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赴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许可证、就业证、家属证或永久居住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具有有效居住地址,赴境外旅行的身体健康的香港、澳门或中国台湾居民,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一)安排紧急就医并承担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被运送回国后仍需在境内接受治疗的,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同一事故导致的国内医疗费用,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自运送回国之日起30天。
(二)医疗转运
(三)运送回国
(四)紧急口讯传递
(五)安排亲属探病
(六)子女运送回国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与其随行的18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的,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子女搭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以其它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七)遗体安葬或遣返回国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身故的,根据其亲属的要求,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进行安葬或将遗体遣送至境内其常住地,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八)紧急搜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失踪或需紧急搜救的,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搜救,搜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0元。
(九)付款保证和结算
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付款保证。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保险人将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但是,对于不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被保险人必须在支付后一个月内返还保险人。
(十)旅行前后的资讯服务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个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医疗须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800元。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其它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意外伤害事故】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