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未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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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2年9月26日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