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通用12篇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难点问题

(一)养老保险账户的多机构管理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难以管理的主要原因是,加入养老保险职工的就业灵活性,让企业职工在多处地区进行养老保险的续缴(前后是否统一为企业职工,另外,是在各地区开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不同时期和地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关系之间产生了冲突,同时由于企业职工对于养老保险制度认知的不清晰,导致其在脱离一段劳动关系后并为对自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整合管理,最终导致企业职工个人管理账户被多家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所共同管理,该种多机构管理形式并不能全面对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的养老基金进行管理,便会导致企业职工退休之后领取养老基金(养老金)时出现漏算和少算的情况。

(二)地区经济发展复杂性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化,生活、物质消费水平的不均衡现象较为突出,不能忽视的是,参保企业职工的工作生活在差异较大的地区间,转变其工作生活环境是时常发生的。若企业职工从缴费水平相对较低的地方移向缴费水平较高的地方,其应当享受的养老金也会随之得到相应提高,其中具体差额需要根据新地区养老金标准予以补足。

(三)多种养老保险制度让养老保险关系复杂化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多样性导致我国难以对全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性较弱,导致分轨执行且极大程度的约束了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增加了转移的难度。

二、企业职业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对策

(一)统一机构管理

为了让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关系的建立更加深入化,养老保险管理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改进,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以及产生的新型劳动关系与养老保险进行整合,确保灵活就业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能够由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确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不会因转移出现不完整的情况。

(二)建立完善养老保险信息数据库

由于市场的开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灵活就业人群也在飞速增长,保险关系转移量的不断增加,导致手工操作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不便。为顺应时代的发展,养老保险关系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库,便于查找、存储、转移等,确保我国各个地区的养老保险机构都能够进一步沟通交流,早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全面统一化管理。

(三)强化地区保险沟通协调

强化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协调性,就需要各地区加强沟通与合作。因为我国地区分散,在进行养老保险关系管理过程中并未进行统一化,增加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地区之间加强沟通,提升保险关系的转移效率,降低各个地区养老保险关系管理的负担,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

(四)增强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质量

为了确保企业离职人员再就职时养老保险的及时续缴,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要对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存档管理,便于职工再入职时能够快速的进行保险关系的转移。各地区的保险管理机构一定要加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办理,进行高质量的服务,让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不再是被动性的,而是主动且完善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让养老保险关系管理更加便捷有效。

三、结束语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

1引言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产生原因

2.1体制改革深入进行,违规政策滋生“断保”

当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由于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与转型加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数量飞速增加,受地方保护主义和片面政绩观的影响,不少地方政府纵容私营企业老板不缴或少缴部分职工参保费,以规避大部分人参保;以不纳入社会保障为参与投资的优惠条件。一些大企业也不乏“逃保”和“避保”问题,中小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更广泛存在这类问题。同时,有些职工由于没有意识到接续保险的重要性,自然选择一次性买断工龄、停薪留职,直接造成企业职工“断保”现象进一步加剧。

2.2养老保险支付不可持续的问题突出

目前,个人空账现象严重,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各地一方面降低企业支付比例,另一方面则借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当统筹基金不够时,就向个人账户透支,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迅速扩大,直接造成职工“断保”现象频频发生。

2.3缺乏监督机制,管理手段弱化

难以硬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律基础性因素,同时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或是主因。部门间责任不清,分工不细,管理不到位、不精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形成挪用、违规等问题。目前,社会保险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格局尚未形成,收支运行机制透明度不高,不利于社会民众媒体监督。

2.4参保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参保率

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不愿意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②很多私营企业认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无效投入,不愿意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保,但是由于其自身工资水平有限,因此在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其生活质量就会受到很大影响。③有些企业认为技术管理人员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而一线工作人员产生的效益比较少,因此,只愿意为技术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④企业职工自身参保意识不强,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个人8%的那一部分。

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现象的危害

4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断保”问题的对策

4.1加大社会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

4.2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推行弹性缴费制度

要逐步改变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一缴费制度,要适应多层次就业人员的基本需求,建立起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要逐步推行弹性缴费制度:①已经连续缴费15年,但是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出现中断缴费的问题,则其在退休时,养老保险金待遇也会相应的减少,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尽量避免出现中断缴费人员。②一次性买断工龄,或者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的人员,可以在选择发放安置费用以及事业保障金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全部养老保险费用,这样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保障其老年生活。③对于“断保”人员,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个人经济收益情况,根据不同标准分档缴纳养老保险金。

