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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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同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xx)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立法成就分散立法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第一部高位阶、高效力、系统而综合性的基本法,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肯定其立法意义的同时,也应客观认识到其立法上的不足,以预测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成就

《社会保险法》共计98条,分总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二章内容,与《合同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典相较,条文不多,内容也比较简单,但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第一部高位阶的法律,也确有一些立法成就所在。

(一)构建了我国社会保险的整体法律制度框架

(二)确立了覆盖我国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受我国城乡二元发展战略的影响,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不覆盖农村,随着这几年新农保、新农合等保障项目的实施和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保体系的基本物质条件。《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原则,同时,提高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明确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等。这无疑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朝可持续化方向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与保障。社会保险法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采取了一体化的制度设计。

(三)突出了国家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

二、社会保险法存在的劣势与不足

(一)可操作性不强

从社会保险法的内容来看,涉及面是极广的。在险种方面,它涵盖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在内的所有险种;在看保险环节,社会保险法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营、社会保险待遇与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各环节的监督、法律责任等也样样俱全。但如此多的内容却只有短短98个条文,就不可避免的使《社会保险法》条文粗疏,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如《社会保险法》第22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该法没有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缴费标准、缴费年限、待遇标准以及政府是否给与补助等问题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较强的规定。

(三)回避焦点问题

建立全国统筹、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的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将社会保险覆盖各种人群。《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广覆盖的原则,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所有职工和城乡居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公务员未被纳入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去,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排除在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制范围以外,这显然与社会保险法体现的公平与正义的立法价值与目的是相违背的。这也是《社会保险法》一个重大的立法缺陷所在。

三、完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建议

《社会保险法》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未定型、未定性、未定局的背景下产生的,尽管由于受到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的限制,使其存在诸多的劣势与不足,但是它诞生的意义大于本身瑕疵带来的不足,如何完善当前社会保险法,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良好的法律指引和保障,是本文最终的目的。

(一)制定配套条例以增强可操作性

(二)适时修改法律以弥补法律之不周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首部高位阶的法律,其各种缺陷与不足是难以避免的,同时,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应适时地对《社会保险法》进行法律修改,如从法理上尽快完善该法:明确其社会法的定位;清晰梳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解决公务员群体社会养老保险的无法可依的问题等等。当然,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发展最终应有一部《社会保障法》,来统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以结束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碎片化的状态。

(三)适时出台社会保险单行法提高立法层次

参考文献:

一、失业保险制度建设情况

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确保经办和管理工作规范、合理、有效运行,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失业保险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明确岗位责任制,对失业保险的参保登记、基础数据管理、失业保险费征收、待遇审核、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基金支付等环节做出具体的要求,保证了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运作。

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我局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帐面整齐、规范,原始凭证完整、真实,按规定专设收入户和支出户,规范管理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账户,与银行及财政部门相互之间达到了账实相符。

三、失业保险信息管理情况

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按业务分工不同设置不同权限,专设管理员对系统进行权限设置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做到专人专机,专设权限,严禁越权操作。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情况

五、失业保险基金征收情况

为了完成每年市局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任务目标,对行政事业参保单位人员,我们实行通过每月由财政代扣失业保险费,对企业则通过开具银行托收单托收失业保险费和上门催缴等方式征收失业保险费。

今年上半年县财政代扣财政工资行政事业单位参保人员2352人,按职工的工资总额的3%收缴,征缴金额33.6万元,企业参保人员3212人,按2012年社平工资2315元做为征缴基数,共征缴金额133.8万元,上半年共征收失业保险167.4万元。完成市下达的全年征收任务的120%,上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为1296.3万元。

六、失业保险发放标准情况

今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根据赣人社发[2011]28号《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的通知》和赣人社字[2011]269号《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失业保险金每月440元的标准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94.42元,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维护了失业人员的权益。

七、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的社会认知度不高,部分单位和职工对失业保险没有足够的认识,缺乏参保主动性。

(二)、教育系统单位缴纳部分2%一直没有缴纳,卫生系统各乡镇卫生院等也征收不到位。

(三)、有些企业在历年提高征缴基数时配合不到位,多次催缴至今仍未缴纳失业保险费。

八、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这次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执法检查,借此契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做好失业保险征缴工作:

此次专项行动主要采取主动监察的形式进行,各检查组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基本上掌握企业的用工行为和缴交社会保险解情况。此次专项行动按文件精神顺利完成,没有发现严重违法现象,现就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专项检查情况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产生劳资纠纷时无依无据,有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企业对劳动者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还不够完善,已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今后工作

为了规范我县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下一步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二)、需进一步严格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增强文明执法,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

问: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将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问: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再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哪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律师解答:《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因任何因素而免除。

所以,你公司主张的已为你购买了商业险便没有义务再为你办理社会保险的观点于法无据。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你有权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多少

