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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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待遇

一、东莞2015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二、五大险种待遇规定

(一)养老保险1.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被保险人分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以下称“新人”)和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以下称“旧人”)。“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旧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但领取养老金期间,须每年提供自下而上证明。2.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新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120。养老金每年7月调整,但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旧人”可领取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标准、调整与“新人”相同。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金额÷120+缴费年限津贴+100元。

(二)医疗保险1.医疗保险的享受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职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非本市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和非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的在本市试点学校就读的子女(中小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不得少于30年、女不得少于25年。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到规定年限。2.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达95%(退休人员为100%),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缴费满36个月以上)达20万元。住院基本医疗报销金额=(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项目费用-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和1300元。市外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1500元和2000元。转院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自行就医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报15%;门诊基本医疗费按70%报销,不设封顶线,参保人工作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自主选择定点门诊;重大疾病险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每年,另设20万元/年的意外伤害保障。重大疾病险的支付比例统一为75%,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为80%。

(五)失业保险1.失业保险的享受条件:领取失业金的两种情形:被辞职和合同期满。申请失业保险要有非本人意愿失业的证明,如劳动仲裁证书、辞退信等材料。很多企业让员工变相“主动辞工”,失业人员可到劳动部门依法鉴定离职真正原因。此外,用人单位必须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领取失业金需要办理登记,提供失业保险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的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失业人员次月15号可领取失业保险金。2014年7月1日起,新增失业保险申领人员,需每个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就业情况并办理验证。2.失业保险的享受待遇: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求职补贴。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现为1208元)。失业保险缴费期限为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的失业金。缴费期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计算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连续缴失业保险满14年,可领到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为失业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的15%,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参考文献:

[1]卢乐善.东莞市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4.

[2]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3-09-12.

[3]东莞市人民政府.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2013-09-28.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价值取向;策略

1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问题分析

2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中国视域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并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激活各类组织职能为推手,这就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中国视域。为此,结合上文所做的分析,这里聚焦中国视域将价值取向具体化。

2.1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可归纳为:(1)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进而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2)促使二元社会保险制度并轨,而推动机关事业单位体制变革;(3)完善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来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展开。从中不难发现,目前我国顶层设计领域便是围绕着上述初衷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优化与创新。

2.2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

由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归宿具有动态演化的特征,所以我们也只能在相对静止的视角下来建立中国视域下的价值取向:(1)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提升农业人口的福祉,并为他们的市民化身份转变提供制度保障。(2)在事业单位体制变革中,通过社会保险制度的设计来保证过渡期社会公益性专业技术服务组织运转的稳定。(3)在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确保过渡期间的社会稳定性。2.3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正如上文所提出的,对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评价需要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呼声,或者说广大基层民众才是评价当前社会保险制度公平与正义的主体。从而,这就需要搭建起可行的载体来反馈这些呼声。

3价值取向驱动下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策略

4结语

本文认为,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上社会保险制度也亟待完善和提升,完善的目的在于能够涵盖更多人群,提升的方向则主要指向了保障力度。由此,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哲学问题,即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分析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需要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归宿、评价等三个环节来展开。通过对价值取向的分析后,今后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策略可从夯实社会调研的基础、强化行政听证的机制、多渠道开展舆情搜集、试错机制下进行微调等四个方面来构建。

参考文献

[1]郭殿生.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的价值理念及政策取向[J].人口学刊,2003(2).

[2]钟俊生,贾芳.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J].价值工程,2013,32(1).

[3]胡辰辉.现阶段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价值取向的思考[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5).

[4]严妮.影响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与政策实施的文化理念因素研究[D].吉林大学,2013.

关键词:社会保险;储蓄;消费;劳动力市场

一、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及优抚安置。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内容。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养老保险是指1997年后在全国统一建立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2011年起开展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一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参保的养老保险。后一制度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退休金制度。我国城镇实行的是“双轨制”的养老保险。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指1992年民政部出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所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差异性较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也较大。经济发达地区养老保险发展较快,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养老保险认识不够并且很多人无力参加养老保险。现行的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

(二)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医疗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是指1998年以后推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2007年以后推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是指2003年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部分可以进行购买药物或医疗中不符合报销部分的支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到个人账户中,其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进行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筹集主要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资金的筹集也是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

(三)失业保险制度

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2000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等内容。失业保险制度由个人、企业和国家三方负担。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保研究中心公布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报告称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系数5.1764,意味着结存量够未来5年用,明显偏高。最高省份结余系数达30.2476,足够再用30年;人社部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刘燕斌在会上提出,相应省份应调整失业险缴费费率或扩大失业险使用范围。上海地区,结余系数为1.7328,处于运转良好的区间。①

