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发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人: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以下简称“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25日平安(审批)〔2007〕2号文批准发行。本产品为偏股配置型理财保险产品。
产品发行人保证产品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产品说明书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但中国保监会对本产品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产品没有风险。
产品发行人和投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保人退保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保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产品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投保人认购或投保申购本产品时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绪言
本产品说明书根据本产品的产品合同编写,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产品合同是约定产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保人自依产品合同取得产品份额,即成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产品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合同法》、《保险法》、《暂行规定》、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保人欲了解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产品合同。
二、释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一)产品或本产品: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
(二)产品合同: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及产品合同当事人对其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三)产品说明书: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是产品发行人向投保人销售产品时,对产品情况进行说明,供投保人选择并决定是否加入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四)托管协议:指产品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五)集中销售公告:指《平安理财宝家庭投资型保险产品集中销售公告》
(六)《保险法》: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10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七)《合同法》:指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颁发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改
(八)《暂行规定》:指中国保监会2003年12月8日颁布,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九)中国保监会: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一)产品发行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投资管理人:指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十三)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投保人:指投保本产品的个人客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十五)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份额持有人即指投保人
(十七)销售机构:指本产品代销机构
(十八)销售网点:指产品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九)注册登记业务:指产品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保人账户管理、产品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产品份额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投保人名册等
(二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产品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产品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二十一)产品合同当事人:指受《产品合同》约束,根据《产品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保人
(二十二)发售:指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销售机构向投保人销售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二十三)集中销售期:指本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本产品份额集中发售期限,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十四)产品成立日:指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决定停止产品集中销售,确认投保人份额后,发布产品成立公告日
(二十五)产品合同生效日:与产品成立为同一日,即指产品成立日
(二十六)产品存续期:指产品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二十七)存续销售期:指产品合同生效后开放产品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期间
(二十八)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二十九)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十)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三十一)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三十二)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指自然数
(三十三)投保认购:指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三十四)投保申购:指在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三十五)退保赎回:指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请卖出本产品全部或部分份额的行为
(三十六)投保申请书: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产品发行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申请书》
(三十七)退保申请书:指投保人在退保时,按照产品发行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格式填写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申请书》
(三十八)保险单:指产品发行人在投保人首次投保申购成功后,向投保人寄送盖章确认、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书面凭证
(三十九)投保人账户:指产品注册登记机构为投保人开立的记录投保人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产品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四十)投保人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保人开立的记录投保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产品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四十一)产品收益:指产品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产品资产总值:指产品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财产的价值总和
(四十三)产品资产净值:指产品资产总值扣除产品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四十四)产品份额净值:指产品资产净值除以产品份额总数所得的产品份额的价格
(四十五)产品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产品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产品资产净值和产品份额净值的过程
(四十六)指定媒体:指中国保监会指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四十七)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十八)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产品发行人
(一)产品发行人简况
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八卦岭工业区551栋平安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任汇川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机审〔2002〕350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拾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平方
传真:(0755)82414813
(二)产品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任汇川先生,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任先生具有18年的保险、金融、财务管理经验。任先生于1992年加入平安,历任平安集团发展改革中心主任助理、平安产险副总经理、平安集团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平安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4月,任先生出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任先生获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三)产品发行人职责
1.依法募集本产品,办理或者委托经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申购、退保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4.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产品报告;
7.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申购、退保赎回价格;
8.办理与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以产品发行人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产品发行人的承诺
本产品发行人遵守《合同法》、《保险法》、《暂行规定》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规行为的发生:
1.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
2.利用产品资产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3.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管理人
(一)投资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静安广场裙楼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1288号(二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贤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伍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金晶
传真:(021)58585491
(二)投资管理人主要人员介绍
1.高级管理人员
陈德贤先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先生具有二十余年的投资及管理经验,于2005年加入平安。此前曾任日本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经理、英国渣打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助理基金经理、香港新鸿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经理、英国巴克莱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董事、美国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法国巴黎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及中国业务发展董事。陈先生获得香港大学文学士。
万放先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万先生具有14年的金融管理经验,先后主持平安集团期货、证券等业务部门工作。万先生于1993年3月年加入平安,历任平安保险电脑部高级主任、平安总公司外汇期货部总经理助理、平安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1998年起,万放先生从事公司治理方面的工作,先后担任平安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7年3月,万先生出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余文杰女士,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余女士具有14年投资管理经验。余女士于1993年加入平安,历任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国债部总经理助理、平安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债券部副总经理。余女士获浙江大学硕士学位。