问: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可以由交强险赔偿。请问,交强险赔偿的责任限额是多少?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规定: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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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

一、国内外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一)国外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1939年,美国通过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修正案,实际上也就是正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本质就是信托,并且出台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这部法律是美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标志性立法。美国将社会保险基金视为公共信托,其具体的管理运行要由《社会保障法》以及《信托法》来共同规范。[3]另外,《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自1974年颁布以来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仍然坚持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尤其是对受托人的要求从未脱离最初的制度框架,在其中详细规定了受托人责任、禁止交易、违反受托人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

2.英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的现状

信托制度最初的创设就来自于英国,而且在德国人创设社会保障制度后,英国也很快的进行了吸收借鉴,因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信托与社会保障制度在英国这片土壤上自然而然的得到了结合,这其中尤为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养老金信托。在英国,养老金信托立法呈现出体系化、全面化、精细化的特点。对养老金信托的管理不仅依靠于传统的养老金法案,更多的还要信托法以及税法的帮助,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英国养老金的设立必须采用信托方式。在英国,养老金监管特别强调信托,其将信托法作为养老金监管的基本法律。在监管模式的选择上,其采用审慎人规则,具体说来就是并没有对基金的投资进行过多的干预,大部分时候的监管都集中于投资决策环节,要求受托人要尽到忠实、勤勉等义务。英国的养老金信托重视对受益人权益保护,在其受托人中往往就包括受益人所选的代表,而且在通常情况下,受托人针对信托财产作出某项运作时受益人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权,而且在法律上为其行使诉权提供了途径。另外,英国又为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专门而有限制性的税收优惠,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受托人进行规范与管理完善。

(二)我国有必要对社会保险基金信托进行管理

二、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色彩浓重,缺乏市场导向性

(二)统筹层次过低,不利于集中化管理

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目前仍然处于一个较低层次,各个具体社会保险项目统筹层次不一,2010年的《社会保险法》也指出逐步实现全国统筹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但是这仅仅是针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其他保险项目却没有提及到全国统筹层次。而且从总体上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停留在市、县一级统筹。[5]这样的统筹层次就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基金处于碎片化的状态,与之相对应的基金管理必然也处于间断、混乱状态,由于大部分基金处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个地方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导致中央根本无法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这样的管理状态一方面带来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导致腐败容易滋生。

(三)基金结余量大,收益率较低

我国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结余量十分庞大,而且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面对如此之大的社会保险基金,如何保证其保值增值就显得很困难,但是这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者必须要注重的一点。从我国目前的管理状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虽然结余量大,但其实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这一方面说明目前我国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并未形成一个保值增值的机制,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资运营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

(四)基金管理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就研究领域及部门划分而言当属社会法范畴,但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多为经济学、管理学方面的研究,在法学层面上进行研究的较少,能够综合经济学视角、管理学视角,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学专业视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为少有,由此就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要的就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碎片化现象突出。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基金管理规定,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出现多头管理的局面,各个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为政府的职能部门,缺乏独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及文件发生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上关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我们应该尽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规范来对其进行管理,防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进一步扩大化。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于国内起步较早,而且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制度发达,在这样的环境下,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大都将社会保险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进行管理,经过多年的运行实践,这一方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

三、对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构建的建议

(二)选任适格的受托人,构建严格的责权机制

(三)改变基金信托管理监管规则

参考文献:

[1]彭丽萍.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2]余雪明.比较退休基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41.

[3]程晓燕.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8.

[4]储涛.基于扩大地方财源为视角的地方税体系完善[J].邢台学院学报,2015(3):92-94.

[5]郑功成.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N].光明日报,2013-7-23(15).

【关键词】发达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研究

本文将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创新。笔者将分别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发达国家设备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研究

经笔者研究,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通常会为三种,分别是:福利型、保险型,强制储蓄型,笔者将对其进行研究。

(一)福利型养老保险

(二)保险型养老保险

(三)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是以储蓄为核心,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制度。这种模式能充分减轻政府负担,加强对资金应用的监督力度,社会激励作用相对较大。然而这种保险模式过于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性,此外,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成本较高,资金贬值的风险也较大。

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笔者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通常分为福利型养老保险、保险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三种,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将分别从:加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力度、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形成政府负责、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等方面来阐述,以此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加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力度

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要点之一,从“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看来,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适用新法,只可以沿用旧的保险法。但相较于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的消费者,实施后的消费者利益更高,以前签订保险合同的消费者不能享受新法中的一系列利益,这与立法本来的意思不相符合。为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尤其是签订了长期寿险的被保者,保险利益原则应该作出相应的解释性补充,以保证其权益,最大限度实施保险利益原则。