(四)工伤保险制度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标志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其职能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取属地管理、地市级统筹、共担风险的管理办法,保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费用等3大项,另外设立重大事故工伤待遇的储备金。

(五)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为怀孕和分娩的女职工及时提供物质帮助和产假,以保障受保母子的基本生活,保持、恢复或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工作能力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则将生育保险对象扩展到了所有的城镇企业职工,并规定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保险费用则实行社会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①生育保险的基本内容通常由孕产期医疗保健、生育津贴及有酬产假三部分构成。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分析

(一)社会保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二)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

社会保险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当期的消费和预期消费。西方高福利国家居民消费达到国民收入的80%以上,与我国相比差距很大,那种从出生到死亡的保险政策使得居民愿意消费,并可能消费[2]。由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的提高,减少了在职职工的工资收入,从而减少了当期的消费。但人们社会保险效果的预期也会影响人们的预期消费,如在职职工对社会保险效果预期较好,则可能提高在借贷消费方面消费。如现在人们对房屋、汽车的消费,很多年轻人都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借贷消费,从而推动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社会保险对储蓄的影响

“储蓄虽然是一种个人经济行为,但也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储蓄水平的高低对一国经济发展和增长有着重要影响。”[3]我国一直是居民储蓄率较高的国家,较高的储蓄率会影响经济的增长。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离不开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筹集资金并使其基金保值增值,所以社会保险制度对储蓄有很大的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储蓄的影响有两个相反的效应:一是由于有了强制性的储蓄,私人储蓄会因此减少,即“挤出”储蓄的效应;二是马丁菲尔德斯坦(1973)所提出的“引致退休效应”,即由于需要为维持生活水平而努力,所以会导致储蓄增加[4]。社会保险缴费率提高会减少在职劳动者的收入,收入的减少会使储蓄率降低。在职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预期也会影响储蓄的变动,如在职劳动者预期将来养老金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则会在职劳动者当期的储蓄,在职劳动者会增加储蓄来保障年老时的需要。

(四)社会保险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满足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数量与技能的需要。如失业保险会影响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调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失业保险能够保险劳动者在继续学习期间或者寻找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从而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岗位,调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但社会保险也会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如预期的养老金较高,则会减少老年劳动力参与劳动力市场。养老保险的预期会影响老年劳动者是否参与劳动力市场。

三、结论与建议

社会保险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通过收入再分配、消费、储蓄及劳动力市场等途径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阻碍的作用。首先,由于养老保险“双轨制”并存,使国家财政负担过于沉重,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养老保险所发挥的经济功能。其次,在医疗保险的设计中存在浪费的现象,影响了医疗保险资源的合理使用。再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人数较多,工伤保险的赔偿任务也日益艰巨。只有扩大遭受工伤伤害职工的赔偿,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才会有人从事高危岗位。工伤保险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和参与率。生育保险也同样影响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养老保险的持续性问题、医疗保险的资源合理利用问题、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问题,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狭窄等问题都是今后要解决的重点,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

[1]张庆洪.养老保险基金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分析[J].广西大学学报,1998,(2).

[2]王建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分析[D].太原:山西财经大学,2008.

二、加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落实的策略

三、结束语

1.参保人作为社会保险的护理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即通过法律规定应该参加的人群范围,以保证制度覆盖面。而且,只有在参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法则”所带来的责任分担效应。在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而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护理保险则强制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参加。2.资金筹集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主体分担是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3.待遇支付方式与护理服务体系在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实践中,其待遇支付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以直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这样的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在服务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围之内。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护理服务体系作为依托。如果没有可靠的覆盖各类群体的护理服务的提供,护理保险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二、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②

(二)财务阻碍因素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三、小结与展望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现状

农民工以中青年为主,其养老还没有成为社会。但若没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将来,这一群体的养老事务将出现十分尴尬的局面。退休的农民工将在哪里养老,城市还是农村谁将承担养老义务,退休农民工自身、其子女还是国家和社会如果他们的养老依靠青年时期的非强制性存款或老年时期的农业劳动,那么这批为城市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如果依靠子女养老,那么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老人和年轻一辈都难以保证良好的生活质量。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转向是社会的必然。如何公平、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还必须回升到社会的层面上来研究。

(一)实现农民工的社会化养老应该是国家政策的理性选择

我国已把社会保障写入了宪法,政府应该改变非平衡发展战略,改变事实上存在的等级制度,“不能以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养老社会化能促进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替代从而推动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劳动力的有序转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二)农民工不仅产生了强烈的参与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而且表现出了积极的权利追求

据调查,85.4%的农民工表示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愿意回到乡下去,可见农民工城市化的自觉性之高,同时,这必将带来农民工养老问题的社会化。因此实现农民工养老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体系的衔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观需求。

