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杨参加工作后,为了工作生活方便,就贷款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作为交通工具。为增加收入,他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后,就在某平台注册并在下班后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
小杨坚持每晚12时以后收工,收入也有了较大提高。可天有不测风云,一天晚上,小杨在从事网约车服务过程中,由于疏忽将王某撞伤。交管部门认定小杨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慧斌。王律师从以下方面做了解答。
问题一: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该案是当前常见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发生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保险理赔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即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事实。若其未履行通知义务,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该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需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
若保险公司就小杨负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该案中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若保险公司就小杨负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其次,涉案车辆增加的危险不属于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承保范围。保险合同系双务合同,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为对价关系。小杨私自将家庭用车用于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使得涉案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完全超出了保险公司可预见的范围,在此情形下若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违反了保险合同对价平衡的原则。
最后,小杨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以来直至事故发生,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涉案车辆已被改变使用性质的事实,显然违反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规定,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二:私家车符合什么条件,才能合法变成网约车?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国对网约车驾驶员、车辆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许可管理:
首先,该《办法》第十四条对驾驶员的资格作出规定,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等情形;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最后,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通过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