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贸大学公司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学军
最近一份研究报告认为,我国现阶段保险存在严重的泡沫,其主要根据:2003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3880亿元,但按照某种国际统计方法,扣除1670亿元的分红险和94亿元的投资连结险、万能寿险业务中的非风险保费业务收入,传统保障型保险收入实际不过2210亿元。照此计算,2003年我国保险密度仅有163.73元,与官方公布的287.44元相比,缺口达123.71元。由此认定,我国保险中存在的“泡沫”多达40%以上。报告指出,造成我国保险行业“泡沫”的祸首在于寿险业,是近几年大力发展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寿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或“新型保险产品”)。
这份报告,将保障型保险产品收入和投资型保险产品收入区分开来,从统计上说是正确的,但如果就此否认投资型保险不是保险,否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对发展我国保险的作用,还冠以经济学上“泡沫”这样非常敏感而又似是而非的词语,则有失偏颇。更重要的是如果让这种认识蔓延会对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极为不利,所以必须给予批驳。
一、经济学上对“泡沫”的理解
经济学上的泡沫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不均衡现象,具体表现为经济过度膨胀引致的某种资产价格的迅速膨胀;其形成过程为一种或一系列资产在一个连续过程中陡然涨价,价格上涨的预期吸引了大量新的买主,这些新买主一般只是想通过投机获取价差、牟取利润,而对所买卖的资产的实际使用价值或盈利能力不感兴趣;由于新买主的不断介入,价格节节攀升,形成经济泡沫现象。鉴于此认识,将经济学上的所谓“泡沫”概念引用到保险行业,是不恰当的。现在经济学上流行“泡沫”,不能哪里都照搬“泡沫”,似乎不用“泡沫”就会落伍。经济学是一门严谨的科学,应该遵从严格的一致的定义,不应该像写散文那样信手拈来或者断章取义;更不应该用一些片面的统计数据演绎耸人听闻的结论来吸引眼球,混淆视听,哗众取宠。
二、正确认识保险的功能
保险作为风险分散的特殊方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由原始的“共同海损”分摊和初级行会互助,到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基础的近代商业保险,再到以社会经济安全运行为目标的多重社会保障体系,保险的职责和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向纵深拓展。
三、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我国现阶段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防止新的利差损产生,在1999年,保险监管部门将寿险产品新单的预定利率上限下调为2.5%(其时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25%)。新单业务由于价格大幅上调,经营难度加大,业务严重萎缩。在这种情况下,为增强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竞争力,降低寿险业务面临的风险,摆脱预定利率过分依赖央行基准利率的局面,各寿险公司纷纷进行结构调整,开始借鉴国际投资型产品开发的成功经验,同时监管部门也于1999年提出了“推动寿险公司发展投资型产品为代表的新型寿险产品”的发展思路,鼓励寿险公司调整产品结构,推出适合市场的新的寿险产品。1999年10月,平安公司率先在上海推出了投资连接险,拉开了新型保险产品发展的序幕。由于新型保险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使客户在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享有一定的风险投资收益,为寿险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2001年,寿险保费收入达到1423亿,比上年增长43.8%,其中分红险、投连险、万能寿险等收入419亿,占总保费29.48%,比上年上升25个百分点。而传统产品新单市场继续萎缩,新型保险产品对传统寿险产品的替代性进一步增强,具体见下图。
2001年以来,新型保险保险产品的推出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要,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化解了利损差,解决了寿险业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问题。寿险产品从单纯的保险保障领域,拓宽到提供保险与投资理财服务等综合性金融服务领域。而新型保险产品的推出强化了保险经营的透明度,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形象,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保险资金规模的扩大,客观上要求拓宽投资渠道,加强了保险行业与金融其他行业的融合,推进了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截至去年底,保险公司持有的企业债券占企业债券总量的一半,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占整个证券市场基金份额的26.3%,保险公司已成为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新型保险产品的推出和大规模发展,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不仅有效扩大了保险保障的问题,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国际上看,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也已经从保险保障过渡到了兼顾保障与投资的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欧美金融市场波动剧烈,对寿险公司的稳定经营造成巨大威胁,市场收益率升高时,传统预定利率的寿险产品竞争力下降,客户大量退保或转而贷款投资股票、共同基金,造成巨大的现金流出。当市场收益率持续下降时,传统产品又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利差风险。鉴于此,欧美等国家纷纷推出以投资连接、变额寿险、变额万能寿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以及大力发展分红产品,减少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直接挂钩的传统产品,使得利率风险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担或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加上此类产品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流产品。
实践证明,在经济持续增长、市场利率稳定的时期,传统固定利率产品是有竞争力的。但经济发展有波动的,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将难于避免。在经济波动时期,新型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抵御金融市场波动,防止利差损,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为保持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新型产品逐渐替代传统固定利率型产品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保险的实质就是为投保人提供稳健的财务预期,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传统型保障保险产品还是新型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都是保险。作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发展根本在于适应市场,通过不断创新开发出能满足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需要的产品。在目前预定低利率水平下,只能提供保障功能的保证利率较低的传统寿险产品,因其功能狭窄,客户存在未来收益损失风险,其市场萎缩是必然的。而寿险新型产品既有保障功能,又具有较好的资产增值能力,其发展空间将会越来越大。所以,传统产品的萎缩和新型产品的增长也是市场化的结果,是正常的。
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地区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整体保障水平低。在这样的经济社会基础上发展保险业,我们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经营管理方式和保险监管都要与之相适应。在保险产品构成中,传统的保障型保险产品与新型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之间的比例会在不同阶段会有所变化,不能说前者的比例在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发展的初期一定大于后者,但趋势肯定是后者的比例愈来愈大。
综上所述,近几年迅速发展的分红险、投资连结险和万能寿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促使保险规模迅速扩大是我国保险发展的必然结果,既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也符合国际保险发展潮流,我们不仅不应该为此担忧,而且应该为之欢欣鼓舞。所谓保险发展“泡沫”论根本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