(三)我国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力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我国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已从1990年的2937亿元增长到了2006年的39373亿元,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强,这离不开农民工杰出的贡献,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顿老年农民工,回报农民工。维护社会稳定。

(四)当前农民工平等地获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很困难的

一来农民工收入相对不稳定,经济承受能力低,难以按时交纳与城镇职工同额的个人缴费:农民工流动性强,劳动力市场竞争强,企业缴费难处理。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对长期实行低工资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性质。是保证体制顺利转型的过渡性制度,要实现国家对农民工实现“三高”(高基数、高效率、高待遇)颇有难度。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阻碍了社会公平的实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统账结合”的个人账户制度,账户公私不分,不能体现参保个人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业欠缴多缴与个人账户的关系造成了吃社会统筹“大锅饭”的现象;费率、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不统一、垂直管理体系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全国社保基金的缺口已经达到8000亿元,如果让农民工承担原因形成的转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实践中只有少数富裕省市有条件地将很少部分农民工纳入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二、农民工社会保险对策

我国当前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系统的农民工的人数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个途径:购买商业保险;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获得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第一个是少数相对富裕者的选择:第二条途径虽然是国家为农民设计的,但其发展进退两难,操作中也存在许多违规现象。一些学者认为这一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备财政补贴能力,必须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推行。后两者就是对一些先进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两者虽是农民工的自愿选择,却只是在个体诉求社会化养老的时候受到现有条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对农民工的养老起到合适的、普遍的保障功能。所以,只有后两者是真正意义上的为农民工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方案,对其进行比较讨论可以再现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状况,有助于为其制度化建构找到社会基础和可行性方向。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不同制度问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不顺畅,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根据劳动者的从业情况,我国分别制定了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等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劳动者要按照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履行义务并享受待遇。由于制度不同,导致劳动者在改变从业领域、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前后的参保政策无法合并计算,不利于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势必影响从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二)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

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三)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

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一)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地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近年来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

2.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国按统一的政策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联系

1.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涵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相同点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

(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3.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

(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

4.二者互相补充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认知程度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全民小康社会的不断推进,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将会越来越趋近于完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会不断会出现各种新的问题需要去解决,关于这些问题也会涌现出更多的符合我国国情民生的好对策。

二、农民工保险制度现状

(一)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当前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程度几近完善,给城镇居民提供了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障。可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并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医疗制度,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还处于严重落后的“旧石器”时代。对于大多数打拼在外的农民工来说,小病是会选择拖着不治的,也就是俗称的“扛过去”;大病则是简单治疗草草了事,稍见好转之后可能就放弃治疗,继续从事重体力劳动中去,最终将自己最好的治病时机耽误过去,更有甚者因此丧失劳动力,几近死亡。

目前,我国实施的《劳动法中》对于无城市户口的外来农民工提出了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但这一点在实际生活中却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履行。许多农民工在因公致伤或因公致死等情况下权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保障,更多的他们会选择同“包工头”私了的形式解决问题,最终的结果也只能得到少量的经济补偿甚至得不到补偿而失去工作的机会,不得不自己忍受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当今我国农民工群体超过2亿人,农村80%的家庭中有人进城务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快速的工业化进程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进城务工就代表着收入的增加,而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工参加到养老保险中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虽然参保人数上面有所增加,但参保率却有着下降的趋势,我国现有接近2千万的农民工参与了养老保险,但是参保率却仅为10%。

(一)对农民工群体进行分类管理

农民工本身存在着巨大流动性,并且在农民工群体内部也存在着较大差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三点建议:对于市民化程度最高的的农民工,可以把他们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中去。对于一些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储蓄账户模式可以是他们不错的选择。对于介于中间的群体来说,收入水平的高低往往更能够将他们加以区分,这样也能更好的将他们自身的意愿得到照,使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更加自主的去选择对于自己更好的方案。

(二)提高农民工对于社会保险能够保障自身的意识

对于当前形势下对于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增强维权意识是对于农民工来说很重要的一个方法。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单、借助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农民工在意识形态领域认识到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能够给他们的产生活带来的保障以及失业保险能够对于他们未来困难处境的帮助,引导农民工去改变养老保险的看法,让他们清楚的认识到依靠家庭养老、子女养老等的传统观念并不是当今社会零风险的养老方式,让他们消除因为并不熟悉社会保险、浅显认识带来的对于社会保险的误解。

(三)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

[1]代凯歌.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与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

【关键词】发达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研究

本文将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创新。笔者将分别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发达国家设备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研究

经笔者研究,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通常会为三种,分别是:福利型、保险型,强制储蓄型,笔者将对其进行研究。