4.3妥善解决转移接续和流动就业导致的断保难题

4.4强化养老制度、政策管理和法律体系建设

要加快养老保障立法建设,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养老保险增值保值法”“养老保险征缴法”等等系列法律。出台与法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体系,将养老保险制度纳入以法监管的轨道。当前,要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政府应该对企业缴费实际情况加强监督和审查,重点稽核对象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缴纳人数以及缴费工资基数,应该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并且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征缴力度。促进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社保机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确保养老保险金能够及时征缴。

4.5加大经办机构建设力度,提升执行能力

4.6要完善退休待遇的计发办法

5结语

参考文献

[1]钱宽华.解决企业职工的“断保”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探讨问题成因与对策[J].中国社会保障,2011(10):40~41.

(一)经济性风险因素

(二)社会性风险因素

二、风险成因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文化环境的不协调性

(二)政府责任的缺位

(三)企业的“理性”决策

(四)参保者的逆向选择

企业职工是养老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参与者,他们持续的缴费责任是制度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从长远来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有利于以大数法则形式解决职工个体退出劳动力市场后的养老风险,保障参保者的老年生活质量。但从短期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会对其当前利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的产生。中国目前确立的企业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如果加上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社会保险缴费项目,职工个人社会保障综合缴费水平将超过其基本工资的16%,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的当前工资收入水平。对于那些工资基数比较低、自我保障能力较弱的职工来说,当收入水平的降低影响到当前生活质量时,他们往往会通过逃费、减少缴费,或者选择最低缴费标准等方式来规避制度。而那些工资收入比较高、自我保障能力比较强的职工则倾向于选择最高缴费标准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能力,这一逆向选择会导致养老资源分配不公,削弱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能力,降低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加大社会整体的养老风险。

三、风险防范措施及政策建议

1.强化养老保险资源分配的均等性。

2.尽早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许多发达国家都为企业职工建立了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例如,英国为企业职工建立起由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等构成的“三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日本建立了“国民年金”与“共济年金”相结合的双层养老保障机制。我们应不断完善现有“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可持续发展。

3.强化政府财政和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持续不断地增加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同时,政府应充分拓展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慈善事业、彩票事业等方面的筹资功能,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领域,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并且要大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领域。

4.加快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建设。

要在引导人们的养老行为从伦理道德等非制度性规范向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规范转变的同时,高度重视传统家庭养老等非正式养老方式的功能与作用。加紧颁布《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老年人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合法地位,切实维护他们的养老权益。

5.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关键词】电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探讨

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养老保险,它是由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种类

(一)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二、电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1.凡参加电力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一口径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计提基数,根据电力行业实际需要,按财政部核定的计提比例,由企业按月计提;(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1995年起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今后要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纳的比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收缴。职工本人的缴费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目前暂按电力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缴费的基数;(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差额解缴和拨付。基层企业月后10日内交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各综合管理单位于季后20日内缴电力部社会保险局;逐级向下拨付也按这个周期进行。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由企业成本列支;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成本中列支;事业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1.为确保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十120。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2.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健全电力行业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审议批准行业让会保险的规划、法规、规章和重大政策;审查批准上报财政部的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技照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保值、增值的有关规定,批准行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措施。全面负责统筹基金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审计和监督。

2.电力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履行电力行业社会保险管理的政府职能。负责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成立电力工业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各网、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成立社会保险管理监督机构,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5.各网局、直属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应按照“人、钱、事统—。”的原则及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局),不占网、省局机关企业编制,业务工作归口劳动人事部门。

6.各网局、省局等综合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类离退人员管理服务组织,逐步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

关键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概述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改革的通知》(国【1995】6号)要求,确立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新机制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让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并形成了多渠道筹资机制形式,为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是指我国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的总人数与城镇人数之间的比例率。由于我国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思想意识淡薄,加上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够完善,我国养老险制度起步较晚等各方面原因,致使有一部分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意识。特别在一些效益不太好的中小私人、民营或集资企业的职工根本没有参加老养保险。