(二)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

首先,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坚持人人平等,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即从《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出发,增强追责防控,将责任细化到各个程序中,从而建立程序防干扰机制,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罚。其次,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主要针对的是经办机构、各类社会组织、个人等。经办机构应该依法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对审核待遇发放条件进行仔细审核,对是否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各类社会组织则应该强化职工全面缴纳税保险的意识,适当的进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个人则应该主动学习社会保险知识,掌握享受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最后,要合理引导各类人群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是实现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的主要途径,因此,要鼓励个人、单位以及其他团体主动维护社会保险的安全,自觉监督社会保险是否落实到实处。除此以外,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联动机制。社会信用体系中,每个人的社会行为都记录在了信息系统中,个人手法护法习惯会为个人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使个人在享受保险待遇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目标之一。

(三)形成政府负责、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所谓政府负责,由于政府是最大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方案、实施计划、协调关系、破除障碍、提供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时,政府应该履行自身职责。所谓动态管理,由于现实情况变化无常,在建立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寻找新的思路解决问题。基于此,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不应该是硬性的条文和框架限制,应该是具有弹性的行动指南,要做到与时俱进。所谓公众参与,由于社会保险对每个人、每个组织都有着重要影响,个人和组织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建设中。个人要自居学习和使用社会保险知识,监督社会保险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行为,防止社会保险损失,组织则应该经量营造团结协作的氛围。

(四)加大对劳动人民社会保障力度

三、结束语

参考文献

[1]彭金标.探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238-239.

[2]罗晴,徐慧.主要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启示[J].人民论坛,2014,23:232-234.

一、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1.漏缴、欠缴社会保障基金现象比较普遍,基金征收困难

2.社会保险资金征收主体不统一,基金征收成本高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主体不够统一,有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地税部门代征,还有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由各经办机构自行征收。这种多头征收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既给参保单位增添了麻烦,也加大了整个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如S市,私营、外资企业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代征,但实际上税务征收情况一直不甚理想,代征额占征缴总收入比例极低,且增幅很小。税务代征过程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以税替费、不按基数而定额征收、对账明细不清、代征成本过高等问题。此外,由于税务部门只有代征权,却对拖欠、不参保等问题无处理处罚强制权,因而尽管花费了大量的征收成本但征收工作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

3.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方式亟待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管理的现实情况是,人社部门只负责上解基金,对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存储情况不是很清楚。此外,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变幻加剧,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凸现。一方面,银行利率往往低于工资增长率,加上近几年CPI一直走高,意味着存在银行的社保基金实际发生了贬值。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增大,因贬值所造成的基金损失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对基金支出户没有按照政策给予基金优惠利率。2011年,仅S市本级医疗和生育保险这一险种,基金利息收入减少34万元。

4.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难度加大,蓄意冒领时有发生

目前,企业养老保险主要采取社区纸质认证、异地经办机构认证模式,离退休人员思想上有抵触,耗时很长,成本高,效果也不明显,虚报冒领情况仍时有发生。据统计,2011年仅S市本级稽核查处虚报冒领养老金人员189人,虚报冒领60多万元,但只追回冒领养老金33万元。其他的机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几大险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因欺骗而导致社保基金流失的现象。

5.社会保险资金管理分散,导致重复参保

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重复参保、参合现象严重。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无法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复问题。现行的参保类型主要以就业、户籍、年龄来确定,但人员身份的多重性、工作生活的流动性导致参保身份难以界定,造成个人重复参保、财政重复补助。二是城镇医保和新农合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管理,各自设定计算机网络,资源不能共享,不能对重复参保、参合的人员进行审核控制。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

二、欠发达地区社会保险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成立社保基金征缴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去年,S市抽调专门人员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进行了为期近三个月的统一稽查,重新核定各项保险缴费基数。结果表明,统一稽核大大提高了征缴效率,效果也十分明显。因此,建议将目前各保险经办机构基金征缴科收人收编,专门成立社保基金征缴处,对五险实行统一稽核、统一征缴,并将由地税部门代征私营、外资企业养老保险费职能划入该处。

2.提高社保基金统筹层次

建议对机关社保、医疗和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尽快实行省级统筹,并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

一方面要加强基金管理,用足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率优惠政策,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及时将活期存款和到期的存款转存定期,并争取按照优惠利率计息,增加基金利息收入;另一方面,要积极稳妥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更好地维护参保群众的长远权益。

4.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一是统一城乡医保机构。建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统一行使对城乡医保的管理,防止目前城乡医保机构的无序竞争。二是统一城乡医保信息平台。在目前情况下,如果不能尽快统一机构,也应开发统一的参保人员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沟通,杜绝重复参保现象发生。三是统一城乡医保政策。统一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个人缴费标准和补偿标准,合理规定住院报销比例,既避免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交叉参保,又防止医保基金出现透支风险。

