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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未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残疾;
(三)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四)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细菌或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药物过敏,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射,恐怖主义活动。
第七条在下列任何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而身故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违背医嘱或者为了接受治疗旅行期间;
(二)不服从旅游区或者旅游团管理规定期间;
(三)以非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者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航空器具期间,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四)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被雇用进行职业活动期间;
(五)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六)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七)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1.投保时年龄七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将前往境外从事公务、旅游、探亲访友、学习、培训等各种旅行的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境外旅行期间前九十日以内遭受的意外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期间具体可选7天以下,8-14、15-21、22-30、31-45、46-60、61-75、76-90和91天-1年。
5.保险费根据保险期间不同,保险起期可自由选择,但最早只能是投保当日起的第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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