庄汉平先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权益投资部和非资本市场部。庄先生具有9年金融管理经验,历任平安保险集团改革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平安保险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助理。庄先生获得中国科学院广州地球化学研究所博士后学位。
黄勇先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固定收益部和国际业务部。黄先生具有12年投资管理经验,先后任职于广州东建实业总公司企业管理部、平安信托实业投资部、平安保险集团发展改革中心、平安保险集团资产营运中心。黄先生获华南理工大学工学硕士学位。
2.本产品投资经理介绍
陈锦泉先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保险、投连)高级组合经理。8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安徽证券证券投资总部,2001年5月加盟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中心,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
3.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投资管理人职责
1.独立投资运作产品资产;
2.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投资管理人的承诺
1.本投资管理人遵守《合同法》、《保险法》、《暂行规定》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混同于产品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产品资产;
(3)利用产品资产为产品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投资管理人禁止利用产品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本投资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产品合同或托管协议;
(4)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产品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产品投资内容、产品投资计划等信息;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禁止的行为。
4.产品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产品资产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产品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产品投资内容、产品投资计划等信息。
(四)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全面完善原则、合理有效原则、独立分离原则、相互制衡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1)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将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稽核制度的实施;负责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6)合规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业务制度流程制定和执行的合规审核管理工作,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和集团合规负责人汇报;
(7)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财务进行全面稽核检查,对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运作流程作有效性地评估,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与要求。
(8)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体由公司基本管理制度、部门和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2)风险识别与评估:及时识别、确认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计量方法对经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及时评估。
(4)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5)监督与评价:对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投资决策风险控制
(2)风险管理业务控制
建立、运作各个风险计量分析系统,包括:风险限额管理系统、信用风险管理和评估系统、市场风险分析系统、利率风险分析系统、流动性风险分析系统、风险收益计量系统等。科学、有效地识别、衡量、控制各类风险,优化投资组合,达致各个组合风险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培育和推广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制定并实施严格的职业道德操守规则,使得各级员工具备足够的风险控制意识,确保内控机制贯穿于资金运用的全过程,保证风险管理制度在资金运用的各层次、各环节得到有效执行。
(3)组合管理风险控制
(4)投资研究风险控制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构建宏观、行业、个体的分级研究体系和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确保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通过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研究、投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5)交易业务风险控制
严格执行集中交易制度,所有交易指令经合规审核后,由集中交易部统一完成。通过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通过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和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有效禁止不同账户资产混合经营的行为,禁止不同账户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增值。
(6)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7)会计核算风险控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组合性质,制订组合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对所管理的资产以投资组合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投资组合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8)稽核部
五、托管人
(一)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资金审托〔2005〕2号
联系人:尹东
(二)托管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上海备份中心、养老金托管服务管理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和投资委托托管团队等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10余人。
(三)托管人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熟悉信贷、评估、风险管理、代理、会计、资金清算等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多次赴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进行托管业务学习和考察活动,对国外现代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具有深刻了解。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熟悉人力资源管理、负债、信用卡、储蓄、国际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等业务,领导组织多个大型投标项目并获得成功,具有丰富的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和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投资托管服务部,熟悉投资管理、中介代理、风险控制等业务。分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托管业务监督稽核、绩效评估经验。
(四)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自1998年成立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投资托管服务部积累了丰富的托管业务运作经验,培养了大量国内最高水平的托管业务专业人才。到目前为止,中国建设银行已获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直接批准开办的托管业务品种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和住房公积金托管等9项业务资格,合格境内机构境外投资、信托财产、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资产等项托管业务资格符合有关开办规定。
(五)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托管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一)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联系人:刘涛
名称: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301栋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联系人:桂雪燕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七、产品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2月25日平安(审批)〔2007〕2号文批准销售。
(一)集中销售期
(二)存续销售期
二年。期满后,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产品存续销售期自动续期。
(三)发售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销售规模
本产品销售规模限额为人民币100亿元(不包含投保认购期间利息)。
(五)投保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产品将通过产品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进行销售。任何与产品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销售产品份额。投保人投保认购时应缴纳最低投保认购金额。在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投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保认购当日17点之前投保人可到代销机构原营业网点撤销投保,过时将不得撤销)。
(六)投保认购费用
产品的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等集中销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列支产品发行人运营成本。
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费用率为1.0%。
(七)产品投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的投保认购份额将依据投保人投保认购时所缴纳的净投保认购金额(即投保认购金额及其集中销售期的利息扣除投保认购费用)除以产品份额面值确定。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投保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产品资产。
计算公式如下:
投保认购费用=投保认购金额/(1+投保认购费用率)×投保认购费用率
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费用
投保认购利息=投保认购金额×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天数/360)
投保认购份额=(净投保认购金额+投保认购利息)/产品份额面值
(八)投保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可多次投保认购,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追加投保认购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九)保险保障
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人不享受保险保障。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十)集中销售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产品的认购款项在产品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产品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产品份额,归产品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产品发行人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产品投保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十二)认购的确认
八、产品份额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
(一)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场所
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本产品的投保申购自产品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三)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投保申购和份额退保赎回的方式,即投保申购以金额申请,退保赎回以份额申请;
3.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退保赎回产品份额时,产品发行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产品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产品份额进行退保赎回处理时,投保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产品份额先退保赎回,投保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产品份额后退保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退保赎回费用率;
5.产品发行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程序
