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而且合并要在2019年底前实施。也就是说,生育保险并不是取消了,而是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意见》主要内容:
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5、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会发生变化吗?参保企业的负担是否会增加呢?
五险变四险:重大利好!
国家医疗保障局介绍,中国通过推进生育保险,推动解决了就业歧视问题,均衡了不同企业的社会负担。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来看,它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更简化了参保,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
利好一:不怕公司不给交生育保险了
先看一个案例吧。
在中部某省工作的张航就有点郁闷,他说自己是2014年有的小孩,由于自己和老婆所在的企业都只给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并未缴纳生育保险,最终自己生孩子的所有费用只能自己承担,没有办法报销。
实际上,张航的遭遇并非个案,不过现在根据如今的《意见》要求: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不会出现参与基本医保、但不参与生育保险的情况了。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之后,将会有大量此前参加医保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纳入生育保险中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利好二:报销更方便
两险合并的另一个好处是报销更方便了。
但合并以后,生育出院结算时,可以直接从社保卡里面扣除生育保险部分。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合并之后,待遇不变,报销还更方面,但缴费费率会不会增加呢?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总结一句话就是:合并之后,单位、企业的缴费比例是现有医保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之和,个人只缴纳医保,不缴纳生育保险。
那么,对企业来说,这个费率是升还是降?
《意见》中的要求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这也意味着,合并后的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可以做一些调整,关键是看基金的收支情况。
社保要降
医保报销比例将大幅提高!
除了生育保险的变化,在今年两会期间,也提到今年社保将发生重大调整!
两会上,总理宣布了,将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从19%下调至16%,给企业减负不少!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个人的影响同样很大。
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
政府工作报告说,今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一半用于大病保险。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60%。做好常见慢性病防治,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
答疑:明明是“五险一金”,
为什么只有“三险一金”可以享受个税税前扣除?
一、符合条件的“三险一金”作为专项扣除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为什么只能扣除“三险一金”呢?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扣除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实际领取或支取“五险一金”时,如符合条件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三条: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个体工商户为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符合条件的“五险一金”可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