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动物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按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无对应动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2)具有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公司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3)管理制度健全,圈舍卫生,饲养密度合理,饲养管理正常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能繁母猪、奶牛需超过一年。
3.符合一定的年龄、体重或数量:
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奶牛畜龄在1周岁(含)以上7周岁(不含)以下;
育肥猪畜龄满2月龄或体重达到15公斤;
肉牛畜龄满4月龄或体重达到100公斤;
肉羊畜龄满3月龄或体重达到20kg;
蛋鸡单个养殖场存栏300只(含)以上,每栋鸡舍存栏的蛋鸡保证为同一个批次鸡群。
4.观察期内健康。猪、牛、羊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疾病、疫病观察期。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7日(含)内为疾病、疫病观察期。
5.投保人应将符合本条(1、2、3、4、)条件的动物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赔偿的要求的条件有哪些?
1.保险期内。
(1)投保动物按照以下条件划分为散养、舍饲或规模养,执行不同的保险期间长度。
育肥猪存栏量大于等于50头属于规模养殖,小于50头属于散养;
肉牛年出栏量小于等于10头的属于散养,大于10头的属于舍饲养殖;
肉羊年出栏量小于等于100只的属于散养,大于100只的属于舍饲养殖;
肉鸡年存栏量小于200只的属于散养,大于等于200只的属于舍饲养殖。
(2)保险期间长度。散养动物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及出栏集中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
规模养殖的育肥猪(包括规模养殖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养殖企业等),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及出栏集中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5个月;
舍饲养殖的保险肉牛、肉羊(包括专业育肥及自繁自育),要求按批次投保,保险期间根据实际育肥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8个月和5个月;
舍饲养殖的肉鸡,保险期间根据实际饲养周期与出栏销售期之和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保险期间不超过75天,其中饲养周期最高不超过60天、出栏销售期最高不超过15天,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2.保险责任内。
(1)死亡。被保险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疫病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动物死亡,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价格下跌。由于保险育肥猪达到约定出栏体重或鸡达到约定出栏日期时,出栏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动物目标价格参照市州级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近三年的育肥猪平均出栏价格(同时参照“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系统”)确定。出栏价格是指约定出栏日期前十五日内市州级及以上价格发布机构发布的动物平均出栏价格。
三、为了得到理赔投保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能繁母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能繁母猪的安全。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及时通知承保保险公司,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四、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及管理措施明显失误导致的损失。
2.保险动物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保险动物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5.盗窃、走失、丢失。
6.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8.缺失死亡动物尸体。
9.未佩戴国家统一的防疫耳标或由保险公司统一佩戴的专用耳标或其他合法标识物。
10.保险动物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五、发生灾情需要报案后,投保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是否接到保险公司的案情核定结果通知。保险公司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会在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六、怎样确定赔偿标准是否合理?
