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就谁承担事故责任进行争议
关键词
侵权经济损失事故责任
裁判要点
本案双方就谁承担事故责任进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三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王某辩称,1.我是正常行驶车辆。2.根据中国交通法,左转车辆在路口必须停车观察后确认安全通过。原告没有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冲撞至道路中间,我方被迫采取制动停车属于紧急避险。当时处于紧张状态下将刹车松动后车辆向前移动撞向原告车辆。
裁判结果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及评估费共计4,784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裁判理由
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有:车辆损失3,480元、评估费2,000元。原告提交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被告鑫安汽车保险主张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予承担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中评估费是为了确定鲁NL102P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而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故本院对被告鑫安汽车保险不承担本案评估费的抗辩,不予采信。庭审中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辩称原告车辆鉴定金额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