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安排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需要立即救治的,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就医并承担符合以下条件的治疗产生的费用,具体如下:
(3)转院治疗
(4)转运回国
(5)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住院治疗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累计入住以5日为限,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6)慰问性探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并且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看护,并提供中国至被保险人所在国的往返机票以及不超过三晚的合理的酒店住宿费用,每晚住宿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00元,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7)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住院治疗,而其随行未满12周岁的子女无人照料时,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返回中国境内,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机票回国。若未满12周岁的子女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自其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交通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8)运送遗体、骨灰回国或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
1、运送遗体回国
2、火化和运送骨灰回国
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火化,并支付火化费用以及使用骨灰盒运回中国的运送费用(正常航班)。火化费用以事发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的费用的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3、就地安葬
(9)旅行援助
1、旅行证件的遗失
2、旅程延误
若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登乘公共交通工具每延误连续超过8小时以上,我们通过救援机构将根据实际延误时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累计最高金额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相应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10)法律援助
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提供必要协助,但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付。
可选保险责任
(1)紧急门诊责任
(2)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导致牙损伤,我们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急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保险事故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为限,且每一保险事故之牙科急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获得赔偿,或按政府的规定获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赔付(包括我们对此保险事故的赔付)及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我们将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补偿后,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内、外科手术所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1)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以乘客身份搭乘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2)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所导致的意外事故;
(13)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4)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5)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6)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7)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8)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9)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2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5)无原始收据的费用;
(27)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8)重置丢失文件产生的费用,但无原始报警纪录和收据;
(29)任何为了完成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费用;
(30)被保险人失踪、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
(32)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但因恶劣天气、机械故障、罢工、劫持而导致的延误除外);
(33)任何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或生效日当天发生的罢工或怠工行为;
(34)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承运人安排的最早的替换交通工具。
三、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四、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决定的援助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或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我们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若为从本附加险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我们可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我们和救援机构因无法控制的外在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七、由于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颁布的警告、禁令引发的后果,造成我们直接或间接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我们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此类警告或禁令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措施和旅行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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