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车辆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2023年11月和12月,李某多次使用该车辆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
同年12月某日,李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送客完毕返程途中,为了躲避动物加上路上积雪,导致车辆前部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车辆受损,李某受伤。后李某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投保车辆属于私家车,是非运营性质的投保,李某开网约车的行为使得车辆性质已经发生改变,且李某并未通知保险人,被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李某称,其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且自己不是在接客或者送客途中发生事故,属于自用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给予车辆全损处理。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保险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在法官的释明下,李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合理性,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订立了新的保险合同,最终本案以李某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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