5.防止养老保险基金冒领

一是要尽快开发面部识别视频认证系统,提高认证效率。二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三是加强部门配合。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民政殡仪部门,定期将死亡信息以纸质通报方式或网络传输方式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采集第一手资料,堵塞冒领漏洞。四是对于逾期未进行认证或音讯全无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等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给予补发。

6.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

关键字: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启示

在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社会的保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越来越多的特征,管理体制更大不相同。在政府看来,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美国为主要代表的,政府掌握,统一的管理模式。另一种是德国为代表的,行业自治,政府进行补助和监督的管理模式。第一种的特点是一切由政府决定,第二种是由政府作为辅助为特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与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核心。社会的保险基金管理涉及了设计基金的收入、支出及投资和管理等几个方面的模式问题,其中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中的主要责任和作用是以管理为主。不同的模式决定着政府不同的地位和作用。

目前发达国家主要的管理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美国的政府主导模式,同时也成为”分治“模式;另一种是德国的行业自治模式,同时也称作为”自治“模式。

一、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险的改革背景

(一)经济的一体化

随着经济逐渐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导致全球的经济市场框架对欧美各个国家均产生了不同比例程度的冲击,以至于欧美很多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更远,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在社会福利这一范畴。一体化的影响一方面不仅可以带来各国经济的良性竞争,促进社会的保障制度相互协调;而且另一方面带来的商品和资本能自由流动,又能从不同的角度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冲击。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以及社会福利需求的结构

1、人口模式的转变

人口模式的转变给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人口结构的稳定过于依赖才能有效的运转,因此,都是在没有基金积累的“现收现付”的财政机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由于目前社会的老龄化以及低出生率日渐明显,导致人口模式进行了转变,赡养比例降低,是的现收现付难以得到运转。

2、劳动力市场的结构转变

3、社会保障的开支超过了收入的水平,造成经济的压力

欧洲各发达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越来越依赖,这些依赖导致了政府的开支急剧增加。因此,社会保障的开支远远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因此出现两者之间的不平衡,引起了社会保障经济缺乏的后果。

二、部分欧美发展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标准化建设

欧美发达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他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涉及非常宽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提升,很多国家不仅对社会保险机构的内容进行了标准化的改造,还要求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高。明确的制定了服务的方法与达到标准的要求。分别将达到服务准确性的提高、管理成本的减少、提高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以及挖掘具有监管能力的人才等四项基本要求。

例如,总共5800万人口的英国,在八十年代产生了7900万个社会保险号码,这多出来了的2100万除了小部分的是合法的之外,大部分的都是非法进行的。这当中除了办理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与欺诈者联合起来的情况,还有很多原因是因为业务缺少标准化的流程导致的。然而从客观的角度上来看存在着欺诈的行为。针对类似情况,英国政府层经过数次改革,但效果并不明显。

三、欧美发达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和改革

(一)对社会保险进行改革的危机

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危机主要体现在经济层面的方面,因此,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险模式成为改革的主要基本方向。经济学家们往往将社会保险当做一种运行机制来进行改革而不是从社会结构的条件和历史背景角度上来进行改革。所以难以把握社会保险危险的制度根源。

(二)社会保险改革的文化矛盾

对于欧美的发达国家来说,个人主义是欧美文化的基本内核。因此在个人主义的社会中,没有相应的团体维系生活的法律下和文化背景认同的基准,均无法构成西方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

欧美发达国家在特定制度的条件下,无论是由政府控制的还是资源互助组织以及私人保险的制度都难以维持。家庭以及私人的福利机构建设是破坏政府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因。因此,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难以支持主要是因为难以长久的维持传统私人互助组织制度的方式。

四、欧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创新社会保险的工作机制都是社会保险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作为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能力的基础知识和重要手段。

(一)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事业的主要目的是建设标准化的社会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事业处于正在发展的状态之中,因为人口密度逐渐增大,在制度或者某些环节上导致不可避免的疏漏,同时还有工作人员在传统机关单位的工作弊病和思想素质没有到位的问题,所以必须通过标准化工作的建设来进行改善。

再者,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原则处理“水平低、广覆盖”的问题以外还有“持续难、难管理”的问题也必须加以解决。

1、社会保险模式的选择

照我国目前实际国情来看,只能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以及社会统筹、法定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只有采用这样的办法才能在考虑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同时实现现收现付的管理模式。

3、关于资金的管理

五、结束语

社会保障模式管理的标准化是一项需要长期进行的复杂工作,加上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逐渐扩大,需要参保的人数也越来越多。因此社会保险服务不但要实现均等化和标准化,还要不断的改善服务质量、科学的发展社会保险事业,提升公信力,达到人民对社会保险期望的要求。在我国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应当在满足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发挥出社会主义文化的优势,发扬尊老爱幼的基本优良传统,将家庭保障、社区保障以及企业的劳动保障作为一体,统一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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