1.投保农户需要和保险机构确定的几个指标:
(1)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不一定是实际赔偿金额)。例:肉牛保额为7000元/头,保险内责任死亡时根据对应的年龄或体重给予赔付,最高不超过7000元/头。
(2)如果参保动物为鸡,需确定以下两个指标。一是起赔线。舍饲肉鸡和蛋鸡保险不同于其他动物保险。因单只鸡的价值较小,参保数量一般较大,设置有起赔线。当由于保险责任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死亡,且每次事故死亡率达到4%以上(含)时,保险公司才会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次保险事故的死亡率=符合以下条件的死亡肉鸡数量/养殖肉鸡数量
①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肉鸡死亡时,最高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连续48小时(含)内的实际死亡数量为限。
②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导致保险肉鸡流失的,根据养殖记录确定流失数量和日龄,保险公司按流失数量的80%确定死亡数量;如无养殖记录的,保险公司按流失数量的40%确定死亡数量。
③因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保险肉鸡死亡时,最高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15天(含)内的实际死亡数量为限计算一次保险事故的保险肉鸡死亡数量。
二是赔偿比例。鸡不同于其他动物,因无耳标或其他明显标记,无法区分,发生保险事故时,参保数量小于其养殖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鸡与非保险肉鸡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参保数量与养殖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2.区分保险责任。养殖业保险所有险种主要保险责任为死亡。育肥猪和肉鸡兼有实际出栏价格低于约定出栏价格的责任。
3.确定死亡动物生长期。奶牛和能繁母猪符合参保条件的不区分生长期。其他各种动物各生长期,赔偿金额分别为:
育肥猪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标的月龄
参考体重(kg)
赔偿金额
2(含)-3(不含)
15(含)-35(不含)
500
3(含)-4(不含)
35(含)-50(不含)
750
4(含)-6(不含)
50(含)-80(不含)
900
6(含)以上
80(含)以上
1000
肉牛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100(含)-200(不含)
4200
6(含)-8(不含)
200(含)-250(不含)
5600
8(含)以上
250(含)以上
7000
肉羊不同月龄对应的赔偿标准
参考体重(kg)
3(含)-5(不含)
20(含)-30(不含)
490
5(含)-6(不含)
30(含)-35(不含)
630
35(含)以上
700
蛋鸡饲养日龄对应的赔付标准
标的日龄
31(含)-60(含)
8
61(含)-90(含)
16
91(含)-120(含)
24
121(含)-150(含)
32
151(含)-180(含)
36
181(含)-210(含)
40
211(含)-240(含)
241(含)-270(含)
271(含)-300(含)
28
301(含)-330(含)
331(含)-360(含)
20
361(含)-400(含)
401(含)-450(含)
12
451(含)-500(含)
501(含)以上
0%
舍饲养殖肉鸡不同日龄对应的赔偿标准(计算免赔率后)
标的日龄(天)
8(含)-14(不含)
0.16(含)-0.4(不含)
15(含)-21(不含)
0.4(含)-0.7(不含)
22(含)-28(不含)
0.7(含)-1.1(不含)
29(含)-35(不含)
1.1(含)-1.5(不含)
36(含)-42(不含)
1.5(含)-2.0(不含)
43(含)-49(不含)
2.0(含)-2.5(不含)
50(含)-56(不含)
2.5(含)-3(不含)
56(含)以上
3(含)及以上
肉牛、肉羊、育肥猪标的月龄的计算办法:标的月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育肥天数/30+承保时月龄
鸡日龄的计算办法:标的日龄=标的投保后至死亡时的存栏天数+承保时日龄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月龄或日龄确定赔偿标准有争议时,按照参考体重来确定赔偿金额。
4.育肥猪、肉鸡确定实际出栏价格是否低于约定出栏价格。
5.确定理赔结果计算办法。
(1)死亡责任。非政府强制捕杀的。
①能繁母猪、奶牛赔付结果计算办法:
每头动物的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
②育肥猪、肉羊赔付结果计算办法:
每头动物的赔偿金额=动物死亡时月龄(体重)对应的赔偿金额。
③肉牛赔付结果区间计算办法(赔付区间差距较大,由投保人商保险公司在此区间内确定实际赔付结果):
体重测量难度较大难以确定的,以当地政府规定或投保人商承保机构确定。
④鸡。
散养肉鸡死亡时月龄(体重)对应的赔偿金额需养殖户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约定。
赔付结果计算办法:
每只动物的赔偿金额=动物死亡时月龄(体重)对应的赔偿金额。
舍饲肉鸡和蛋鸡因保险责任内疾病疫病死亡率介于4%到30%(不含)之间时。赔付结果计算办法:
舍饲肉鸡和蛋鸡因保险责任内疾病疫病死亡率达到30%(含)以上时,进行全群淘汰处理。赔付结果计算办法:
每只死亡动物的赔偿金额=动物死亡时月龄(体重)对应的赔偿金额
