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前款所称强制搭售是指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原因,致使投保人不能单独就某一个保险产品或者产品组合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购买某一非保险类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时,在未被告知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的存在、未被提供自主选择权利行使条件的情况下,被要求必须同时与指定保险公司就指定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示本机构足以识别的名称。

保险销售人员以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执业证件;以非面对面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说明本人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全称、本人执业证件编号。

第二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或者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投保人投保前以适当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格式条款及该保险产品说明,并就以下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

(一)双方订立的是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主要条款、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交费方式、赔偿限额、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索赔程序、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宽限期、等待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等;

(三)提示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五)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提示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保险产品时,经投保人同意,对于权利义务简单且投保人在三个月内再次投保同一保险公司的同一保险产品的,可以合理简化相应的提示内容。

第二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对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

第二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及与其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具体内容的询问,以投保单询问表方式进行询问的,投保单询问表中不得有概括性条款,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公司及受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询问范围和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一)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与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明显不符的;

(二)投保人持续承担保险费的能力明显不足的;

(三)投保人已购买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型保险,继续投保属于重复保险或者超额保险的。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有关风险,并确认销售行为的继续是出于投保人的自身意愿。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销售人员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代领保险金,不得经手或者通过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账户支付保险费、领取退保金、领取保险金。

第四章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

保险公司在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用工合同或者委托合同,通过该保险销售人员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成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销售人员的离职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不因保险销售人员离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通过该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与该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后的30日内明确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关该保险公司与该保险中介机构终止合作的信息、保险合同状况以及获得后续服务的途径,不因终止合作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保险销售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适用上述条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保险销售人员离职后、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终止合作后,不得通过怂恿退保等方式损害投保人合法利益。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与保险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劳务等用工合同或者委托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求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就不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九条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细化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优化退保流程,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线上平台披露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并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提示投保人该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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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暂行办法》新闻频道央视网消息:保监会今天在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切实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中国保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https://news.cctv.com/2017/07/10/ARTI4bqwDtca4PbZ3OuJAhRx170710.shtml
5.一文了解《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9号令)规定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机制与管理要求 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11项机制作出规定: 消费者权益 保护审查 适当性管理 销售行为 可回溯管理 信息披露 个人信息保护 合作机构名单管理 ...https://www.meipian.cn/4satth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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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华解读银保监会拟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销售可回溯范围或...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机制,对产品和服务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等。业界认为,新政影响下,可回溯机制覆盖业务范围未来或进一步扩大。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205252392207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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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北京晨报讯(记者王莉)提到买保险,最让消费者担心的就是销售欺骗误导的问题。对此,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销售行为要现场录音录像,实现保险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办法》将从11月起正式实行。 https://jr.dahe.cn/2017/09-26/136101.html
3.关于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消费提示(转自银保监会网站)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消费权益可保障,该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https://www.cntaiping.com/service/73032.html
4.银保监会发布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及《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保险监管规定,现将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销售行为定义】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https://m.cls.cn/detail/346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