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为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在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它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单位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12,约为8.33%;单位个人总计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6,约为16.66%。截止2010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已有3.71万家,参加的职工人数达1335万,积累基金2809亿元。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实行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以促进和提高职工参与的积极性。制度改革
2014年12月23日上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做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2发布改革决定
3主要分类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论基础为列宁的国家保险理论,后为东欧各国、蒙古、朝鲜以及我国改革以前所在地采用。
该类型与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一样,都是由国家来包揽养老保险活动和筹集资金,实行统一的保险待遇水平,劳动者个人无须缴费,退休后可享受退休金。但与前一种所在地不同的是,适用的对象并非全体社会成员,而是在职劳动者,养老金也只有一个层次,未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一般也不定期调整养老金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书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4主要模式
现收现付制
在现收现付模式下,按需制定缴费水平,当年在职一代的养老保险征缴收入全部用来支付已退休一代的养老金支出,以支定收,不留结余。这一模式有以下优点:一是实行代际再分配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二是积累较少,避免了积累制下管理基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包括管理成本高,保值增值压力大等。此模式的缺点在于只考虑短期收支平衡,当老龄化严重时,在职一代的缴费压力会比较大,缴费负担重时会出现少缴欠缴拒缴的情况。收不抵支时需要财政补贴,情况严重时会给财政带来较大的压力。正是这些缺点引发了美国和瑞典分别在1983年和2001年对这一模式进行改革,德国目前也受到这些缺点的困扰。
完全积累制
在完全积累模式下,职工个人和企业将资金存入职工在专门机构的个人账户中,职工退休以后,提取个人账户中缴纳总额和增值资金来维持自己的养老开支。这一模式的优缺点与现收现付制刚好相反。它可以抵御人口老龄化的冲击,还可以激励在职人员多缴费储蓄养老金,也不会给财政带来养老负担。其缺点也很明显,注重效率时忽视社会公平,低收入者的老年生活没有保障。数目庞大的储蓄资金会面临利率,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管理风险。新加坡就是这一模式的现实例证。
“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
“个人账户”部分积累制
“名义账户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
此模式是将“统账结合”部分积累制中的个人账户做成名义账户,其特点是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金一部分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一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只是记载缴费记录。两个账户的资金由政府统一管理。个人养老金支付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依据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制定给付标准,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依据个人缴费总额分月平均发放。两个账户的资金收入用来支付当年的支出。同时,为应对老龄化的挑战,政府通过积累养老金收支盈余资金或财政补贴等方式积累适量的养老储备资金。这就是目前我国实际运行的养老保险模式,1983年到2005年间美国实际运行的养老保险模式本质上也是这种模式。
5制度结构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
(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
(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一系列尚未解决的问题:
(1)统筹范围实际上仍以县市为主,与“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相距甚远;
(2)各地养老金收缴、支付标准不一,阻碍了劳动力跨地区的流动;
(3)企业仍然担负着养老金发放和管理退休职工的责任;(4)1995年的改革导致前后两个实施方案并存,在制度设计和管理上带来新的混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造成资金运作上的账目、管理混合运行现象,给统筹资金挪用个人账户提供了方便;(5)覆盖面依然很小,统筹层次依然很低。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但又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
(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
(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于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均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982年,全国11个省市3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由大队、生产队根据经济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
[3];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
(3)养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镇企业或乡镇为单位,缺乏监督和约束机制,资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1)基金筹集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突出自我保障为主的原则;
(3)农村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
(4)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参保比例较小,保险水平偏低;政府没有补贴农村养老保险费;养老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6发展困境
虽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建设,取得相当成就,但面临中国日益加剧的老龄化、制度转轨遗留的历史欠账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新型的养老保险仍有许多重大的、急需破解的问题。
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狭窄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转制隐性债务以及个人账户“空账”问题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我国政府1997年决定把长期实行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转变为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出现了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问题。所谓隐性债务,是指在养老金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或半基金积累制转变过程中,由于已经工作和退休的人员没有过去的积累,而他们又必须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们应得的,实际又没有“积累”的那部分资金。隐性债务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应继续付给新制度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总额;另一部分是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新制度实施前没有积累的养老金总额。这两部分债务的具体规模依赖于退休年龄、缴费率和投资回报率等重要参数。根据中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课题组的推算,隐性债务最小为1.8万亿元,最大接近12万亿元。我国庞大的隐性债务将是悬在养老保险制度上方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中国养老保险实行改革后的新制度,按照制度设计,对已经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应该用社会统筹资金。但是,由于现在的退休者没有(或很少有)个人账户的资金,又要按标准发放,社会统筹的资金远远不够支付庞大的退休群体的需要。各省、市、县为了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就挪用了本应是将来才能支付的现在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资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没有分开管理),从而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养老基金的有名无实,空账运行。究其根源,空账的出现还是要归因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转轨所形成的隐性债务。
