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上千家的保单,人性的恶果该如何避免?

一张保单,可能要远比你想象中的复杂。

如何根据自己的需求,设置一张保单的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这可能是最为考验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专业水平的项目了。

这两年,我为接近上千个家庭做过储蓄险规划,其中要设计形形色色的“继承”情况。

如果保险从业人员专业不过关,这张保单甚至会变成一家人心生嫌隙的源头。

不信?

我们来看几个例子。

案例一:

2017年,李先生为母亲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

李先生和妻子购买这份保险时主要的想法是,母亲年纪也大了,给她买份养老年金,就当是以后帮自己分担一些经济压力。

买的时候也没想太多,觉得这份保险本身就是给母亲买的,就只设置了投保人为李先生、被保人为李先生的母亲。

但老天爷就是这么爱开玩笑。

2022年,李先生和母亲开车去隔壁市参加酒席,路上发生车祸,李先生和母亲当场去世。

李先生的妻子操办完葬礼,本来还要忍着悲痛处理一些李先生的后事。

谁知道,李先生的哥哥和妹妹,盯上了这份保单的赔偿金。

这保单跟他们有什么关系呢?

本身,如果投保人在,那这份保单跟他们没关系,

如果被保人在,这保单也跟他们没关系,

但命运的可笑之处在于,一场车祸,两人丧生,投保人、被保人双双去世。

而且回忆一下,李先生在投保时压根儿就没有设置指定受益人。

于是按规定来说,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身故保险金会直接分给法定受益人。

这么一来,这笔赔偿金就和李先生的哥哥、妹妹有关系了,

他们作为李先生母亲的儿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这笔钱确实有他们的一份。

作为投保人李先生的妻子,反而拿不到这出钱购买的保险。

但李先生的妻子哪能愿意:

明明是我们出钱买的保险,赔偿金怎么能让你们几个亲戚拿走?

于是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了法庭。

案例二:

刘先生和王女士2016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美满,没过多久就迎来了王女士怀孕的喜讯,顺利在2017年8月的时候生下了儿子小刘。

2018年1月,王女士考虑到儿子未来上学等等开销,为儿子买了一份年金险,

这份年金险,投保人是王女士,被保险人是小刘。

本来后续应该是一家人的幸福生活,谁知道2021年4月,王女士查出了胃癌;

当时一家人忙着在医院和家里奔波,压根儿没人记得这份保单。

直到2022年王女士去世后,刘先生才想起来有这么一份保单,于是他带着各种材料去保险公司更改了投保人。

看起来没什么问题,母亲不在了,变更投保人后操作相对更方便。

但2023年初,刘先生和崔女士再婚后,一切就变了。

崔女士在打扫卫生的时候翻到了这份保单,并极力撺掇刘先生将这份保单退保。

于是刘先生综合考虑了一下,觉得小刘未来的花销自己也撑得住,就在崔女士的软磨硬泡之下把这份保单退掉了。

崔女士乐不可支的拿了一笔钱,但王女士通过保单留给小刘的爱,却永远的消失了。

上面两件事情,其实都是因为因为对保单角色的分配认知出了错,

最终才导致赔偿金到了亲戚的手里,导致儿子的保单被退保。

不过,要问为什么会这样,那这就进入了本次的话题:

储蓄险的保单角色到底应该怎样设置?

一、一份保单,不同人的不同权利

首先,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99.999%的保险从业者都搞不懂,但如果你不想懂原因的话,就记住几句话:

花钱买这份保险的人,拥有这份保单的支配权,包括退保、变更等等;

被保人,只要活着,那么约定的责任(生存时)都是被保人享有;

受益人,则掌握这份被保人死亡/全残后的所有赔偿金。

在一份保险中,

需要有几个角色存在——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

至于储蓄险的保单本身——权益一般分为现金价值、生存金、身故金。

对应的角色和保单价值是这样的,用关系图来表达:

接下来解释为何如此,如果不感兴趣,也可以直接跳过。

1、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一般情况下,现金价值都是归属于投保人的。

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一份保单中,投保人的权利是最大的。

不管是退保,还是保单贷款、加保、减保等操作,只要是有关修改保险合同的事项,都必须经过投保人,而且保险公司几乎是只认投保人的。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一个点:投保人不一定等于实际出钱的人。