1.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投保申购本产品,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投保申购款项。
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交退保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产品份额余额。
2.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申请的确认
产品发行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五)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保人首次购买本产品份额不低于5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以后投保申购本产品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如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的份额低于500份,应一次退保赎回。
2.产品发行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投保申购金额、退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产品发行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投保申购份额与退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投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投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投保申购金额在扣除投保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产品财产所有。
本产品的投保申购金额包括投保申购费用和净投保申购金额。其中,
投保申购费用=投保申购金额/(1+投保申购费用率)×投保申购费用率
净投保申购金额=投保申购金额-投保申购费用
投保申购份额=净投保申购金额/T日产品份额净值
2.退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退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退保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产品份额净值的金额,净退保赎回金额为退保赎回金额扣除退保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产品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产品财产所有。
本产品的净退保赎回金额为退保赎回金额扣减退保赎回费用。其中,
退保赎回金额=退保赎回份额×T日产品份额净值
退保赎回费用=退保赎回金额×退保赎回费用率
净退保赎回金额=退保赎回金额-退保赎回费用
(七)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产品投保申购费用率为净投保申购金额的1.5%;退保赎回费用率为退保赎回金额的0.5%。自投保人首次投保一年后投保人申请退保赎回的,免收退保赎回费用。
2.本产品的投保申购费用由投保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产品财产。
3.产品发行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产品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投保申购费用率、退保赎回费用率。费用率如发生变更,产品发行人应在调整实施2个工作日前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注册登记
2.投资者T日投保申购产品成功后,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退保赎回该部分产品份额。
3.产品份额持有人T日退保赎回产品成功后,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产品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巨额退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退保赎回申请(退保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投保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为巨额退保赎回。
2.巨额退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保赎回时,产品发行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保赎回或部分延期退保赎回。
(1)接受全额退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全部退保赎回申请时,产品发行人按正常退保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保赎回:当投资管理人认为兑付产品份额持有人的退保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产品份额持有人的退保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产品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产品发行人在当日接受退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产品份额持有人申请退保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退保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产品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退保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产品份额持有人在提交退保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退保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保赎回申请不享有退保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保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产品发行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产品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如产品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保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投保申购、暂停退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产品发行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投保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发行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投保申购申请;
(3)发生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情况;
(4)产品财产规模过大,使投资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发行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投保申购申请时,投保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产品发行人决定暂停接受投保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投保申购的情形消除时,产品发行人应及时恢复投保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产品发行人可以暂停接受产品份额持有人的退保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发行人无法支付退保赎回款项;
(3)产品连续发生巨额退保赎回,根据本产品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退保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产品合同规定的暂停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发行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产品发行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退保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退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退保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退保赎回的情况消除时,产品发行人应及时恢复退保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产品发行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4.暂停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期间结束,产品重新开放时,产品发行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九、产品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1.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产品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产品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产品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产品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产品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产品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产品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产品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产品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产品份额持有人于T日转托管产品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于T+2日起退保赎回该部分产品份额。
(三)冻结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产品账户或产品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产品账户或产品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四)质押
十、产品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理念
本投资管理人认为,在一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约束下实施灵活的战略资产配置,可在一定风险约束下,为获取市场时机选择方面的超额收益提供可能;估值合理的高成长性股票将显著超越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及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股票投资对象为沪、深两市中具有高成长性且估值合理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AA级以上企业债(含可转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70%,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25-95%,现金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产品资产的5%。本产品可以通过国债正回购融资,但融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的20%。
如果未来市场上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且法律法规允许,本产品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将其纳入到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涨跌幅×35%+沪深300指数涨跌幅×6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本投资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属于中等风险的偏股配置型理财产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固定收益类产品,低于股票型产品。
(六)投资策略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以宏观经济、宏观政策、市场运行特征等方面的综合分析结果为依据,对未来市场趋势做出判断,在预设的限制条件下确定大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实施灵活的战略资产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过去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财务指标的分析,选择上述财务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建立初选股票库。
(2)成长性筛选
选择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建立备选股票库:
①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投资效率的上市公司。
②能够充分从消费升级、产业调整、汇率变革等中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获取收益的行业龙头上市公司。
③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或经营模式、创新产品、良好的销售网络、市场品牌或资源垄断等竞争优势,且保持长期发展优势的上市公司。
④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等措施,企业盈利能力将会很快有明显提高的上市公司。
⑤具有较强外延扩张能力的上市公司。特别是有明确重组、购并计划或潜在机会,且重组、购并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或产能水平的上市公司。
⑥国家政策调整、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将会对企业盈利水平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上市公司。
(3)估值比较
