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锈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7)玻璃单独破碎。
(8)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3、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4)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5)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7)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8)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没有驾驶证;
②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⑥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⑦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⑧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