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
业内分析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存户的利益。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实现利率市场化以后,储户更愿意选择存款利息高的银行,可能会不顾银行的经营风险。与此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刺激银行承受更大风险。
大多数专家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金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破产机制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的前提或保障。
二、存款保险条例主要内容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
(1)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
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2)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3)对民营和中小银行将是利好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中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