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等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折现现金流(DCF)等估值方法,进行行业内部的相对估值水平比较及境外类似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比较,选择估值合理的个股拟进行投资,选择估值吸引力高的个股拟进行重点投资。
(4)实地调研
对于重点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司投资研究人员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深入了解其公司发展状况,以确定其真实投资价值。
(5)建立投资组合
在以上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建立投资组合。
(6)更新备选库和组合调整
以成长性再评估结果为基础,定期更新备选库。根据备选库的更新情况、估值比较和实地调研的结果,适时调整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①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②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③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为控制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所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将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本产品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①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②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本产品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含权债券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本产品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此外,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4.新股申购策略
在我国当前的证券发行机制下,以及可预见的一定历史时期内,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者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产品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产品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承销证券;
(3)从事可能使产品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A股的1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3)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4)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5)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6)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7)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禁止投资的股票。
对上述事项,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产品的建仓期
本产品建仓期为3个月。投资管理人自产品集中销售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使产品投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比例和范围。
十一、产品的财产
(一)产品财产的构成
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通过发行产品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
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本产品资产总值包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产品资产净值是指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产品资产的账户
(三)产品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产品财产独立于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本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产品财产。
3.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产品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产品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产品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产品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产品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产品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产品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产品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除投资管理人在资产购入时特别标注并给托管人正式书面通知及另有规定外,本产品购入的资产均默认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与估值,具体方法如下:
1.股票资产: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权证资产: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债券资产: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投资管理人认为运用以上估值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财产价值时;
3.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产品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产品信息披露的产品份额净值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投资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投资管理人和产品发行人,由产品发行人对产品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T日产品份额净值=T日收市后的产品资产净值/T日产品份额余额
本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产品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产品资产的估值导致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产品份额净值的0.5%时,产品发行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投资管理人认为按(四)项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投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产品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产品的收益与分配
产品收益分配,是指将产品的净收益向产品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产品净收益是产品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一)产品收益分配的原则
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低于份额面值;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净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收益分配的方式
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产品;选择现金方式的,登记注册人将现金分红划入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
本产品收益分配方案由产品发行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由产品发行人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
(三)收益分配的程序
1.投资管理人计算产品的可分配收益
可分配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损失(若有)。
3.产品发行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收益分配方案制定后,提交托管人。
4.产品发行人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
产品发行人至少在R—5个工作日(R为权益登记日)之前将收益分配方案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认可的方式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
5.注册登记人实施分配方案
在权益登记日,登记注册人根据产品份额持有人选择的分配方式进行处理,将现金分红划入产品份额持有人指定银行账户,再投资金额计入产品份额持有人产品账户。如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分配方式,视为选择现金分红。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产品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产品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产品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产品份额。
十四、产品的费用与税收
(一)产品费用的种类
1.保险费;
2.投资管理费;
3.托管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保险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保险费
每日应计提的保险费按前一日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T=E×0.2%/365
注:2月29日不计算
T:每日应计提的保险费;
E:前一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2.投资管理费与托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与托管费按前一日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与托管费;
保险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交易费用
本产品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佣金和印花税;由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和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产品审计费用,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产品费用。
本产品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银行结算费用,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产品费用;
3.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
5.与产品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产品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产品费用中第(三)、(五)项费用,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费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计入当期费用。上述产品费用,(除交易费用与银行费用外)管理人按月/季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不列入产品费用的项目
产品推广期间的费用,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产品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产品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产品费用。
(七)产品税收
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保险保障
(一)保险财产范围
1.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1)房屋、房屋装修;
(2)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2.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动植物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2)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3)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4)其他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3.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责任免除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地震、海啸;
2.战争、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3.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
6.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7.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8.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9.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年度
