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厚良,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日照经济开发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海滨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84233897。诉讼代表人:曹向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大鹏,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王厚良保险金622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常金峰
书记员:庄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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