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老龄化速度和比重不断加快加大的背景下,我国也通过立法修法,不断加强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法律服务力度。2015年4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21年《民法典》出台,针对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中第十三条指出: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建立完善涉老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提高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意识,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等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作为一种确定监护人的方式,是相对于法定监护来说的。意定监护,突破了法定监护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不限于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无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法律适用上,一般而言,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予以适用。只有在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者因各种原因,例如协议确定的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再适用法定监护。
相比法定监护,意定监护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当你没有法定监护人,便可由一纸文书指定任何信任者做监护人,重新构建合法身份关系。而且,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当你有法定监护人,却预感到法定监护人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也可以指定其他人做监护人,排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权。
一、缺少监护人所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生活照料
有些老年人是与子女分开居住的,而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身体各项机能越来越弱,因此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一些必要的生活照料。当老年人身体依旧健康时,生活方面尚能自理;一旦生病,以及子女不在身边时,就会产生诸多不便,如若因家中无人或抢救不及时,空巢老年人的生命就会受到严重威胁。随着老年人的生理功能逐渐衰退,对家人的依赖性越来越高、自身脆弱性越来越强。如果老年人身边缺少照料人和监护人,他们与家人及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了断层,将导致老年安全带出现松弛甚至断裂。
(二)缺乏精神慰藉
(三)监护人缺失造成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难
大部分养老院在老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是不接受老人入住的。缺少监护人的老年人最担心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日常生活起居无人照料。越来越多的缺少监护人的老年人希望由可信赖的以房养老运营机构出面,将自己的房产转化为养老院入住费,保证晚年生活安全和有质量,但却因没有监护人签字而无法入住。在入住养老机构期间,没人给及时购物(日常用品,衣物鞋帽等),但是又不放心工作人员出去购买。
无监护人老人财产不够支付突发状态下的医疗费用或养老机构费用,或国外子女突然无法取得联系老人日常费用无人支付所面临的问题。
(四)监护人缺失造成老年人就医就诊难
缺少监护人的老年人往往面临手术前无人签字,影响手术顺利进行和术前心理调整。在住院期间面临无子女看望、检查时无人陪护的困境。
日常护理中老人生病、住院、开药都需要养老机构来代办,尤其是当老人突发状况需要急救时,医院的抢救告知书签署就成了最难解决的问题。机构没有权利决定老人是否该救治,应该怎么救治,签署了医疗知情同意书后,是否有面临无监护人老人的其他亲属或子女在国外的老人家属的追责,这是这类老人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五)财产处理问题
无监护人老人,不能自理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能会面临财产委托机构处理问题,那么,在老人没有立下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机构是否有权力将老人财产用于老人的医疗救治和日常生活开销,谁来见证机构财产使用的合理性?老人去世后剩余的财产又如何分配?老人其他非直系亲属找来时机构又该如何应对?另外,即使老人立下遗嘱,面对老人非直系亲属的质疑和吵闹机构又将如何应对?
二、意定监护工作的困惑
(一)信任困惑
2015年前后,社会各界就提出了关于意定监护需求的声音,有关部门和社会有识之士也曾提出过意定监护制度,但时至今日,在推广普及层面的进展收效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不甚了解,尤其在信任程度上存在着巨大的壁垒。
开展意定监护工作是一种责任,需要众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才能更好地完善和推广。政府部门、公证机构、金融保险单位、社会企业、社会组织等等都要参与,但因为责任重大,愿意参与的少。实际上开展意定监护既是责任,更是一种义务。
成人的家长、老年人的家属对意定监护服务工作中的一些不满意,意定监护人在服务中出现了意外的经济赔偿问题如何处理等,都影响了意定监护工作的推广。
三、朝阳区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开展意定监护工作的探索
协会在《民法典》施行的近一年来,通过结合养老行业以及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充分总结经验,并本着加快养老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宗旨,成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并带着专家走访区法院等有关部门,就老年人权益保护及意定监护工作的开展征求意见。
协会正在建立意定监护人服务监督平台,本着“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全员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主动协调民政、金融、保险、公证、法院、医疗、残联、妇联、意定监护服务、信托等部门单位,逐步完善服务监督体系。已经开始对某军休所71位独居老人进行摸底调研,下步对其个性化需求进行精准服务对接。
意定监护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新的尝试,来自于纯粹的信任、承诺和守望。需要社会各界联合起来探索模式,为提升服务质量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