投保人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产品成立之日24时起开始。投保人在本产品存续销售期内投保申购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五年,至本产品公告终止时止。保险期满后,由本公司拟定保险续保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执行。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保险年度。
(五)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的200%,其中保险房屋和房屋装修的分项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80%,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分项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的20%。
(六)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或其他必要的单证。
2.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其分项保险金额。
3.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4.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处理;如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赔款中扣除其折价金额。
5.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6.保险财产在某一保险年度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在该年度内相应减少。下一保险年度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7.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十六、产品的会计与审计
(一)产品会计制度
(二)产品账册的建立
产品发行人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产品发行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产品的全套账册。
托管人办理产品的资金收付所获得的凭证,由托管人保管原件,同时将复印件传真至产品发行人留存。
双方经对账发现账目存在不符的,产品发行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三)产品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产品发行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产品会计报表,托管人定期与产品发行人就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四)产品审计
1.产品发行人聘请与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产品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产品发行人同意;
3.产品发行人(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产品发行人)同意,产品发行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通知产品份额持有人,并在信息披露日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十七、产品的信息披露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类别包括产品募集信息披露、产品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报告。
1.产品募集信息披露
(1)《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托管协议》
产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产品发行人将在产品份额集中销售期起始日前,将《产品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将《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产品集中销售公告
产品发行人应当在产品集中销售期前就产品集中销售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销售公告,并在披露《产品说明书》摘要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3)本合同生效公告
产品发行人应当在本产品集中销售期结束且经过验资之后,在至少一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登载公告,宣告本合同生效。
2.产品运作信息披露
(1)年度报告
产品发行人在产品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品年度报告。
(2)半年度报告
产品发行人在产品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产品半年度报告。
(3)季度报告
产品发行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产品季度报告。
(4)产品资产净值查询
本合同生效后,产品份额持有人可以于每个开放日在产品发行人网站查询其持有的产品份额净值。
3.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产品发行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公告:
(1)终止产品合同;
(2)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
(3)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5)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6)产品收益分配事项;
(7)保险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8)产品投保申购、退保赎回费用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9)产品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产品连续发生巨额退保赎回并暂停接受退保赎回申请;
(11)产品暂停接受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投保申购、退保赎回;
(1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八、产品风险揭示
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产品份额持有人可能承担以下风险:
(一)投资风险
1.道德风险:指个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产品资产可能遭受损失的风险。
(1)系统风险:由于重大的政治、经济、金融等因素变化对市场整体产生的投资风险。
(2)类别风险:由于资产类别自身的因素或选择不当而产生的投资风险。
(3)个体风险:由于个别证券品种自身因素或选择不当而产生的投资风险。
3.第三方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及第三方违约,给产品和产品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结算风险、证券发行人违约风险、债券兑付风险等。
4.流动性风险:指产品资产不能以合适的价格及时变现的风险。
5.运作风险:指因信息系统或内控机制失灵而引致意外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是由人为的错误、系统的失灵、操作程序发生错误或控制失效而引起。
(二)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本产品可能因为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收益水平。
2.技术风险: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产品的日常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产品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退保赎回风险:本产品实行开放式运作,产品规模将随着投保人对产品单位的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产品份额持有人的连续大量退保赎回而导致投资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产品退保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产品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退保赎回风险: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退保赎回,并导致产品发行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产品份额持有人在退保赎回产品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退保赎回或暂停退保赎回等风险。
(三)其它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产品发行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产品或者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九、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一)产品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合同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后终止:
1.投资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保监会取消本项业务管理资格的;
2.投资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投资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合的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产品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产品的清算
1.产品清算小组
(1)产品清算小组:自产品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产品清算小组在中国保监会的监督下开展清算工作。
(2)产品清算小组组成:产品清算小组成员由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产品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产品清算小组职责:负责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品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产品资产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产品清算程序
(1)产品终止日后5个交易日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由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披露;
(2)清算小组统一接管产品资产;
(3)清算小组对产品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产品资产进行估价;
(5)对产品资产进行变现;
(6)将产品资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保监会;
(7)在报备保监会后3个交易日内披露产品财产清算报告;
(8)清算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产品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产品清算小组在进行产品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产品清算小组优先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4.产品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产品资产所负债务;
(4)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
产品资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产品清算公告于产品终止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产品清算结果公告由产品清算小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在3工作日内公告产品份额持有人。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产品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产品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产品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产品发行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合同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发行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销售保险产品,收取保险资金;
(2)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产品财产;
(3)依照《产品合同》收取保险服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托管人,如认为托管人违反了《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5)在托管人更换时,确定新的托管人;
(7)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8)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
(10)依照法律法规为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产品的利益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产品的利益依法为产品进行融资;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或其他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产品发行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产品审批手续;
(2)自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保险资金;
(3)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投保申购、退保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产品代销机构违反《产品合同》、《产品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产品财产的独立运作与核算;
