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确保货币资金安全与完整,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财务处为学校货币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出纳岗位职责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收付及保管应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学校货币资金出纳岗位设置为: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确保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一)现金出纳
1.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直联支付和现金收付等业务,保证资金收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核对现金库存,保证现金安全和账实相符。
3.妥善保管网银密码和无现金报销平台密码。
(二)银行出纳岗位
根据需要,分设票据签发、外勤、对账等银行出纳岗位。
1.购买银行支票和结算业务申请书等银行票据,并交专人管理。
2.负责支票、银行汇票等银行票据的签发与登记。
3.办理现金的缴存与提取、银行单据交换等银行结算业务。
4.每月初统计各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并向分管副处长和处长汇报。
5.负责银行存款对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
7.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中的一枚。
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同时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因出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校货币资金损失,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追回。对未能追回的损失,出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七条现金出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现金出纳人员须按复核人员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记录的现金数额准确收付,并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第八条收取现金时,必须验明真伪,防止收取假币,交款人应在出纳点验完毕后离开;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当面点清后离开。
第九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截留、挪用、私存和坐支现金。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套取现金。
第十条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日清月结、账证、账账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十一条建立现金盘点登记簿记录盘点情况,如有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控制库存现金数额。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开户银行,现金不足时要及时提取补足。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现金收支情况和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第四章网银支付和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网银支付业务管理
出纳使用“无现金报销支付平台”结算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由专人对网银平台进行管理。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越权操作网银结算业务。
(一)网银支付密钥由核算中心主任审批后,专人管理,并建立网银交易密钥登记表进行登记管理。
(三)密钥持有人因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
(四)现金出纳应根据记账凭证办理网银支付业务,确保当日支付凭证全部提交。
(五)现金出纳应根据不成功支付交易记录与银行出纳提供的网银交易明细进行核对,对确未支付成功的交易进行重新支付。
第十五条POS机刷卡业务管理
(一)POS机的使用申请经分管副处长批准后,由专人与有关金融机构联系配备。建立POS机登记管理制度,其他单位使用或借出经分管副处长批准后登记办理。
(二)收费人员按照收费数据信息办理POS机刷卡业务,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
(三)收费人员应及时打印POS机刷卡汇总结算单,核对无误后入账。
第五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七条银行出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银行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银行对账人员按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具体分析后按不同会计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银行对账人员应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督促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并入账。两年以上未认领的银行来款,公示后仍无人认领的,可纳入学校收入。
第二十一条实行银行对账单审签制度。银行对账人员应每月将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经分管副处长复核后,报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签字后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应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执行银行存款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指定专人保管定期存款单、存款协议等有价证券,设立登记备查簿。
第六章资金存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金存放银行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六条结算账户开户银行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频繁变更。
第二十七条定期存款既可在学校现有开户银行之间办理,也可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进行。
定期存款的资金规模和期限应当在保证学校日常资金支付需要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预测。
第二十八条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包括选取备选开户银行、对备选开户银行综合评分、评分过程和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内部公示等步骤。
第二十九条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开户银行,具体工作由财务处和招标办共同完成。其中:
财务处负责制定资金存放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包括存放资金规模、评选委员会的组成、银行选择方式等内容。
招标办负责按照《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完成招标工作,包括: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组建评选委员会、对参与银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定期存款银行。
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向入选定期存款银行发出确认通知书,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原发布竞争性选择公告的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条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定期存款开户银行,一般在现有开户银行之间进行。具体工作由财务处负责,负责制定资金存放方案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包括:存放资金规模、评选委员会的组成和综合评价标准等内容。
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不再续存以及累计存期已达到2年的,存款本息应当返回原开户银行,仍需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重新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定期存款银行。
第三十二条开展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应当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将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不得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到异地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存款。
第三十三条除资金存放外的银行间资金调拨须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同意。
第三十四条按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取得的银行向学校提供的软件系统和通用办公设备等物资支持按《银校合作资金使用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资金存放工作应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存在违反《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银行票据和印鉴章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票据由银行外勤人员负责购买,并交专人登记保管。
购买银行票据时要逐一清点检查,特别是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破损等情况,如有缺页、破损或编号不连续等问题应当场更换。
第三十八条设立银行票据备查登记簿,由专人负责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领用和注销情况。
指定专人保管定期存款单、存款协议等有价证券,设立登记备查簿。
第三十九条作废银行票据应做“作废”标记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十条若票据不慎遗失,应根据情况及时处理:
信息要素填写完整的,应及时到银行挂失止付。
信息要素填写不完整的,应及时到法院办理公示催告。
第四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等由不同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鉴章存放在一起。
第八章金库及保险柜管理
第四十二条金库是财务处存放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和有关印鉴章的重要场所,应确保其安全、清洁、有序,未经财务处负责人准许,非金库管理人员不得进入金库。金库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四十三条金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放置私人物品。
第四十四条不准泄露保险箱密码,不得随意乱放金库钥匙和保险箱钥匙。未经分管副处长批准,不得将金库和保险箱钥匙交他人保管。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财务处处长、分管副处长和主任科员对货币资金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货币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包括保险柜、防盗门、防盗网等设施的配备情况。
(二)出纳、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互不相容岗位人员设置情况,有无混岗现象。
(二)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是否超限额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是否调节相符,有无不明原因的长期未达账款,定期存单和有价证券与登记簿是否相符,是否与账面一致。
(三)货币资金业务的办理是否符合规定,一是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会计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印章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五)票据的购买、保管和领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六)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现金使用管理规定》(中石大京财〔2007〕8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支票管理补充规定》(石大北财〔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