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遇到一件烦心事,其购买的两只布偶猫先后患猫瘟死亡,而卖家王某拒绝返还其购买宠物猫的费用,且拒不赔偿其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损失,后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购买宠物猫的费用2600元,并赔偿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4426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张某照顾不够导致宠物猫生病,宠物系活体,其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活体售出概不负责”的提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由此可见,被告王某所称“宠物系活体,活体售出概不负责”的单方约定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被告王某对于其售出的标的物负有物的担保责任,即保证其售出的标的物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被告王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两只宠物猫未携带病毒,最终两只宠物猫因确诊猫瘟医治无效,并于购买后两周内相继死亡,故被告王某提供的宠物猫存在质量瑕疵,作为卖家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应返还原告张某购买宠物猫的费用,并赔偿因宠物猫治疗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青岛财经日报/首页新闻记者刘瑞东通讯员梁玮刘阳阳
责任编辑: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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