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规模已超过1万多亿元,虽然做实空账工作已经开展几年,但空账规模仍在扩大。从债务关系来说,养老金的空账运转是现在向未来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轻一代的透支。长此下去必然蕴涵巨大的资金风险,也会降低改革后新制度的信誉,动摇新制度的根基。
保值增值效率低下难以应付过高通货膨胀
2010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额将近2万亿,虽然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5万亿,但是并没有
落实到对应的个人账户。一方面现阶段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账户上几乎没有什么实际资产,大部分是空账[6];另一方面,现行制度要求养老保险金余额除满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80%左右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由于近期银行存款利息率低于通货膨胀率,导致养老保险金的结余在不断地贬值,这些钱的收益率多年来一直不到2%,在财政账户里死死放着,这势必加重未来时期养老保险的负担,也会增加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支出负担,应对老龄化的长期资金平衡压力巨大。
7发展建议
采取多种措施,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是我国一直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制度。当前,国家开始试点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从理论上会在几年之内将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提高一倍以上,但任何事情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更为重要的是,不仅要重视覆盖面,还要重视受益质量。为此,笔者针对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重点解决新农保和新城保难以覆盖的灵活就业人员、下岗职工、农民工的参保问题,对于这部分人群还要考虑其缴费承受能力。
虽然国家对他们缴费已经有所优惠,但仅仅养老保险个人就需承担20%的工资,这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负担。这部分人参保后,由于缴费负担过重,就会出现拖欠养老保险费的问题,个别经济较为困难者,还会出现退保现象。要减轻这部分人群的缴费负担,激励他们多参保、少退保。现行各省市缴费基数一般分两档,建议低档每两年变一次基数,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二是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要利用电视专题、广播电台、张贴标语、咨询服务等,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氛围。三是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力度。对已经参保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要加强刚性制约,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效能,实行综合治理,对不履行社保义务的企业和工商户实行制约。
提高统筹级次,增强基金的社会互济功能
最后,对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可先采取市县级统筹,逐步提升为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全国统筹。
解决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国家在解决隐性债务方面,已经做了基础性工作,那就是成立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集中掌管由国家财政划拨援助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以及国有股份公司上市减持之股份。但决不能增加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因为我国公民收入尚属较低水平,而其缴费比例,缴费金额已经很高了。除以上国家财政补偿和划拨国有股减持解决隐性债务的方法之外,可以采取发行特别国债的办法,由养老基金持有该笔资金用于抵冲隐性债务欠债,使养老保险转制平稳过渡,将来由基金结余及增值收益再还清特别国债。在我国就业高峰期逐步消退之后,也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这样基金少支付、多积累,也可解决部分隐性债务[8]。
如前所述,空账的主要成因是隐性债务,因此,隐性债务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解决的速度和效率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当前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空账的填实问题。为此,一要严格划分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的管理,两个账户要彻底分开,堵死任何贯通的渠道,不下狠心是不能解决个人账户资金被挪用问题的,也就不能解决新的空账问题;二要提高现行全国社保基金以及将来准备投资运营的各省市养老金结余金的投资运营效率,加大积累基金来冲抵隐性债务以间接缓解空账被挪用问题,做实空账[9]。
推进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日益扩大,应该采取灵活又不失稳妥的投资策略,把死的这部分资金投入运营,以应对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是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向着眼于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长期投资领域,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10];二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应积极开拓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市场,允许其购买优质上市公司的企业债券、认购公募基金以及进入股票市场直接进行投资。鉴于养老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和救命钱,因此,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可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途径,考虑借助各家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专业性公司的优势,具体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公司,直接证券市场投资。这些机构的运营监管,可考虑由人社部、证监会等联合监管。
总之,养老保险的改革与完善任务复杂艰巨,但这是我们应对老龄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槛。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治国理念的越来越人性化,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约束下,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不断的社会实践和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必将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