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保险单共同组成,以确定【您】、投保人和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保险单载明机动车辆封闭的车厢内部及后备箱存放的个人随车物品。
保险单可载明的机动车辆仅限核定座位在二十座(含)以下的非营运客车。
第三条下列物品不属于本保险承保范围:
(一)现金、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物品。
保障内容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个人随车物品发生损毁的,我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台风、飓风、暴风、暴雨、暴雪、龙卷风、沙尘暴、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崩塌、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
(三)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行驶中坠落;
(四)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个人随车物品在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内,遭受外来有明显盗窃痕迹的盗窃、抢劫、哄抢,且自报案之日起满60天仍未查明下落。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您为防止或减少个人随车物品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我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形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个人随车物品发生损失的,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您或您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六)个人随车物品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七条下列损失,我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辆的损失;
(二)间接损失;
(三)根据免赔率或免赔额计算的免赔金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人投保申请中选择的额度为准;投保人也可与我公司约定具体物品单独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我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十条保险期间是指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只有当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
双方义务
第十二条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您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或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您的权益,请您注意。
第十四条当个人随车物品遭受保障内容中列明的事故时,请尽快联系我公司,如发生盗窃、抢劫、哄抢而导致个人随车物品损失的,需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我公司的查勘人员会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如果投保人或您未能及时与我公司联系,进而导致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无法确定的,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索赔申请
第十五条当个人随车物品发生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时,需向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您或您的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财产损失、费用清单;
(四)发票(或其他我公司认可的财产证明);
(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因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个人随车物品的直接损失,必须提供公安部门的报案证明;
(七)投保人、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您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我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经我公司审核后,对属于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将按如下步骤计算赔偿:
(一)确定“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包括所有属于保障范围内财产的损失之和,具体计算如下:
1.无法找回的财产的损失金额以您提供的受损财产价值证明为准;
2.需要进行维修的财产的损失金额以您提供的维修发票金额为准;
3.对具体物品约定单独保险金额并无法找回的,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二)计算“保险损失金额”
保险损失金额是指将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金额之后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损失金额=损失金额*(1-免赔率)-免赔额
未约定免赔率或免赔额的,则计算时默认为0。
另:约定了单独保险金额的物品在计算“保险损失金额”时不扣除免赔金额,但不影响其他物品免赔金额的扣除。
(三)确定最终赔款
我公司将计算的“保险损失金额”与保险金额相比较,取低者作为最终赔款向您进行赔偿。
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向您支付的赔款累计最高为您的保险金额。累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您为防止或减少个人随车物品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个人随车物品损失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个人随车物品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您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发生本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如盗抢人员等)负责赔偿的,我公司自向您支付赔款之日起,在赔款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您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您应当向我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如果您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我公司在支付赔款时,可以相应扣减您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我公司未支付赔款之前,如果您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我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向您赔偿保险金后,如果您未经我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我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我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单发送给您或投保人后,本保险合同将持续有效,直至投保人选择的保险期间届满。期间,我公司及投保人如需解除保险合同,需双方同意。如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未满期保费,计算公式:退回未满期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
释义
第二十二条
【您】指被保险人,即本保险合同为之提供保险保障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