(二)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

我国大陆所有省市都面临着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的突出问题。我国虽然大部分省是省级直接统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还有相当部分省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由于市县地方政府统筹,较低层次的统筹严重影响统筹效果的作用的发挥。特别现在民营企业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性很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过低,很不利于民营企业职工跨地区流动。

(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偏低

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发展,尽管中国经济得到相当大的发展,GDP总量已进全世界前列,但人均GDP较世界排后,而且中国经济还是一个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不同地区的的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不一样,欠发达地区职工养老保障水平严重偏低,而欠发达地区在中国还占多数,故中国总的来说职工基本养老险的保障水还是偏低的,很难给予老年人口较高的养老保障。

(四)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我国不但企业职工养老险资金缺口较大,就是其他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资金一样严重短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老龄化加剧的国情而产生的结果,加上我国在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职工没有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资金,但他们一退休就要领出养老金这样就“亏空”了相当一部分养老保险资金。

三、针对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进一步扩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率

(二)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

(三)国家与当地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四)严厉打击保险制度违规违法行为,提高养老保险管理及财务人员的素质

我国企业职工基本保险体系的财务数目庞大,涉及的管理人员众多。如果制度不健全,很容易使不法分子有漏洞可循。针对此情况重点从两方面抓,一方面是预防,即要提高防患意识,切实查处职工养老保险经济问题;另一方面重视查漏补缺工作,针对引发犯罪的财务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源头上避免职工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活动。由于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的工作与养老保险的资金方面有着密切关系,故在选拔人才方面,在选拔能力同时,重点要注重“德”的选拔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

财务管理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有着直接关系,最易滋生出养老保险方面经济犯罪,往往与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故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养老保险经济犯罪是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大,私营企业职工流动频繁,这样给异地参保的职工带来很大不便,为了解决职工异地参保,进一步完善基层养老保险的财务计算机一体化是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弥补空缺个人账户基金管理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于提高经济效率,所以,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而且也要起到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我国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多年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已经基本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重大性的转变,逐步形成了国家、企业以及个人的三方筹资,统筹与个人账户相融合的框架模式,其深远意义和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的发展现状分析来看,我国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本文将在剖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前提下,探讨促使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的良好对策,以下内容将对此作出比较具体性的分析。

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对个人账户的基金投资的运行缺乏具体性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职工的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所以个人账户的运营情况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成败。从目前的发展形势分析来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阶段,个人账户基金实质上只有较少的积累,处于安全性的考虑,一直以来国家对个人账户的设置和完善都比较限制,对怎样强化个人账户基金的运营一直缺乏良好的监督和管理。

3、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多种制度并存,基金的统筹工作停留在比较低的水平,有的企业尽管经济效益好,但由于认识不足,常常少缴纳甚至不缴保费,而且私自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还有,对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常常会出现人云亦云的“随大流”问题,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合理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对策

结束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原有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很难适应最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要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精华,探索更多的利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得以进步的良好对策与方式,促使其更好的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服务,为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康、幸福而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而服务。

1.渐文.《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科技致富向导.2011(02)

【内容摘要】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高覆盖率、完善的保障项目、严格的管理著称于世。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德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多支柱性、市场性、灵活性、自治性、衔接性等特点,这些对建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保障层次和管理水平,促进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特点;启示。

【作者简介】魏冠伦,就读于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

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肇始于19世纪80年代末期,经过一百二十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覆盖率高、保障项目全、管理严格的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迄今不过六十余年历史。学习和借鉴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将对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发展、特点及其对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经过一百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全方位、多支柱性。全方位、多支柱性是指养老保险有多种保障方式,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投保的主体涉及政府、企业和个人。法定养老保险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具有强制性,覆盖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约90%的从业人员[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主要是企业和雇员分别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出资,投入到养老保险基金中,雇员退休后可以得到企业养老基金中积累的资金,这是企业自愿保障员工福利的一种措施。私人养老保险是个人缴纳保险费、退休后领取保险金的方式,投保人主要是律师、医生等高收入群体。在21世纪初,德国养老保险三种方式的比例为70%、20%和10%。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经济持续不景气、两德统一负担加重和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年金和私人养老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二者的支付总额之和占养老保险的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30%。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职责一是要提供资金帮助;二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救助和发展更高层次的社会福利。可见,德国的养老保险主体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为人们提供多种养老保障方式,促进了社会养老保险效率的提升,也极大提升了国民福利水平。

