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投保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奶牛,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奶牛):
(一)投保的奶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奶牛畜龄在1周岁以上(含)7周岁以下(不含);
(三)投保奶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奶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六)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奶牛全部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直接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牛流行热。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奶牛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观察期内的疾病。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奶牛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奶牛品种、畜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九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奶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奶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奶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奶牛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奶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奶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奶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奶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分户清单;
(二)事故证明书;
(三)损失清单;
(四)耳号标识;
(六)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治疗证明、防疫证明、死亡原因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集体方式统一投保的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可委托投保人代办申请赔偿事宜。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奶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奶牛死亡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第二十三条保险奶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残值
(二)发生第四条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奶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残值
(三)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一)及(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计算;若保险奶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上述(一)及(二)计算公式中的每头保险金额按市场价格计算。
(四)保险奶牛保险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部分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奶牛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奶牛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保险奶牛发生全部死亡,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四)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五)风灾:包括暴风、龙卷风、台风等风力8级以上,风力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六)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九)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山体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一)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