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被“格式”。买卖、就业、房产、汽车租赁或买卖等等,包括银行办理业务都在使用格式合同。
什么是格式合同呢?格式合同真的能通通适用吗?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我亲身经历的事情来认识一下“格式合同”。
保险柜成“吞金兽”
我有一次去某银行办理过一个保险箱租赁业务,使用银行的保险箱,每年缴费不到1000元挺便宜的,后来因为办公地点换了,所以就很少再去了。一来二去把这件事情给忘记了。
过了两年,银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到我,说两年没有缴费了,算下来违约金要3000多元。租赁费2000多元,总共要付5000多元。我一听就觉得有问题,违约金超过租金了。我有点怀疑,工作人员拿出合同一算,确实一分不多一分不少。我就问了,为什么违约金这么高?工作人员说,当然,租金逾期每天按照千分之五计算,合同中就是这么约定的。我说,这么高的违约金,签的时候我没仔细看啊。谁让你不看,合同是你签的,这是有法律效力的。
我也不示弱,把领导喊来,就说了,这是格式合同,在格式合同中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相当于年化罚息是180%,接近租金的2倍。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金融机构的罚息加上违约金不能超过24%,但是按照银行的这种格式合同罚息是180%,而且这种违约金也确实太高了,超出违约金的本意了。那么这种格式合同加重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所以这种格式合同虽然签了,关于违约金这个内容约定也是无效的。
2、“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解说: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3、“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解说:《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