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从事网约服务出事故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原标题:私家车干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司机自掏腰包16万
记者获悉,这是江苏首例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网约车撞人后,保险公司拒赔——
你用私家车投保,却私自从事营运
住院期间,程女士花去了医疗费9.9万余元。今年3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程女士因颅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但保险公司得知张某当时正在从事网约车营运时,立马拒绝了张某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张某在投保时是按照自用私家车的性质交的保费,比营运车辆要低不少。现在,张某从事网约车服务,属于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但张某并没有按法律规定尽到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险的部分。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
私家车从事营运,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张某认为,跑网约车不属于营运。此外,擅自把家用车辆用作营运、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对方并未告知。
今年5月,程女士将张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起告到江宁法院,索赔25.5万余元。法庭上,张某认为,程女士骑电动车没有戴头盔,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但法院认为,虽然交警无法区分双方责任,但事发时张某驾车右转,程女士驾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张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而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非法定义务,故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程女士因该次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责险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费是根据危险程度评估决定的。当前,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其原因也在于此,这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的预估。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费,否则对于保险公司显失公平,这是《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在逻辑。
就该案而言,张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不特定人的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符合营运的特征,但张某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经计算,法院确定程女士的损失合计为27.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万元,尚需赔偿11万元。张某赔偿剩余的15.9万余元,扣除垫付的5.9万余元,还需赔偿9.9万余元。
律师向网约车平台提出交涉——
滴滴公司参与分成,理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张某的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王晓雪律师。
王律师表示,今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但这一点中所称的承运人责任,是针对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等情况,并不针对程女士这样的车外人员。
而今年11月起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对于网约车的准入也只设定了一般性的要求,没有针对其应投保的险种作出具体规定。
王律师认为,在张某注册“滴滴打车”时,我国尚无任何针对网约车的规范,滴滴公司并没有将只投保了普通保险的家用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而对家用车辆从事营运服务可能出现的理赔风险,滴滴公司从未进行过任何提示,却收取了平台费,参与了对从业者收入的分成。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原则,在事故发生后,滴滴公司理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看看外地怎么判
北京网约车肇事,网约车平台被判担责
法院认为,司机是接受网约车平台指派,履行平台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因此,司机属于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该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也就是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因此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而至于商业三责险,有合法的免责理由。(通讯员江研记者罗双江)
编辑:范斯腾
关键词:保险公司;张某;交强险;三责险;王晓雪
险资频频举牌A股公司成为市场的热点,一些保险公司已在悄悄布局新三板公司。截至今年上半年末,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分别持有301万股同创伟业股份,占挂牌公司股本的0.71%,并列位同创伟业的第九大股东。
2016-12-05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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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0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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