿园亦照此精神办理。干部、职工、农村社员因超生孩子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国家职工因怀三胎和三胎以上引起的反应、贫血、难产等医疗费用由个人负责,其孕期检查、接生和住院费用均不报销,不发产假工资。对非法同居,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已怀孕的要终止妊娠。
198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规定3条处罚措施:①是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无指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7周岁征收超生子女费”;“生3个或3个以上子女的(包括送给别人抚养或抱养别人的子女),从子女出生之月至14周岁征收多子女费”;“其中干部、职工分别征收男女双方标准工资的10%,单位每月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农村社员分别征收男女双方劳动收入的10%,分配时从本人劳动收入中扣除;城镇个体经营者,由所在单位核定其收入并征收10%”;“生3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一个,再增加多子女费5%”。②是“超计划生育的,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划宅基地不予照顾,调整或增加自留地时不予划分”;“因超生子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予补助”。③是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打击陷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恶果的,要依法惩处”。
1982年11月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应交回《独生子女证》,并从批准生育二胎之日起停止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优待,收回一次性奖励的物质和奖金,已享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再收回”;“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超计划生育的,取消女方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夫妇双方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和托幼补助,并征收超生子女费。干部、职工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工资,不得提职”;“农民超计划生育的,可采取适当少划责任田;适当增加承包产量;适当增加上交集体提留;一次或分次扣发粮食或现金等办法征收超生子女费或多子女费”。
1989年12月,省计生委、财政厅、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超生子女费征收和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必须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六清两落实”活动的统一部署,按照省《条例》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标准征收,不得任意降低征收标准、任意减免和“以术代罚”。对干部、职工超生费的征收由县计生委统一征收,或由各单位、各主管部门限期征收后集中交县计生委。对农民个别无力一次交清的,经群众评议,乡(镇)批准,签订分次交款计划或合同,限期交清。
六、查假治假和查处干部职工超生
1983年10月,澄城县对西社公社党委副书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强生5胎,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省计生委将处理《通报》转发全省。
1992年8月,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1992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地依照《条例》规定,狠抓计生领域不正之风和违法乱纪行为的查处。神木县查处5起伪造结扎证明案;佳县对私刻公章、印制假证明的两名案犯依法判刑;蓝田县、山阳县公开拘捕了违法出具假证明、做假手术的犯罪医生。
1993年8月,省委、省政府在洛川召开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决定把查假治假(查处计划生育领域假手术、假证明、假残疾儿鉴定、假数字)、查处干部职工超生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突破口,全省齐抓,上下齐动。1994年2月,陕西省举行计划生育工作新闻发布会,省监察厅公开通报了上年度查处计划生育领域弄虚作假、干部职工超生的典型案件,引起强烈反响。
铜川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的清查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清查工作。咸阳市委、市政府对全市14个县区的181个乡镇、389个村的35.82万人进行了计划生育质量抽查,对查出弄虚作假的人和事及时严肃进行处理,使出生漏报率由上年37%下降到当年同期的8.7%。全市清查出弄虚作假案件353起,处理333起。周至县委、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人事、计生等部门干部30多人,组成5个调查组,共查出自1990年以来假节育手术409例、假计划生育证明11份,涉及56名医生,其中4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其余的给予了纪律处分;查出超生干部职工51人,全部给予了纪律处分,其中开除公职5人,开除留用两年15人,开除留用一年31人,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16人,有力地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被动局面的改变。彬县召开万人大会,公开逮捕了5名私刻公章,伪造、倒卖节育手术证明的犯罪分子。
2001年开始,群众多次来信来访反映横山县一些手术大夫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施行假手术、出具假证明,收受受术者贿赂,引起榆林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里成立了专案领导小组,市、县两级纪检、计生、公安等部门抽调93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先后4次到横山县党岔、白界、城关、波罗4个乡镇,调查了22个行政村的138名受术对象,查实认定假手术62例,涉嫌手术大夫7人。从3月19日起,专案组按照办案程序,对涉嫌人员实行了立案查处。11月,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到榆阳区检察院。12月,榆阳区检察院将涉嫌做假手术人员起诉到榆阳区法院。12月,中共榆林市委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建议对7人涉嫌手术大夫中3人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4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榆林市计生委建议有关部门撤销7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并注销《技术资格证书》、《计划生育四项手术上岗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2002年1~4月,榆阳区人民法院分别追究涉嫌手术大夫的法律责任;判处4人有期徒刑各1年;判处1人有期徒刑2年;2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分。
1994年11月,省人事厅、劳动厅、计生委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实行新工资制度中贯彻落实〈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违反《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超生计划外2胎及多胎,自1979年6月23日省革委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以来,按照各地县以上人大、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被认定属计划外生育,并作出降一级工资处理的机关、事企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工资套改时按以下原则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干部职务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以及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各低套一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管理人员职务工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以及普通工人等级工资各低套一档;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按企业所选定的工资标准低套一级(原已降级的,实行新工资后仍低于同等条件的,不再低套),处于确定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的低定一级。
七、禁止早婚早育
1988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民政厅、司法厅、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严禁早婚早育和违法婚姻的报告》,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严禁早婚早育的通告》,要求各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司法、公安、计划生育、卫生、教育以及工、青、妇等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从解决违法婚姻入手,狠抓早婚早育问题,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非法婚姻,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及行政纪律处分等。对于在结婚登记中拉关系,走后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出具假证明,造成青年早婚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八、开展“六清两落实”活动
