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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一览通”
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2021年47号,将跨境电商推广至企业对企业的出口。
根据增值税企业类型划分,跨境电商企业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其中: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除另有规定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分类,可分为自营出口业务和代理出口业务。
自营出口业务:出口企业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申报享受出口退(免)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外,对于自营出口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按照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划分,可分别享受出口免抵退税和出口免退税政策。
代理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企业应先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后根据代理出口协议以及报关信息等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委托方。同时对于代理业务应根据代理协议开具相应的代理费发票,确认代理费收入。
其中,电子税务局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属于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线上申报平台。离线版申报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个人电脑上,主要提供纳税人在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的表单数据采集功能,采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系统将申报数据导出,最终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离线申报。
接下来,各类申报均以电子税务局外贸企业为例进行介绍(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申报流程基本一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1)纳税人确认预填信息或根据实际情况补录信息:
(2)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系统,显示申请成功。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政策依据:财税〔2013〕9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现行表述为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财税〔2018〕1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跨境电商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核定方式: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