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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浑水研究院市值研究中心李肖
银保监会下半年首张保险业罚单落在了利安人寿的头上。
7月23日,银保监会披露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利安人寿)因提供虚假报告报表,被罚款30万元;时任利安人寿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事实上,就在今年6月19日,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曾因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被监管部门合计处罚63万元。两次被罚相距仅一个多月,问题全都出在利安人寿弄虚作假的“坏习惯”上。
根据7月23日处罚书披露,利安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17年3月20日至3月30日,利安人寿通过线下填写投保单、线下收缴保费、业务管理部手工录单的方式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涉及保费超2亿元。
上述业务未通过利安人寿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也未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但公司在业务投保单上“业务销售渠道”记载为“网销”,“代理人姓名”记载为“网络销售”,“代理人代码”记载为“632W10100”(江苏分公司的虚拟销售代码)。
2017年4月11日,利安人寿向原保监会上报“2017年3月寿险公司互联网保险统计表”,将上述业务记载为“自营网络平台-保险公司”。
银保监作出行政处罚是依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利安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汤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通俗点说,三年多以前,利安人寿在销售“多利宝终身寿险”时,把线下销售上报为网销,还把统计表的相应记载也填了假的。
处罚书显示,时任新渠道部副总经理汤伟负责公司网销业务,互联网统计数据填报由其审批上报,据了解,网销为利安人寿的创新型渠道,我们可以据此推测,或许是当年汤伟出于完成业绩指标的目的,填制了虚假报告报表应付考核。
但没想到时隔三年“东窗事发”,这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待工作认真细致的态度和严谨专业的工作能力。
资料显示,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家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也是江苏省首家寿险法人机构。
近十年来,利安人寿的业绩情况始终不如人意,2011-2019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0.55亿元、-0.55亿元、-1.65亿元、752万元、-1.43亿元、-3.62亿元、-1.3亿元、0.87亿元、0.01亿元。2020年一季度,利安人寿净利润为-1.57亿元,亏损已是常态,盈利的年份屈指可数。
而多年来,利安人寿背后股东之间进行的多次股权转让更是“一言难尽”
2015年,雨润控股集团为保住第一大股东之位,曾出资1.41亿元参与了利安人寿的5亿元增资计划。但在2018年因存在违规股权被清查,利安人寿因此清退了违规注资,减少了1.41亿元的注册资本。之后原第二大股东深圳柏霖资管以18.96%持股比例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8年7月,江苏信托通过出资23.75亿元受让利安人寿三家小股东共计11.11%股份,使持股比例升至22.79%,并因此跻升第一大股东。
2019年6月,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旗下控股子公司汇鸿集团转让1亿股利安人寿股份,汇鸿集团持有利安人寿的股权比例将从2.23%上升至4.41%,持股数量将从约1.02亿股增加至约2.02亿股。
股东队伍人头攒动,利安人寿的高层人事变动也影影绰绰。
根据中国经营报报道,在利安人寿新一届董事会中,江苏国际信托、雨润控股、柏霖资产各提名了两位董事。江苏国际信托派董事长胡军与总经理王会清,雨润控股派驻祝义财与刘政焕,柏霖资产派出的是法人代表景浩与总经理李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