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旺社区裕安一路3016号尚都1栋海格堡一层1D10、1D12、1D13号
法定代表人:袁新荣
内容如下:对你(单位)未依法为智照龙缴纳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5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社会保险欠费本金74784.67元,滞纳金19558.26元,共计94342.93元。(滞纳金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计算截至2023年6月2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211号宝安社保分局稽核科205室向我局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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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