(5)除依据《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产品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6)依法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产品份额投保认购、投保申购、退保赎回和产品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产品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价格;
(8)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产品报告;
(10)严格按照《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除《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分配产品收益;
(13)建立并保存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受理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组织并参加产品财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通知托管人;
(19)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托管人违反产品合同造成产品财产损失时,产品发行人应为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向托管人追偿;
(21)当产品发行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产品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产品财产或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失时,在产品发行人首先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产品发行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投资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投资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享有根据产品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产品资产的权利;
(2)依照本产品合同获得投资管理费;
(3)根据《产品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管理人的义务
(1)严格遵守《产品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资产;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产品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产品资产和投资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产品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不得利用产品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5)接受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6)保守产品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因过错导致产品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8)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产品及其它产品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保险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依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2)依《产品合同》约定获得产品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的投资运作,如发现投资管理人有违反《产品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4)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托管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产品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产品财产的安全,保证托管的托管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除依据《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托管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
(5)保管与托管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托管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7)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产品商业秘密,除《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产品份额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价格;
(10)办理与产品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14)依据产品发行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支付产品收益和退保赎回款项;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以《托管协议》中的具体约定为准;
(16)参加产品财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产品发行人;
(18)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监督产品发行人按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0)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产品财产;
(3)享受产品提供的保险利益;
(4)申请全部或部分退保赎回;
(5)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产品信息资料;
(6)对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产品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每份产品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产品合同》;
(2)缴纳投保申购资金及《产品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产品及其他产品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及产品销售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产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产品合同的成立
2.产品集中销售期产品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
本产品自产品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产品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及产品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产品集中销售,并在10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产品发行人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成立公告,宣布产品成立,自产品成立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产品发行人开始对集中销售期内投保认购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产品合同生效前,投保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六)产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产品合同的变更
(1)变更本合同应当经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当事人同意;
(2)以上修改应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本合同的修改事项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经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产品合同的终止
(1)投资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保监会取消本项业务管理资格的;
(2)投资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投资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合的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3)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产品发行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产品发行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产品发行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产品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投资型保险产品发行人(以下简称“产品发行人”)
批准设立文号:保监机审[2002]350号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
(三)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成立日期:2004年9月17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传真:(010)66275830
二、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投资管理人就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投资组合、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投资型保险产品收益分配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有违反《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投资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投资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书面通知,如投资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
3.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通知投资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保监会。
4.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的约定,对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比例进行监督。托管人按照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1)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及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股票投资对象为沪、深两市中具有高成长性且估值合理的A股上市公司股票。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AA级以上企业债(含可转债)、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单等,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0-70%,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产品资产的25-95%,现金以及一年期以内的国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产品资产的5%。本产品可以通过国债正回购融资,但融资比例不高于产品净资产的20%。
(2)本投资型保险产品自投资运作期开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设计的要求。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投资型保险产品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产品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将产品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②承销证券;
③从事可能使产品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投资组合限制
①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A股的10%;
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③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④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⑤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⑥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⑦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禁止投资的股票。
(二)投资管理人对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投资管理人就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投资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妥善保管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有关资产、是否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用账户等事项,对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投资管理人发现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投资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投资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
