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12月26日,湖南银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鼎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安经纪”)的行政处罚信息。
鼎安经纪存在,鼎安经纪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副总经理姜宇阳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湖南银保监局决定对鼎安经纪处罚款14万元;对姜宇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信息:
当事人:鼎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安经纪”)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1906
负责人:姜宇阳
当事人:姜宇阳
身份证号:43010319721115****
职务: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路28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安经纪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鼎安经纪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2017年1月第33号记账凭证显示,云南分部负责人袁某报销“云南分部会务费”12.66万元。该培训会议未真实发生,报销的12.66万元款项实际由袁某用于日常业务维护开支。
公司副总经理姜宇阳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决定对鼎安经纪处罚款14万元;对姜宇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