第二,市场化、私营化。市场化和私营化是指企业和私人养老保险的投保、审核、资金运营、待遇发放等环节,由私人保险公司、私营养老服务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完成,保险公司根据预先签订的保险条款、企业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积累的资金等为退休者提供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称企业年金,是通过引入市场信托原则和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将单个劳动者难以应对的养老财务风险集中起来,利用大数法则在面临同样风险的雇员人群中分散风险,根据雇员及工作单位为其积累的资金和投资收益,对因年老、退休等原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者提供生活保障。企业补充保险强调雇员、雇主的责任均衡,使员工的老年风险能够在雇员和雇主之间进行合理分担,从而保证企业为雇员承担一部分责任。更重要的是,补充养老保险有助于弥补国家养老保险资金的不足,可以“把钢用到刀刃上,帮助最需要的人”。政府对参加补充保险的劳动者和企业以一定额度的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年金保险功能的发挥。除此之外,劳动者个人还可以自愿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人寿保险等私人养老保险,以保障退休后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务员;企业职工;并轨

一、中国现行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现行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1951年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险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此后,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度。20世纪90年代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未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所以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机关公职人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金的筹资方式采取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资金全部来自于国家财政税收拨款,个人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金。公务员退休金发放标准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具体计发比例如下:机关干部退休时工龄满35年按退休前工资的90%的比例发放;工龄满30年不满35者按85%的比例发放;满20年不满30年者按80%的比例发放;满10年不满20年者退休时按70%的比例发放工资;不满10年者按50%的比例发放。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公务员享受退休制度,且退休金的计发比例相当高,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了80%~90%,公务员的退休收入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样始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改革开放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施行单位制,由单位承担职工的劳动保障福利。1978年以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改革。1986年7月,国务院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这标志着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承担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及其职工共同承担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职工按本人工资的8%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老人、中人、新人”的不同标准发放。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国家根据价格指数、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动统一安排调整。目前,中国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替代率基本达到70%~80%,但与公务员的养老金替代率相比,还是低了很多。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双轨制”逐渐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养老金待遇差距过大,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有关数据统计,2011年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仅为42.9%,而制度预期的为58.5%,国际警戒线为50%。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替代率达到80%~90%,到2012年,企业职工和公务员退休金差距已有2~4倍。自2005年起中国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已经连续涨了七年,但结果却仍然无法让人们满意。企业退休人员连续七年养老金才是同等条件公务员的1/3,这必然加重了企业职工的不公平感和被剥夺感,“养老金双轨制”已被认为是当今社会最大的不公平因素。

(二)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现行的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是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而公务员是不需要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导致人才在两个体制间流动时,需要考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养老金待遇问题等。大大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无法使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进而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三)公务员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财政负担过大

中国公务员施行退休制度,实际上并不参加养老保险,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们的养老金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因为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较好,及近些年中国实行公务员公开招聘制度,使公务员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国家在这方面的支出也不断增加,退休人员的数量也大大提高,这更进一步导致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三、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思考

(一)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

按照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规定,公务员在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是整个职业生涯的最高工资,以这个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养老保险金必然也是相当高的。这样会给政府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同时还会加大公务员与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差距。除了要改革现行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还应建立起统一的养老金调整机制。公务员和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工资不能一成不变,都应该进行动态的调整。这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基本生活。要想使两套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并轨,政府必须设定合理的调整基数,同时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保证公务员和企业职工在退休后的正常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物价水平上涨而缩水。

第二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企业职工基本保险的市级统筹工作;其所属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负责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应当遵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调剂和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统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统一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已参加省直统筹的企业除外)等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在城镇从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第五条对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参保企业和职工,实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缴费基数、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六条养老保险仍维持地税部门征收的体制不变,市、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进入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级统筹后区滚存结余基金,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统一上解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统一由市社保局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就近就地进行社会发放。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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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养老金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政策,这项政策是把职工自己缴纳和其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为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个部分。其中个人账户部分属自己所有,等到退休时使用,但社会统筹部分则是拿出来,供现在退休的人员使用。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政策表面看上去运行得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存在有空账运行的现象,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一、当前我国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主要弊端

