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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5-02-21
施行日期:1995-02-21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总行在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有关金融政策并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我行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
第四条各级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管理。
第二章保管库的建造与管理
第五条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管库建造规模。保管库建筑设计标准,应符合建总发字(1994)第178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事先将保管库建造规模、设计方案、预算造价等书面报省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选购保管箱,应在满足安全、牢固标准的基础上搞好规划,降低成本。省级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对所辖行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安装技术指标等应予把关并进行验收;保卫部门参与保管库安全设施的购建,并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保管库工作人员应选择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四章租金与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保管箱收费分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性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费用。
第十四条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在本行开设“保管箱经费”收支帐户,用于核算租金和保证金。同时,在该户下设两个明细帐户,分别记载保证金的收取与退回及租金的收取。
第十五条各行办理保管箱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列入本行“营业收入”核算,所有与保管箱业务经费运用有关的凭证及存根要按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归类、装订、长期保存。
第五章责任
第十六条租用人(及代理人)责任(一)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用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租用人在租箱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或从其保证金中扣收;(三)租用人应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要求,否则代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代保管人责任:(一)代保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箱体的安全。(二)代保管人应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第十八条租用人所存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租用人及代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应在签订的租约中予以确立。
第六章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审理或查处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租用人租箱情况或查封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应首先要求查询人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明。同时,还应要求查询人出示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协助查封通知书”,经本行保管箱业务主管领导核实无误后,按查询人要求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银行协助开启租用人保管箱时,经办人员除应按本办法二十条规定要求对方出示有关证件外,还应要求对方出具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副本,由业务主管领导核实无误后,方可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银行协助后,应将全部协助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法院执行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分行保管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除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对保管箱业务进行管理外,还应根据本行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保管库员工守则”及“保管箱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租箱申请书A(参考格式一)
兹租用你行种第座号保管箱壹只,并愿就该箱租用事宜与你行达成协议。此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
租箱申请书B(参考格式一)
保管箱租约(参考格式二)
租用人:代保管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分行租用人自本日起向代保管人租用种第座号保管箱壹只,收到该箱专用钥匙两把,并与代保管人达成如下约定:
一、租用人在租约签订后应按代保管人要求填写租箱印鉴卡预留签字或印章样本。
二、租用人应一次交足年租金元和保证金元。
三、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活动。如发现租用人违反本条规定,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提请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因此发生意外损失,应由违反者本人负责。
四、租用人不得将保管箱擅自转租或分租,否则代保管人有权停止租用并处以适当罚款。
五、租用人如遗失钥匙或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立即向代保管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前如已被人开箱冒领,代保管人概不负责。因挂失而发生的凿箱、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如挂失,需一星期后方能开箱。
六、租用人所贮物品因自然原因或因物品本身变质或损坏,或遇一切法律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代保管人概不负责。
七、租用人在不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情况下可自主存入或取出物件。代保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司法公安机关办案需要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或查封保管箱之协助。
八、租用人亡故,代保管人在未接到书面通知前仍视为有效人。接到通知后,其家属欲领取箱内存物,应凭有关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法院裁定书)、继承人身份证、原留印鉴和开箱钥匙,向代保管人提出申请,经代保管人审核同意后,需经该箱物品之所有继承人到场后,方可开箱取物。继承人手续办妥后,原保管箱应退租结清,另立新户。租用人为两人联名或已指定代理人的,不受此条款之限制。
九、保管箱租费按年计算。使用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一租期年初一次交清。届期满未续交租费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并从其保证金项下扣缴租费。逾期租费按日加收%滞纳金。
十、租用人退租时应办理退租手续。退租手续办妥后可凭保证金收据取回保证金。
十一、租用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欠交租费满一年,代保管人发出最后通知两个月内仍未办理续租、退租手续者,代保管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凿箱,箱内存物另行保管。所有凿箱、公证、修缮、换锁等费用均由租用人负担。公证凿箱后,代保管人书面限期催告租用人办理续租、退租等手续,如再逾期不理,代保管人有权处置箱内存物,所得价款抵交租用人所欠费用。多余部分租用人可在一年之内领取,超过一年由代保管人自行处置。
十二、租用人开箱时应携带专用钥匙、身份证,并填写开箱书,加盖原留印鉴,经代保管人核对证件、印鉴相符后,方可进库开箱。
十四、租用人如需中途更换印鉴,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原留印鉴,填写更换印鉴申请书后可办理更换手续。
十五、保管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代保管人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十六、外国及港、澳、台租用人提供的担保人须确保租用人按本协议之约定使用保管箱,并对其使用保管箱所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十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租用人(签章):代保管人(银行盖章)担保人(签章):
(正面)
建设银行分行保管箱业务印鉴卡
(参考格式三)┌─────────────────┬────────────────┐│租用人印│保管箱种座号││├────────────────┤││租用人││├────────────────┤││使用说明:共章│││││││├─────────────────┤公章││代理人印│││││││凭私章有效││├────────────────┤││启用日期││├────────────────┤││经办复核│└─────────────────┴────────────────┘
(反面)
更换印鉴通知
通知日期年月日┌──────────────────────────────────┐│以下枚印章从年月日起作废,从年月日││启用瓣印鉴见A面│├──────────────────────────────────┤│附原印鉴:││││租用人印:代理人印:│└──────────────────────────────────┘注:印鉴卡双面印
建设银行分行保管箱开箱书
(参考格式四)┌─────────────────┬────────────────┐│保管箱…………种……………座│││箱号……………………………│开箱印鉴││户名……………………………│││身份证号…………………………│││进库人数│││││││││││││││年月日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