3.投资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保监会,同时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保监会。
(三)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执行监督、核查。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保监会。
三、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保管
(一)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管的原则
1.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投资型保险产品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托管人未经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任何资产。
3.对于因为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投资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投资型保险产品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损失。
4.除依据《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托管人可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代理开立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专用银行账户,并根据投资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假借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托管人可以通过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的支付。
5.投资型保险产品直销户、认购户、TA清算户等银行账户如由投资管理人开立后,应书面通知托管人。
(三)投资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本投资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投资型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投资管理人负责。
(五)与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产品发行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合同、托管协议及其附件。
四、投资型保险产品募集期认购、存续期申购和赎回、保险赔偿以及分红的资金清算
(一)募集期认购
投资型保险产品募集前,投资管理人负责开立“投资型保险产品募集专户”,募集期间,投资管理人和募集机构应当将客户的认购资金及时划入“投资型保险产品募集专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在投资型保险产品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作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
在募集期认购截止日或投资管理人报告停止募集期认购之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投资管理人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投资型保险产品验资专户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募集期认购款项全额划向该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账户。托管人收到投资型保险产品募集期认购款项后应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加密传真给投资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以上事项如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存续期申购、赎回、转换、保险赔偿业务和分红处理的基本规定
1.存续期内投资型保险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产品发行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3.投资管理人通过与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关于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存续期内赎回、保险赔偿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投资管理人开立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使用的账户,该账户由投资管理人管理。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时,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及时将资金划入该账户。
6.对于投资型保险产品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投资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投资型保险产品造成损失的,投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保险赔偿款或进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时,如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投资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认购、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投资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2.T+1日17:00前,投资管理人将T日申购、赎回和转换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会计处理。
3.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申购、赎回和转换款按净额资金模式进行交收。
当托管账户存在净应收额时,资金交收日的15点前投资管理人将净应收额从资金清算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专用账户划到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托管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投资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托管账户存在净应付额时,资金交收日的前一日16点前投资管理人将次日的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资金交收日15点前托管人按投资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净应付额划向资金清算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专用账户。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应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投资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4.出现特殊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可协商处理。
(四)投资型保险产品现金分红
1.投资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托管人。
2.投资管理人对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投资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投资型保险产品分红的专用账户。
五、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估值、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估值
1.估值程序
2.差错处理责任
(1)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投资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造成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对产品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型保险产品先行支付赔偿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产品发行人担任。与本投资型保险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产品发行人和托管人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造成的损失,由产品发行人负责赔付;
②如投资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产品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投资管理人承担70%,托管人承担30%;
③如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型保险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向产品份额持有人报告份额净值的情形,以投资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投资型保险产品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如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不一致,以投资管理人为准。如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本合同规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投资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型保险产品或产品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投资管理人承担70%,托管人承担30%;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从而导致托管人净值计算错误,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4)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本产品的资产净值是指该产品资产总值减去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该产品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1.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净值
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是指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净值除以投资型保险产品份额总数,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净值及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复核程序
3.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单位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投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投资型保险产品单位净值0.5%时,投资管理人应当通报托管人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3)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投资型保险产品或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先行赔付。投资管理人在赔偿投资人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投资型保险产品账册的建立
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型保险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投资型保险产品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全套账册。
托管人办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收付所获得的凭证,由托管人保管原件,同时将复印件传真至投资管理人留存。
双方经对账发现账目存在不符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四)投资型保险产品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投资型保险产品财务报表由投资管理人按规定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托管人在收到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财务报表上加盖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资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二十二、对产品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产品发行人承诺对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服务。本产品发行人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查询服务
(二)咨询服务
(三)资讯服务
1.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产品发行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产品发行人向所有持有本产品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产品发行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二十三、产品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保人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产品发行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