(一)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将会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将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积极性

设计个人账户的目的之一是使在职时工资的高低、缴费的多少、缴费年限的长短与退休后的收入相联系。通过这种方式,使职工对未来的养老生活产生良好的期望,从而刺激职工积极主动地缴纳养老保险金。但是,当前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使职工对未来退休生活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产生了质疑,部分企业和职工采用观望态度,这不仅影响了当期的消费,而且损害了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按时足额缴费的积极性。

(三)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不利于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造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成因分析

(一)转轨形成的隐性债务是形成个人空账的主要原因

中国的养老体系要从现收现付模式的公共养老金制度过渡到“统账结合”的混合制,在转制的过程中,已经退休的人员过去没有积累,而他们又要按新制度领取养老金,他们得到的,实际上没有积累的部分成为养老基金隐性债务。在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变的过程中,这部分隐性债务转向积累制,并显现出来,从而形成了历史欠账。所以这部分隐性债务又称为新旧制度转制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企业的缴费率平均维持在20%,统筹资金不够支付时,可以向个人账户透支。这实际上是挪用用于积累的个人账户的资金来发放退休金,导致相当大一部分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资金已经被挖空。

(二)“混账”管理是个人账户“空账”的制度根源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简称为《决定》),确定我国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基金管理方式也由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但《决定》中没有规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如何结合,从而导致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边界模糊不清,成为地地道道的“混账”,这就在制度安排上为挪用个人账户基金留下了余地,为社会统筹基金毫无障碍地不断透支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提供了方便之门。在这种情况下“混账”管理运行的实际结果是:个人账户完全成为“空账”,仅仅是一个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三)利率影响

在统账结合的模式下,利率对养老保险基金平衡的影响实际是双方面的。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基础养老金利率越高,养老保险金储存额增值越快,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收入增加,“空账”情况减轻;利率越高,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也越高,账面增值越快,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大,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发放标准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支出额越大,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相当于支出增加,“空账”又会加剧。由于当前我国个人账户大多是空账,没有实际可用于支出的资金,所以养老金支出更多依赖于现期职工缴费和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而养老金积累额增值的绝对额远远赶不上个人账户储存额账面增值的绝对数额,利率越高,差距越大,所以,利率升高将加重债务负担。

(四)退休年龄问题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退休年龄的规定决定了一国领取养老金人数及养老金给付的规模,因此,退休年龄的变动是影响“空账”规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目前我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这是20世纪50年代确定的,当时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只有50多岁,而现在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是71岁。显然,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随着人口寿命增长而不断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如美国67岁,德国、英国、法国65岁,相比一般要早5~10年,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各地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现象十分严重。这种过低的退休年龄造成了庞大的退休职工队伍,增加了养老金的支出,为了应付支付,也不得不挪用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

三、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对策探讨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改革及产生的新问题

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从1997年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4%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退休养老金发放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随着该制度的实施,由于养老基金全部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账户记账额,“空账”积累的数额越来越大,日益严重地威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

(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底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全省和其他省的部分地区进行完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试点,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其主要内容是:

1.个人账户作成实账。将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规模由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1%降为8%。个人账户的实账是指个人账户不仅有计账额,而且有十足的基金积累。基础养老金由社会平均工资的20%调整为30%左右。

2.基金管理由混账管理改为分账管理。分账管理是个人账户实账运营后基金管理的新模式。在混账管理模式下,统筹部分的收支和个人账户部分的收支是混合在一起运作的,两部分共同实现收支平衡,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统筹部分挤占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出现了大量的“空账”。实行分账管理后,个人账户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基金,并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统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账户,并负责统筹部分养老金(包括老人养老金、中人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新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全部由企业缴费形成,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二)试点改革后产生的新问题

1.巨额财政补贴的需求。个人账户实账运营并且自求平衡后,个人账户基金不能再用于统筹账户部分现收现付的发放,考虑到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以及离退休人员越来越多的状况,统筹基金账户必然出现严重不足,而不足部分只能通过财政调整支出结构进行补贴来解决。财政补贴的负担到底有多大,是否会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甚至影响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

为此,必须首先对财政补贴的数额进行测算。根据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额的20%,假定退休职工整体养老金水平的平均替代率为80%(包括个人账户部分),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可以把统筹部分现收现付的缴费率计算出来,从而把财政负担的费率计算出来。