哪怕是给保费的另有其人,只要他不是投保人,那他对这份保单就没有任何操作权利。

简单讲就是,出钱但不一定就拥有这份保单。

比如张三给儿子小张(成年人)买了一份增额终身寿,希望能让儿子以后的生活轻松一点,

张三将投保人、被保人全部设置为了小张,虽然这份保单一直经由小张之手续保,但实际上出钱的人是张三。

这种情况下,这份增额寿的归属权是跟着投保人走的。

投保人是小张,那拿着保险柜钥匙的人就是小张,他可以进行退保、贷款等一系列操作,

而张三,虽然是实际出钱维持这份保单的人,但对这张保单没有任何可操作的空间。

即便张三决定不继续出钱续保,想要退保,也依旧得通过小张来操作。

同时,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来看,被保人、受益人也是没有权利要求退还现金价值的:

这里举个例子可能比较好懂:

把保单比作保险柜,保单价值比作保险柜中的金子;

那就相当于这个保险柜的钥匙只有张三有,也只有张三打得开,平时的取钱存钱,都是投保人张三说了算。

也就是前面所说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2、生存金——属于被保人

生存金一般会出现在年金险里,是保单中保险金的一种,属于被保人请求权的一部分。

PS:在年金险里,其实被保人严格来说也是受益人,只不过养老年金的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不是同一个人。

同样用保险柜来举例子。

如果张三妻子一直生存到了可以领取生存金的年份,那么保险柜中的保险价值有两层属性,一层是保险金,一层是现金价值。

这时张三的妻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柜的另一把钥匙,于是张三和张三的妻子都可以打开这个保险柜。

只不过对张三来说,他可以随时打开这个保险柜,取走任意的金额(现金价值);

当期限结束或者张三的妻子(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会收走保险柜和所有的钥匙。

与此同时,会产生下个阶段的保险金。

3、身故/全残金——属于受益人

此时,保险公司收走了保险柜和所有的钥匙,但因为受益人同样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所以,在小张(受益人)发出申请后,保险公司需要单独拿出一笔钱交给小张。

小张从头到尾都没有摸到过保险柜的钥匙,所以不管是现金价值还是生存金,都和他没有关系。

二、以增额寿为例,不同情况下的归属权

清楚了这些以后我们用几种场景,来分别解释下增额终身寿归属权的问题。

这里以增额终身寿举例,主要是因为:

增额终身寿本质上还是寿险,主要责任是身故/全残,之所以被大家当做储蓄保险来用,是因为它有比较优秀的现金价值增长。

而且增额终身寿的所有金额变动都得大家主动去操作,所以可能在归属权上会更让大家困扰。

(PS:下文讨论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二者只会赔付其一。)

为自己投保

A、受益人为自己(涉及1人)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给自己投保意味着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都是同一个人,归属非常清晰。

假设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均为张三;

那么张三身故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全残金归张三所有;

如果张三不幸身故,那么保险公司赔付的身故金会变成张三的遗产,继而分给他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张三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分得一部分。

B、投保时已婚,受益人为妻子(涉及2人)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被保人为张三,受益人为张三的妻子小李。

a)投保后未离婚

那么正常情况下,张三身故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张三所有,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的身故/全残金归小李所有。

b)投保后离婚

投保后离婚一般对赔付责任没有影响,

但因为保单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需要平分财产,这样一来会出现两种情况:

直接退保平分现金价值,等额换掉现金价值,继续保留保单,比如车归小李,保单保留归张三。

C、投保时已有孩子,受益人为孩子(涉及2人)

假设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被保人为张三,受益人为张三的孩子小张。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赔偿的全残金归张三所有、身故金归小张所有。

这种情况下即便离婚,对现金价值和身故/全残金的归属也没有影响。

为他人投保

为他人投保的情况要更复杂一些,我们在这里假设几个场景代入,更好理解。

A、张三为妻子小李投保(涉及2人)

假设张三给自己的妻子小李买了一份增额寿,被保人设置为小李,从始至终两人都非常恩爱,没有离婚。

那么:

a)投保人为张三,受益人为张三

那么,小李活着的话,现金价值归属于张三;

如果小李不幸去世/全残,那么身故/全残金仍然由保险公司给付给张三。

这种时候小李没有退保的自由,因为投保人为张三,只有张三才拥有操作保单的权利。

这里能看到在增额终身寿中,其实保单的任何价值都和被保人没有关系;

小李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只是一个工具人而已。

因为增额终身寿不存在主动释放现金流的过程,而是需要投保人主动去减保取现,而取现的现金价值是直接打入投保人账户的。

那么,如果投保人张三去世呢?

