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险法律纠纷实证析丨实务方圆寿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人寿保险

分红险既有保险保障功能,又兼具投资价值,目前在金融市场十分受欢迎,销售火热,甚至被当作高利润理财产品及至高息存单购入。由于分红险的法律属性较为复杂,消费者因对其定位不准、期望值不一,极易引发法律纠纷,因而也成为保险合同销售纠纷的重灾区。本文剖析了分红险的法律属性,展示了该险种的市场风险,统一裁判理念与规则,从而避免并减少该新类型法律纠纷的发生。

一、分红险的基本概况

分红险,又称分红保险、分红型保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简言之,即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英国,早在1776年,英国公平人寿在成立15周年进行决算时发现实际责任准备金比将来保险金支付所必需的责任准备金多出许多,于是将已收保费的10%返回给投保人,这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分红保险。此后,欧美发达国家广泛开展了分红保险,并通过保险法律加以规范。日本从1948年开始,保险公司以总保费的3%支付红利,两年后,又以利差益和死差益的二利源法支付红利,1957年开始采用三差益(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支付红利。香港保险也是以分红为主,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发展史,是我们未来发展的方向。

2000年,我国保险市场上推出第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标志着我国的寿险产品开始从传统保障型向保障兼顾分红型转化。2002年以后,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分红型保险成为主要产品。但是,前些年有预定利率4.025%、3.5%、3%的产品,分红险没有严格监管和销售人员的误导,导致部分分红产品令客户比较失望,对波动的分红产品,有过不好的体验。随着监管越来越严格,代理人的专业和素质的不断提升,分红险再一次进入大众的视线中。

(一)分类

分红保险依据功能,可以分为投资型和保障型两类。投资型分红险以银保分红产品为代表,主要为一次性缴费的保险,通常为5年或10年期。它的保障功能相对较弱,多数只提供人身死亡或者全残保障,不能附加各种健康险或重大疾病保障。在给付额度上,意外死亡一般为所交保费的两到三倍,自然或疾病死亡给付只略高于所缴保费。比如某保险公司的银保分红产品,在一年内身故只退回保险费;一年以后疾病身故则按保额赔偿;意外身故则按保额3倍赔偿。

保障型分红险主要是带分红功能的普通寿险产品,如两全分红保险和定期分红保险等。这类保险侧重人身保障功能,分红只是作为附加利益。以两全分红保险为例,在固定返还生存金的同时,还有固定保额的身故或全残保障,红利将按照公司每年的经营投资状况分配,没有确定额度。保障型的分红保险通常都可作为主险附加健康险、意外险和重大疾病保险,能形成完善的保障计划。

(二)特点

(三)优势

1.分红型保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最“实惠”的保险。保险公司收了投保人的保费如果去掉赔付和公司运营成本后来有剩余的话,剩余的钱会通过红利予以返还。保险公司拿投保人的保费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的70%以上也会通过红利方式返还给您。通过这些可以保证投保人得到保障而相应付出的金钱是最少的。

3.抵御各种金融风险。分红险某种意义上也把保险公司的收益和客户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这样保险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必然尽力保证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运行机制

二、分红险的法律属性

分红险作为一种人寿保险产品,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范。保险法为分红险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了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保护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和分红。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明确的法律责任分配使得投保人在购买分红险时有法可依,增强了其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同时,这也促使保险公司在销售和运营过程中更加谨慎,以维护其声誉和客户关系。

(一)法律规范

(二)分红险与传统寿险的区别

2.功能不同。分红险除了提供基本的保险保障外,分红险还允许保单持有人根据保险公司的盈利情况获得一定的分红,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收益。传统寿险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不具有投资功能,适合那些主要寻求保障而非投资回报的消费者32。

3.受众不同。分红险适合那些希望在保障基础上增加一定收益机会的人群,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可以作为财富传承的工具。传统寿险由于其低成本和高保额的特点,适合家庭经济支柱,提供基础的风险管理工具。

4.法律特质。分红险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分红部分依赖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传统寿险法律属性强,保障功能明确,没有投资风险。

5.灵活性不同。分红险通常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保险期限、保额和保费支付方式等。传统寿险合同简单明了,保障内容全面,但灵活性较低。

分红险与传统寿险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人群的需求。选择哪种保险产品,应根据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未来收入的需求以及对资产安全性的要求来决定。投保人在购买分红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分红政策,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合理选择。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投保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确保了投保人在购买和使用分红险时的权益得到保障,防止了保险公司的不正当行为,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

三、分红险产生的法律纠纷

(一)常见类型

2012年12月17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称,所谓的分红式保险理财产品,堂而皇之地在银行销售,其承诺的高收益甚至比同期的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还要高。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片面的追逐利润,故意隐瞒收益率等关键问题,误导消费者。引发分红险法律纠纷的导火索不外乎三方面:一是销售误导,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其词,如承诺高额收益等;二是合同理解偏差,客户对保险合同中的“终身”等条款理解有误,认为保险合同会一直保障到特定年龄;三是分红分配,客户对分红险的分红分配不满,认为保险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分红。其中常见的误区有以下八种[1]:

