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适用该项政策的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均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应税项目的确定
个人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从事经纪业务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鉴于保险营销和证券经纪业务的连续性,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收入额的确定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
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
(四)展业成本的计算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即: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五)附加税费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六)扣缴单位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累计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累计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每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七)佣金收入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计税依据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展业成本-附加税费-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再以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多退少补。
(八)特殊情形:
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究竟如何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
基本情况:
甲某是某市保险企业的营销员,2019年1月、5月、9月、11月取得佣金收入分别为50000元、4000元、103000元、154500元。甲某每月自行缴付“三险一金”4000元,还每月自行支付税优商业健康保险费200元,每月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合计3000元。
保险企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税(费)款。假定甲某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分别为3%、2%,且符合省政府规定对这几项税费额按50%的幅度减征的条件。甲某取得佣金收入时,各月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案例1: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1月取得佣金收入50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一、企业代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因此1月份应代征甲某的增值税及附加税为零元。
二、计算1月份应预扣预缴甲某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40000元:
1.应税佣金收入=50000元
2.应税收入额=50000×(1-20%)=40000元
(二)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合计15200元:
1.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
2.其他扣除合计10000+200=10200元
(1)展业成本=40000×25%=10000元
(2)附加税费0元、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00元
(三)1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4800元:
40000-15200=24800元
(四)1月份实际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44元:
24800×3%=744元
案例2:
保险企业的个人营销员甲某,2019年5月取得佣金收入4000元,其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5月份甲某佣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代征甲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