如果投保人张三在小李之后去世,那对保单的价值分配没有影响;

因为小李身故时保险公司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后,合同就已经结束了。

如果投保人张三去世时,小李还未去世,那么这种受益人先于被保人去世的情况下,

那么一般情况下,会由被保人带着死亡证明等文件,去更改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归新的投保人所有;

保险金的赔偿会直接给到被保人,或由投保人/被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所以在这里,张三同时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先于小李去世:

若小李重新指定了受益人,那么全残金会赔偿给小李,身故金会赔偿给新的受益人,而保单现金价值将会归小李更改的新投保人所有。

如果小李未指定新的受益人,那么全残金将会直接赔给小李,身故金会作为小李的遗产,为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小李的父母)共有。

b)投保人为张三,受益人为小李

小李身故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张三所有;

如果小李发生意外导致全残,那么保险公司给付的全残保险金归小李所有;

如果小李不幸身故,那么身故金会变成小李的遗产,继而分给她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她的子女、父母以及配偶张三。

此时,若投保人张三去世,那么:

张三在小李之后去世,对保单的价值分配没有影响。

张三先于小李去世,保单的现金价值会由被保人更改过的新投保人所有,其余不变。

c)投保人为小李,受益人为张三

小李身故前,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她自己所有;

如果小李发生意外导致全残,那么保司给付的全残金归小李所有;

若不幸身故,那么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归张三所有。

另外,如果在小李身故前张三就已经身故,

若小李指定了新的受益人,那么身故金会直接赔给新受益人。

若未指定,那么身故金会作为小李的遗产由继承人共同继承。

但是,在同样的假设条件下,张三在投保后几年和小李离婚了,那么:

按照大部分的情况来说,其实离婚时会直接退保平分现金价值,

或是等额换掉现金价值,继续保留保单,一般不会太牵扯到保单归属问题。

但如果保单保留的话,会带来一些变化:

因为指定受益人时,指定的是姓名和身份关系;

而离婚则会让身份关系发生变化,那么这时保单将会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这样一来,保单的部分归属权也会发生变化。

比如,投保人、被保人为张三,受益人为小李:

张三和小李离婚后,受益人默认为未指定,即为张三的法定继承人;

这种情况下,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张三所有;

保险事故发生后,张三若全残,则全残保险金赔付给张三;

若张三不幸身故,则身故保险金归属于张三的法定继承人(张三的子女、父母、配偶)或是张三新指定的受益人。

B、张三为父亲老张投保(涉及3人)

假设张三给自己的父亲老张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为张三,被保人为老张,受益人为张三的母亲老李,那么:

那么,老张活着的话,现金价值归属于张三;

如果老张不幸全残,那么全残金会直接给老张;

若是老张去世,那么身故金会给老李。

如果张三在老张之前去世,那么保单归属于老张更改后的新投保人,

如果张三在老张之后去世,则不影响保单赔付。

至于其他的情况,其实都和上面列出来的类似,

比如张三给父亲老张投保,投保人、被保人为老张,受益人为张三,

那情况其实就是涉及2人给他人投保的情况,类似于张三给老婆小李投保。

如果张三给儿子投保,投保人为张三,被保人为儿子,受益人为张三老婆,

那么就可以类比涉及3人给他人投保。

3、为他人投保,附加权益

隔代投保、第二受益人、第二被保人、第二投保人

这里先放几个人设,张三、张三的哥哥张老大、张三的父亲老张、张三的母亲老李、张三的儿子小张。

A、第二投保人

假设张三给自己的父亲老张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为张三,被保人为老张,受益人为老李,

与此同时,设置第二投保人为张老大,那么:

在如果张三在老张之前去世,那么张老大就可以直接申请变更成为这份保单的投保人,

现金价值由张三所有变成张老大所有,被保人和受益人所拥有的权利不变。

B、第二被保人

张三给自己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为张三,被保人为张三和小张,受益人为小张,那么:

鉴于第二被保人的特性,张三和小张只有一人身故时,保单继续生效,

只有剩下的那个人身故/全残时,才会获得身故/全残保险金。

于是,现金价值归张三所有,身故保险金归小张所有,全残保险金归最后全残的那个人所有。

如果张三先于小张身故,且小张未指定新的受益人,那么保单的现金价值将归属于小张更改后的新投保人。

而保险事故发生后,若小张全残,他将会获得全残保险金,合同结束。

若小张身故,那么身故保险金会作为小张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C、第二受益人

张三为自己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被保人为张三,第一顺位受益人为小张,第二顺位受益人为老张,那么:

正常情况下,张三在小张之前身故:

现金价值、全残金归属于张三,身故金归属于小张。

若不幸小张先于老张身故,而张三仍旧生存:

那么老张会顺势顶上,变成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此时现金价值、全残金归属于张三、身故金归属于老张。

D、隔代投保

老张为孙子小张买了一份增额寿,投保人为老张,被保人为小张,受益人为张三。

正常情况下,小张最后才去世,这份保单的归属变化是这样的。

三人均生存时,现金价值归老张,身故/全残金归张三。

没过多久,老张去世了,此时的保单归属是这样的。

现金价值归属于老张的法定继承人,身故/全残金归属于张三。

因为老张的家族关系和睦,这份保单一直留着,当张三去世时,

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老张的法定继承人,而全残保险金归属于被保人小张。

小张身故后,身故保险金会作为小张的遗产,由小张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那么,如果张三先于老张去世,保单归属是这样的。

现金价值归属于老张,而身故/全残金归属于小张。

同时,如果小张已经成年,若老张想要变更受益人,则需要经过小张同意;

若小张还未成年,那么需要经过小张监护人的同意。

不过要问具体怎么分配三个角色的位置,这事儿说难也不难,根据前面讲过的权益和保单价值可以发现,

买储蓄险的时候,其实只要设置好投保人就能规避很多问题。

当然,这不是说被保人、受益人的设置就不重要了。

只是设置好投保人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而设置好被保人、受益人,是提前预定保单资产未来的流向。

当然,像开头的案例二那种因为变更投保人而导致保单被退保的问题,其实没法避免,

所以不管是投保、变更,都要更多的考虑未来有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提前做好准备。

三、买保险,不是小事情

如果理解了这些,用多种权益可以组合出非常复杂的例子来,

适应用户奇奇怪怪的需求。

比如我最近遇到一个用户,老夫妻,

他们的诉求是女儿刚怀孕,想给女儿和女儿未来的孩子留笔钱,

这笔钱最好是只有女儿和外孙(女)能用,尽量不要让女婿有支配权。

这个诉求是如何产生的暂且不论,我们只看这个诉求如何结合产品去设计。

就用目前市面上附加权益最多的产品金满意足3来举例吧。

给女儿和女儿未来的孩子——双被保人功能;

同时可以将女儿设置为投保人、女儿的孩子设置为受益人;

为了防止有意外发生,还可以再上一层保险,

比如将这对老夫妻中的其中一人设置为第二投保人、第二受益人。

根据诉求不同、产品不同,其实投保角色的设计也并不是个容易的事情;

所以专业的东西,最好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

最后,

其实从业这么多年,我也发现了,实际投保过程中,很多人都会想当然的认为:买储蓄险就是想给谁钱就让谁做被保人。

这就会导致有很多保单,最终能实现的价值和投保之初的目的对不上号,想让拿钱的人没拿到,想保的人也没保到。

虽然投保人、受益人都是可以后期变更的,但被保人是不行的;

一旦投保时产生误会,那可能后期这份保单的作用就完全变了。

所以买保险之前,一定要想好具体的应用场景,比如是想把保单给谁?这笔钱给谁、用来做什么?

如果生活发生变故,比如离婚等等,也一定要及时变更投保人、受益人,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分配保险金。

当然这些问题都是非常专业的,普通人根本搞不懂,这就非常考验那个打算卖你保险的那个人了。

买保险并不只是你生活里的一件小事情,托付给一个更为专业的人士,非常重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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