1.分红险有高回报,能赚大钱。其实分红险首先是保险,其次才考虑投资功能。其保障的本质与传统的险种并没有差异,而红利的分配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一些保险公司宣传承诺保底分红,且分红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把保本保息外加分红作为卖点,这是违背有关监管部门不允许保险公司承诺保底分红率的规定的。

2.拿分红利率和储蓄利率比较。有的保险公司在推销分红险的时候,拿保单分红的回报率和银行储蓄利率相提并论,但保险和银行储蓄根本是两码事,保险公司的分红标准并不是像银行利率那样计算出来的。银行存款利息的计算是以本金为基础,乘以利率。而保险公司计算分红金额不是以投保人的消费为基础来计算的,如1万元的分红险保费,要扣掉保险公司的开支、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等各项费用后,才用来计算分红收益。事实上,大多数分红险种真正的红利分配是根据每一保单的年度末现金价值进行计算再分配给投保人红利的,而现金价值则根据险种的不同都在保费的基础上打了一定折扣。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故意混淆概念,让一般的投保人误以为分红险就好像钱存银行而回报率又比银行高。

4.将不同险种做片面对比。对于分红保险产品,购买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险的红利多少做简单、片面的比较。

5.利用银行信誉,将保险产品当成储蓄存单卖。当前,保险公司纷纷和银行联手,通过代销的方式将保险产品通过银行卖出去,保险代理人在卖出这些分红产品时也动起了脑筋,他们借助银行的信誉,把分红保险打扮成储蓄品种来卖,这样很容易使那些认为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普通消费者上当。分红险和储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金融工具,使用这两种工具的人群,其投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普通客户在不了解分红险的情况下,贸然买进此类产品,极易产生纠纷。

7.购买分红险能“双重免税”。一些保险代理人在推销分红险时,用“双重免税”的说法来吸引客户投保。其实,分红险中根本没有所谓的“双重免税”。购买保险的钱本身就是税后收入,不存在再次免税的问题。而且,分红险的红利所得不征税,和银行存款的利息税也不具可比性。

8.保险公司最保险。不少顾客购买分红险时,对资金的安全性显得顾虑重重,担心保险公司可能不保险。对此,一些保险代理人为了打消投保人的这种顾虑,在向客户推销分红险时,不仅宣传自己公司的经营投资状况如何良好,还声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破产,保险公司是国家信誉,将钱交给保险公司客户完全可以放心。但实际情况是,假若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投资失败也一样有风险。保险法只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自行解散而已。保险专家提醒市民,分红险是市民投资的一个较好的渠道,但购买时同样不能忘记风险。

分红险法律纠纷发生之后的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协商和解,双方通过公正、诚实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二是仲裁,双方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三是诉讼,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并判决。

四、法律纠纷的防范救济措施

(一)购买分红险的注意事项

首先,投保人应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分红险的分红金额直接受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因此,在购买分红险之前,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至关重要。其次,理性看待分红分。红险的分红并非固定不变,消费者应持理性态度看待其分红情况,避免因过高的期望而失望。再次,应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分红险只是众多保险类型中的一种,且这类型的产品很多。分红政策的影响因素:分红金额受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保单表现、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

通过以上信息,投保人可以在购买前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同时更加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二)行政监管

保险公司设计、拟订的分红保险产品,应当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销售。保险公司必须定期披露分红实现率,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这些规定确保了分红险产品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了保险公司的欺诈行为,增强了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感。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和保证寿险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但是在不同的红利分配方法下保险监管的理念和模式不同。由于我国的分红保险市场刚刚形成,无论是寿险公司对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的监管规定都不很成熟,从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规范我国分红保险市场出发,应寻求符合我国分红保险发展的监管模式,那就是在信息披露公开、透明基础上的市场导向型的监管模式,并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未来分红保险监管政策和措施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方向[2]:

(三)司法裁判规则

投保人申请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也适时推新。分红型保险就是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相对于传统保障性的寿险保单,保险人对分红型保单提供的是不确定的保险利益,即保单持有人在享有保险人经营成果外还要承担一定风险,分红收益不确定。有些客户在购买此类保险合同后发现红利低于预期,或者低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收益,从而产生反悔之念,要求保险人全额退保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是在行使其法定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照该规定,投保人退保的,保险公司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对现金价值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现金价值的计算方式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且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标明。

金融消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分红险构成欺诈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所提供之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投资者。金融消费作为生活消费的一种类型,具有独有特征。金融消费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特别严重。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非常复杂,包括大量难懂的专业术语,如保险金额、保险利益、现金价值等,一般投保人很难看懂,特别是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行为时,普通金融消费者容易落入精心设计的合同圈套。金融消费中格式条款被大量使用。格式条款是指由合同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禁止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这使得金融机构往往以格式条款的方式限制或者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综上,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的强势地位不言而喻,金融消费者通常都处于弱势地位,分红险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显得十分必要。

[3]转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人身保险合同类案裁判思路和审判要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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