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法的特征,学界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的特征主要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险法严格的强制性、至善的伦理性、保险法特定的技术性。另一种保险法观点认为,保险法的特征有:保险法是商法、保险法是管理法、保险法是任意法、保险法是技术法。认为,保险法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商法的一般属性,但其也具有一些区别于其他商事法律的自身特征。
由于保险法的商法属性,使其必然表现出一定的私益性特征。保险法的私益性,是指保险法所调整的各种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私法上的利益而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保险合同而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从保险法本质上而言,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从保险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方面而言,通过与保险人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或人身保险合同,可以使其达到预防风险的目的,而使与其有关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有所保障。保险法从保险人方面而言,通过从事保险经营行为,可以使保险企业所追求的营利性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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