(一)福利型养老保险

(二)保险型养老保险

(三)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是以储蓄为核心,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制度。这种模式能充分减轻政府负担,加强对资金应用的监督力度,社会激励作用相对较大。然而这种保险模式过于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性,此外,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成本较高,资金贬值的风险也较大。

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笔者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通常分为福利型养老保险、保险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三种,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将分别从:加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力度、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形成政府负责、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等方面来阐述,以此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加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力度

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要点之一,从“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看来,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适用新法,只可以沿用旧的保险法。但相较于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的消费者,实施后的消费者利益更高,以前签订保险合同的消费者不能享受新法中的一系列利益,这与立法本来的意思不相符合。为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尤其是签订了长期寿险的被保者,保险利益原则应该作出相应的解释性补充,以保证其权益,最大限度实施保险利益原则。

(二)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

首先,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坚持人人平等,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即从《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出发,增强追责防控,将责任细化到各个程序中,从而建立程序防干扰机制,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罚。其次,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主要针对的是经办机构、各类社会组织、个人等。经办机构应该依法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对审核待遇发放条件进行仔细审核,对是否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各类社会组织则应该强化职工全面缴纳税保险的意识,适当的进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个人则应该主动学习社会保险知识,掌握享受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最后,要合理引导各类人群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是实现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的主要途径,因此,要鼓励个人、单位以及其他团体主动维护社会保险的安全,自觉监督社会保险是否落实到实处。除此以外,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联动机制。社会信用体系中,每个人的社会行为都记录在了信息系统中,个人手法护法习惯会为个人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使个人在享受保险待遇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目标之一。

(三)形成政府负责、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所谓政府负责,由于政府是最大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方案、实施计划、协调关系、破除障碍、提供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时,政府应该履行自身职责。所谓动态管理,由于现实情况变化无常,在建立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寻找新的思路解决问题。基于此,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不应该是硬性的条文和框架限制,应该是具有弹性的行动指南,要做到与时俱进。所谓公众参与,由于社会保险对每个人、每个组织都有着重要影响,个人和组织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建设中。个人要自居学习和使用社会保险知识,监督社会保险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行为,防止社会保险损失,组织则应该经量营造团结协作的氛围。

(四)加大对劳动人民社会保障力度

[1]彭金标.探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238-239.

[2]罗晴,徐慧.主要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启示[J].人民论坛,2014,23:232-234.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我国各个部门法中均有体现。但是对这一原则的适用各部门法中的着重点却不尽相同。在民商法律规范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更多体现为权利义务互为前提,即公民要想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先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在在这当中,权利义务的范围是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协商确立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先支付相应的对价,卖方要想取得价款必须提供等价的货物。但是在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更多的体现为某一行为权利义务的双重性。并且这是具有强制性的。我们熟知的受教育,劳动等,这既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其他诸如刑法等部门法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重点体现在其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一层面上。权力机关或者受权机关可以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确定公民的权利,但是同时对其有些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此公民既广泛的享有权利,又通过义务限制公民权利的滥用,如此便可以保证公民有一个和谐的环境行使所享有的权利,这种自由激发了公民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我认为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含义应该是有权利就该有义务,并且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应该是相应的,偏重任一方,权利义务都是不一致的。为了能够达到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目标,权利义务的范围应该是法定的。那么实践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适用状况又如何呢?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贯彻此原则是否有必要呢?若有必要,又应该怎样贯彻呢?

一、社会保险中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适用现状

“社会保险制度是有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劳动者在失去劳动收入的后获得一定程度收入补偿的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五种。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并不能笼统的说社会保险制度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判断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权利义务是否一致站在不同主体的立场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要得出是否坚持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结论,必须综合分析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状况。

二、社会保险制度中适用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必要性及其原因分析及适用建议

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就应该承担义务。这也是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在社会保险制度是应该坚持的。并且根据公平的立法原则,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也必须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就要求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适当的扩大劳动者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国家责任。

公民有免于匮乏的自由,国家有保障公民自由的义务。中国作为一个民主制国家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国家依据其权力可以享受各种权利,那么也必须承担与其权利一致的义务,因此必须承担为人民服务的国家责任,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保险权就是其重要的保障内容,国家应当保证公民免于匮乏,公民失去劳动收入时,国家有责任提供相应的收入补偿以满足其生存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实力有限,无法像挪威等欧美国家那样无偿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公民和用人单位作为社会成员有义务分担社会保险的责任,但是国家也必须快速发展经济,为加强负担国家责任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在此过程要不断降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经济允许的基础上尽量多投入社会保险资金,提高社会保险水平。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权利义务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于权利责任公平的原则,并且为了现实达到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目的,我们应该坚持在社会保险制度中贯彻权利义务一致原则,降低劳动者社会保险权不能实现,陷入生存危机的风险。

【1】

常凯论社会保险权载于《工会理论与实践(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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