每只淘汰动物的赔偿金额=动物淘汰时月龄(体重)对应的赔偿金额×10%。
赔偿金额=死亡鸡数量×每只死亡动物的赔偿金额+淘汰鸡数量×每只淘汰动物的赔偿金额
(2)死亡责任。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每头动物的赔偿金额=非政府捕杀时每只动物的赔偿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3)育肥猪或肉鸡价格下跌责任。保险动物达到约定出栏日期时出栏价格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目标价格、约定出栏体重以及出栏价格数据发布的具体部门或数据获取渠道需在保险单中载明。
①育肥猪。约定出栏日期≤起保日期+5个月,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每头赔偿金额=1000×(目标价格-出栏价格)/目标价格
②肉鸡。舍饲肉鸡,约定出栏日期≤起保日期+60天;散养肉鸡,约定出栏日期≤起保日期+1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只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只赔偿金额=(目标价格-出栏价格)×约定出栏体重
约定出栏体重需大于等于2.5公斤、且小于等于3.5公斤,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6.举例说明。
2021年1月6日,计算近三年平凉市发改委定期在门户网站发布生猪、鸡的出栏价格,平均价分别为15元/kg和10元/kg(假设,非实际计算所得)。
(1)李四舍饲肉鸡500只,投保200只,约定出栏价格10元/kg,约定出栏体重2.8kg(应全部参保,但由于其他原因,部分参保。因无法区分参保肉鸡和非参保肉鸡,理赔时按参保肉鸡/实际养殖数量的比例来计算理赔结果)。
2021年1月7日到14日。李四养殖肉鸡死亡10只,李四报案。保险公司告知,观察期内,不予理赔。
1月15日到1月30日,死亡肉鸡10只,李四再次报案,保险公司计算15天内,死亡率=死亡肉鸡10/490=4%。死亡率低于4%不予理赔。
1月31日到2月14日,死亡肉鸡19只,李四第三次报案,保险公司计算15天内,死亡率=死亡肉鸡19/490=3.88%。死亡率低于4%不予理赔。
2月15日到3月2日,死亡肉鸡19只,李四第四次报案,保险公司计算15天(含)内,死亡率=死亡肉鸡19/471=4.03%。死亡率高于4%,初步符合条件,派出人员现场勘察,经畜牧兽医部门鉴定,死亡原因符合保险内疾病责任,认定事故发生,属于死亡责任。按照“死亡责任,非政府强制扑杀④鸡”计算赔偿。因李四购买仔鸡未明确登记日龄,造成参保日龄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称重确定死亡肉鸡所处生长阶段的赔偿金额。称重结果平均为2.38g,对应赔偿金额为32元。死亡鸡只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无害化处理。李四所获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死亡数量×参保比例,即:
32元×19只×40%参保比例=243.2元
3月6日,李四养殖肉鸡全部出栏,出栏时肉鸡数量为470只,价格为9元/kg,低于约定出栏价格,李四第四次报案。保险公司查阅同期市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发布价格为9.2元/kg。赴现场查看,确定李四收入,认定事故发生,属于价格下跌责任。按照“价格下跌责任②肉鸡”计算赔偿。李四所获赔偿金额=每只赔偿金额×出栏数量×参保比例,即:
(10-9.2)元/kg×2.8kg×470只×40%参保比例=421.12元
(2)张三养规模殖育肥猪200只,投保200只(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全部参保),约定出栏价格15元/kg。
3月6日,张三养殖育肥猪死亡1只。张三报案,保险公司实地查勘,经畜牧兽医部门鉴定,死亡原因符合保险内责任。因张三购买育肥猪时,未明确登记育肥猪月龄,造成参保时月龄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称重确定死亡猪所处生长阶段的赔偿金额。称重结果为48kg,对应赔偿金额为750元。死亡猪在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无害化处理。张三所获理赔金额为750元。
6月1日,张三养殖育肥猪全部出栏,出栏时育肥猪数量为199只,价格为14.8元/kg,低于约定出栏价格,张三再次报案。保险公司查阅同期市发改委在门户网站发布价格为15元/kg。赴现场查看,确定张三收入,但因市发改委发布价格未低于约定出栏价格,认定事故未发生,李四未获理赔。
七、如何维权?
1.当参保时被保险公司或村上告知已没有当年投保指标,如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保障已脱贫建档立卡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请联系所在村、乡镇或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请在下年申报任务时,做好登记,确保来年可以参保。如果当年参保意愿强烈,可联系保险公司,参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八、其他注意事项
1.请各位农户如实上报参保数量,尽量做到所有动物全部参保。如果虚构或虚增保险动物,涉及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属于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金额较大构成犯罪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2.以上所有内容,以具体承保保险公司条款和银保监局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