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注定是金融史上难忘的日子,包商银行被接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是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实质性“亮相”。
回忆到2015年5月1日,众望所归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终于面世,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定保护。同年5月8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明确了存款保险的交存范围和交存方式。
然而多数人对存款保险的知识并不全面,存款保险并非简单赔付50万元那么简单。存款保险制度更是一种机制,赋予实施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有利于实现风险的早期识别,防止风险积累扩大。
一、存款保险的来历
(一)美国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
20世纪80年代以来,鉴于FDIC对稳定美国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显成效,世界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银行危机与货币危机,促使许多国家政府在借鉴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着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截至2003年,全球共有78个经济体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随后几年,人民银行紧锣密鼓的研究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并最终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发布。
事件回顾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金融脱媒现象严重,储贷协会高息揽储,从事高风险业务,最终导致了储贷危机的爆发。1980年到1994年,美国近3000家储贷机构和银行倒闭,资产损失规模高达9240亿美元。积累了60年的存款保险基金也难逃破产结局。
储贷危机一个深刻的教训就是: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必须注重防范道德风险,对投保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风险约束,并能迅速处置经营不善的投保机构,将存款人和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降到最低。
美国因此于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对原有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大量改革,引入早期纠正机制。在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可能危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存款保险有权及时介入,对其分档次加以约束和强制性改进。也就是所谓的早期纠正,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及时识别问题银行并进行早期干预,要求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和业务扩张等措施改进。“非纠正即接管”,对于不能在限期内改进的银行,FDIC可以强制接管并进行处置。
(三)FDIC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流程
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也就是资本根本不足时,由存款保险发送《早期纠正通知书》,要求在限期内(一般为90天)补充资本,控制高风险业务等措施化解风险。同时,通知处置部门做好接管准备。
图2存款保险早期纠正流程
问题银行收到《早期纠正通知书》后,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派出风险处置工作组进场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此期间,问题银行可以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出售资产、增资扩股等方式实施自救,如果90天内自救成功或取得阶段性成功,处置工作可暂缓。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派驻的处置组制订多套收购承接(P&A)方案,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暗标”等市场化方式寻找合格投资者,最终存款保险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收购承接方和承接方案,与承接方签署P&A协议。为鼓励投资者参与,P&A交易中还可附有损失分摊协议。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承接方,存款保险将成立“过桥银行”进行替代。
在90天到期时,如果银行未能通过自救达标,则启动“五一机制”,由存款保险在周五进行接管,将存款、资产等转移至合格投保机构,周一银行正常开门营业,承接方可以顺利向存款人提供存取款、转账等主要金融服务。以此保持基本金融服务不中断,避免形成市场震荡。
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一)投保机构范围
《存款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同时也明确投保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不在投保机构范围内。
《实施通知》进一步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投保手续,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各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吸收了本省农金机构存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吸收了成员单位存款,这两类机构不属于投保机构范围。
(二)保费基数如何确定
谈及存款保险的保费如何计算,就必须先要知道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根据《条例》第4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实施通知》进一步明确:保费基数=本外币各项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境外同业存放-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不予保险的存款。
(三)存款保险如何偿付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目前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包含利息。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最高偿付限额可能会随之调整。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家投保机构往往只有一个账户,50万保额上限显然不够。此类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存款其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存款保险保费费率
保费计算是按被保险存款月平均余额计算,投保机构每月向人民银行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人民银行每6个月核定保费基数和适用费率,并核定每半年的应交保费。保费基数和保费计算如下:
每6个月保费交纳基数=∑各月末被保险存款余额×(1/6)
每6个月应交保费=本期保费交纳基数×适用费率×(1/2)
保费是按照6个月被保险存款余额平均数,难以通过月末时点减少交费基数套利。投保机构在收到人民银行核定后的保费交纳通知书后,必须及时、足额完成保费交纳,迟缴则将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五)存款保险保费列支
交存机构交纳的保费应放在业务和管理费中列支,有的银行设置有二级子科目——保险费,但不能作为手续费支出或营业外支出。保费支出增加了交存机构原本没有的费用,成本收入比将会提高。因此,在保费基数固定的基础上,应尽量降低保费费率。
《条例》中明确,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理论上来看,风险差别费率对加强市场约束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公平竞争,产生正向激励,促使投保机构审慎经营、健康发展。因此,风险差别费率设计是存保费率机制的关键所在,但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
2018年之后,人民银行会结合宏观审慎评估对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制定差别费率。《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披露了金融机构评级结果,24家大型银行中,评级结果为1级的1家,2级11家,3级7家,4级3家,6级1家,7级1家。4355家中小机构中,评级结果为1-3级的370家,占比8.5%;4-7级的3398家,占比78%;8-10级的586家,D级1家,合计占比13.5%。
据媒体报道,各家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是的动态调整的,每个季度评定,每半年缴纳一次,万分之三点五是中间档次。一家存款规模2000亿元左右,保费一年要缴纳7000万元。评级较高的银行费率在万分之二点一左右。
从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存款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统计表》来看,2015年至2018年,期末基金专户金额分别为31亿元、238.1亿元、480.3亿元和821.2亿元,同比分别增加565%、15%和40%,未发生支出和使用。据人民银行测算,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2019年5月24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开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该公司开业,意味着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