“七五”时期(1986~1990),陕西省相当一些地方人口出生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早婚早育、强生超生和多胎生育十分严重,致使全省连年突破人口控制计划。为了尽快改变计划生育工作落后面貌,1989年8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关于认真整顿生育秩序,全面开展“六清两落实”工作的报告》。决定在1989年下半年至1990年初,在全省城乡开展一次以“六清两落实”为基本内容的生育秩序整顿活动。彻底清查、处理1981年5月1日省人大颁布实施《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以来,计划生育领域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方面发生的问题。对于清理出来的超生问题,依据当时政策规定,一次收清超生费。干部职工、党团员超生的,还要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近几年来审批的二胎生育指标,进行了全面复查,凡不符合规定的,未生的指标一律作废,已生的按超生处罚。整个活动从8月中旬开始,各级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者20多万人深入村组,开展工作。这次活动中全省落实各种节育措施130多万例,查处超生对象50多万户,征收超生子女费1.2亿元,查处生育领域不正之风500多件。清理和解决了多年遗留的问题,使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落到了实处。
九、“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
1996年4月,省委召开常委会议,学习传达中央第六次计划生育工作座谈会和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精神。强调,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把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到实处。继续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的规定,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凡受到黄牌警告的县,三年内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生委主任不得提拔和调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常委会决定,由省委组织部就考核各级党政一把手计划生育工作政绩及奖惩办法制定出具体办法,每年度对各级党政一把手履行亲自抓、负总责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同时,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字〔1996〕17号印发《关于武功县放松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人口失控问题的通报》,指出,近3年来,武功县人口基本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生育秩序混乱,计划外生育率高达40%,节育措施落实差,已婚育龄妇女节育率比咸阳市平均水平低12.2个百分点;干部违纪超生问题突出,基本是二孩化;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现象严重。省委、省政府决定:对武功县放松计划生育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情况通报全省,并给予黄牌警告。武功县委、县政府要严肃对待错误,做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限期一年内彻底改变面貌。如无起色,将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从2002年10月开始,根据省委常委会决定,对拟提拔干部,凡1981年5月1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发布施行以后,生育了2个及2个以上子女的干部,都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其生育二胎的审批情况,做出计划生育审查鉴定,实行计划生育把总关。
十、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2003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启动“关爱女孩行动”,旨在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自然平衡。陕西省先后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陕西省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具有胎儿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和《全省集中开展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3个规范性文件,就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了有效杜绝“两非”行为,规定凡批准生育二孩者,实行孕后全程跟踪服务和定点分娩制度。
2007年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85号)。
对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二胎孕妇进行定期随访、定点分娩。
2008年1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在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举行“关爱女孩下乡送温暖活动”。向旬邑县的“双女户”和独生子女家庭赠送慰问品,协调修正药业为旬邑县计划生育家庭捐献价值40万元的常用药品。
十一、严格执行七“不准”
1996年6月,省计生委以(陕计生规发〔1996〕2号)转发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个“不准”。即“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室;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不允许合法的生育;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在查清事实基础上,扶风县委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规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乡党委书记、乡人大主席,乡党委副书记、乡长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乡党委委员、副乡长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乡计生办副主任给予行政撤销职务处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在全县通报批评。对负有一般领导责任的县计生局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一般领导责任的县计生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分管副局长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负有一般领导责任的村党支部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在全县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者村副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法罢免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对三名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省计生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全系统开展文明执法教育,进行行政执法大检查,撤销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小分队”、工作队组织。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991年3月,省计生委以(陕计生发〔1991〕11号)文件就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决定程序。主要包括: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接受处罚(征收)的人员,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做出书面决定。处罚(征收)决定书,应于做出决定次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持有送达回证。当事人本人不在的,由其亲属签收;当事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负责人或其他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征收)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单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处罚(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复议的,处罚(征收)决定生效。
二是复议程序。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后,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处罚(征收)决定进行复议。认为原决定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部分错误的,部分更正;全部错误的,全部更正。复议决定书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决定的,原决定的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征收)决定的,复议机关应诉。应诉机关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诉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卷宗材料及其复印件,并提交答辩状。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复议决定生效。
三是执行程序。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征收)决定或复议决定不履行,应对其批评教育;仍不自动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机关或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市、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申请执行书时,应将作出处罚(征收)决定的卷宗材料及其复印件、复议决定书副本移送人民法院。
四是对经多番说服教育仍拒绝落实节育措施、孕情检查、中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通知。通知书的送达程序与决定书的送达程序相同。
五是计划生育法律文书应统一规范,各地(市)、县(市、区)应按照省计生委统一的“文书式样”自行组织印制。
截至1992年8月,全省10地、市计生委均建立了主管政策法规的科室,地、县两级均设立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应诉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继当年3月全省第一起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在太白县审结后,各地相继审理复议了一些计划生育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