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正在从事营运行为的张某(化名)驾驶的汽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多人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维修,前后共花费13000元,可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其他不予赔付。2024年8月,李某向泰兴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损失11000元。
张某认为
当时买车投保的时候
与汽车销售商讲明了
用于跑顺风车
保险虽是汽车销售商帮忙购买的
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
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此,对方的车辆损失
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那保险公司是否应在
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是:不承担!
经法庭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张某正在从事营运行为,而商业险投保单载明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擅自改变车辆用途,且未通知保险公司长期将所驾车辆用作营运车辆,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上述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能够预见的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之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保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远超出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事故发生概率的合理预估,如按之前合同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其“家用”性质已变更为“营运”性质,车辆风险显著增加,一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人将会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风险。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