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隗晓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小凤,女,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伟诚,男,200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法定代理人黎小凤,系被上诉人罗伟诚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汉生,男,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连珍,女,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302房。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锦强,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和兴巷5号2梯30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强,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47号镇房四座10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锦开,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清泰新村127号。
委托代理人梁伟开,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和镇清塘村132号。
委托代理人谢华红,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对川村西区13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伟彬,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玫瑰路。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6)明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林伟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从2006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而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05年12月,所以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20万元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林伟强向本院提供保险单正本,证明被上诉人不存在特别约定里所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被上诉人没有违反任何特别约定。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特别约定是在投保之后对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但不排除在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中还有其他约定,并且上诉人对免除责任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告知。被上诉人黎小凤、罗伟诚、罗汉生、罗连珍、林伟彬、梁锦开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梁锦开答辩称:我同意林伟强的意见。并且,上诉人认为载货量超载,但没有证据证明。
被上诉人梁锦开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林伟彬答辩称: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林伟彬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