缴费率=抚养比×平均替代率

统筹部分负担的费率=抚养比×平均替代率×(1-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全部养老金的比重)

财政负担的费率=统筹部分负担的费率-企业负担的费率

当然,根据上述公式只能进行一个较粗的测算。王鉴岗对此进行测算时,假定男女职工平均退休年龄为55岁,企业费率为20%,测算结果是:在2010年以前,财政负担率在6—7%左右;2010—2035年,随着人口老龄化的逐步提高,财政负担的费率在8—14%之间;2035年以后,虽然老龄化程度仍比较严重,但是老人、中人日益减少,新人增多,财政的负担率日益减少直至到零。这个概算仍是在假定养老保险完全覆盖,收缴率为100%,职工按法定年龄退休、缴费工资基数核实等条件之下得出的,否则,财政负担的费率会更大。

2.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试点实行个人账户实账运行后,由于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基金积累额越来越大,据测算,即使按照8%费率的小账户测算,这部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数额最高2030年将达到10—11万亿元,因此基金的保值增值就成为一个大问题。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很不健全,巨额资金的人市不仅难以保证自身的保值增值,而且对资本市场也是一个较大的冲击。另外,在当前物价水平比较稳定甚至通货紧缩的情况下,基金一般不会大幅贬值,如果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基金就可能发生严重的贬值,由此可能导致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实际水平的下降。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进行多渠道筹资并逐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机制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不论养老金是否出现债务,总是从政府财政支出中安排固定比例的预算资金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有的国家则是当养老保险出现财政亏空时给予临时性补助,我国当前属于后一种情况。我国养老保险处于转轨阶段,存在着巨额债务。从近期看,要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核实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加大养老基金省级调剂力度,增强基本养老保险自求平衡能力。从长期看,必须进行多渠道筹资。

1.逐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我国要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而公共财政最基本的特征是由财政提供公共产品,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实际上是一项大的“公共产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一般被看作企业的事务。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应该逐步地转变职能,这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迫切的现实问题。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着财政职能的“缺位”和“越位”并存,政府没有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为“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如当前还有很多企业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领取到基本养老金,可以视为财政“缺位”的一种表现。为此,需要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逐渐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更好地介入到“缺位”中去。根据国际经验,考虑到我国人口结构等因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至少应达到20%。

2.调整国有经济成分布局,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充实养老保险基金。既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出售、转让部分企业的国有资产,也可以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出让部分股权的形式来变现。

3.发行长期国债吸收个人账户积累基金。个人账户积累基金目前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财政发行长期国债可以吸收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贷给统筹账户,来弥补统筹账户基金支付的不足。这样既可以缓解统筹部分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还可以以国家信用来保证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从国际上看,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新加坡的公营模式和智利的私营模式。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由政府集中管理和投资,具体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运营。这种模式收益有保证,行政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在投资决策上很难避免政治因素的干扰,加上政府的运作效率较低导致投资回报率较低。智利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私营的基金管理机构运营和管理,参保人具有自由选择基金管理机构的权利,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进行严格的监管,这种模式促进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竞争,投资回报率较高,但是基金管理费用也很高。

从中长期看,在成熟的市场环境和职工投资的风险意识比较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私营的基金管理机构,允许企业和职工进行自主选择,中央政府的责任就是加强监管。但是从近期看,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个人账户基金应由中央政府统筹管理,基金运营机构和基金监督机构要分开。当前我国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的逐步成熟和完善,养老基金在一定比例内可以逐渐投资证券市场、房地产、投资基金等领域。

(三)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

目前国际上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缴费和税收。一般说来,通过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筹集资金比缴费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更能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性,促进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的流动,同时可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稳定可靠,并且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保险收、用、支制度和投资制度,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保值增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离退休人数、离退休费用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六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养老保险的款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和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实行全额缴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差额缴拨,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全额缴拨过渡。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项目包括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各种补贴、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离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休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退职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各种补贴是指支付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离休、退休、职退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是指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可经同级财政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调整企业缴费比例。

(四)调整企业缴费比例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结余是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第二十五条、基金结余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可根据国家年度国债发行计划,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资产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相符。

第二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一条、负债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七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四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九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未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有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四十二条、对有第四十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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