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时任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实际管理人罗冰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金罚决字〔2024〕5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二、罗冰辉(时任东方懿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实际管理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业务数据不真实)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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