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中:非法金融活动的新模式新特征与综合治理

近年来,在网络经济的催化下,非法金融活动通过网络衍生出种类繁多的新种类,向一些新领域渗透蔓延,并与之交融产生出一些新型非法金融活动模式。

(一)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传销活动,其传销的本质特征并没有改变。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相比,一般没有真正的商品销售,所谓的“商品”只是作为一种媒介,并没有落到消费者手里,但其也是按照传统传销发展下级的方式骗取钱财。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传销活动逐渐迁徙到网络,类型不断推陈出新,作案手法不断升级进化,其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类。

1.“电子商务+传销”

传销组织者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标准设定各种奖励,激励会员发展下线,或者以“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承诺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盈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提成回报来激励入会者发展下线。

2.“投资理财+传销”

组织者利用群众的投资心理,大肆宣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重大投资价值的项目或“比特币”等网络资产,诱骗群众参与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手段激励参加人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湖南常德澧县3个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作介绍等幌子组织传销,使上万人受骗,受骗者中不乏高学历者和公务员,波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3.“网络游戏+传销”

4.“兼职招工+传销”

5.“公益慈善+传销”

此类网络传销犯罪常常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股权投资”的掩护下,与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交织在一起,欺骗性强,诱惑力大,非法经营活动形态复杂,是目前发案最广、查处最多的网络传销案件类型。

(二)网络金融诈骗

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使网络金融工具和人们的生活联系更加密切,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在从事金融活动时的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实施犯罪活动,最终导致权利人财产损失和对国家管理金融秩序的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常见的网络金融诈骗类型有如下几种:其一支付型网络诈骗,其二借贷型网络诈骗,其三股权众筹型网络诈骗。

1.支付型网络诈骗

2.借贷型网络诈骗

3.股权众筹型网络诈骗

(三)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两者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主观动机不同,对社会危害有较大差异,量刑差别巨大。

当前,更多的非法集资披上了互联网的“外衣”,迅速扩张业务,识别打击难度较大,形成风险隐患。主要新的形式包括:(1)非持牌机构、互联网平台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投资理财业务,发售理财产品筹集资金;(2)未经批准,销售、宣传“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筹集资金,收益率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3)未经批准,打着“银行”旗号,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或从事其他不法活动;(4)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5)以“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为幌子,无商品、无实体依托,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6)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7)以私募基金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8)以“金融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9)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2)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3)采取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不合规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或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的“校园贷”活动;(4)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活动;(5)利用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6)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7)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的;(8)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

(五)非法商业保险活动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涉及未经批准开展保险业务或设立保险机构、变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保险”为名虚假宣传销售、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和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等行为。

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往往采取多重包装手段,难以识别,特别是对于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无论从宣传、销售还是理赔环节,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若不出险索赔,很难发现其实质。有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在保险机构体外运转形成闭环,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发现;有的借助持牌保险机构品牌、信用获取非法利益;有的业外机构采取搞全国加盟、频繁更换合作保险机构、向省域交界区域转移等方式规避监管。

(六)网络洗钱

网络洗钱犯罪除了具备传统洗钱犯罪的特点外,还具有跨地区性、高技术性、快捷性等特点,这使得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查处更加艰难,给各国的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网络洗钱的主要方式包括通过网络金融机构、虚拟货币、网络赌博、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进行洗钱。利用网上银行洗钱是犯罪人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在各银行注册多个交易账户,再将需要洗白的犯罪资金存入其中,在网上银行操作将各账户中的赃款小额交易给中间账户,再进行多次转账,最终成为“洗白”的资金。新型虚拟货币在使用上极为便捷,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这使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具有了可行性和吸引力。用网络销售洗钱的主要方式有多种,一是由不法分子直接注册网络销售店铺,由于电子商务平台对注册商家形式化审核、监管松散,不法分子可以注册一家表面正常营业的店铺,再伪装成消费者自行购买商品,虚假发货完成交易后,钱款便从平台进入商家账户;二是不法分子直接使用赃款购买商品,取得商品后再通过二手交易电商平台转手卖出,即可得到洗白的资金。利用网络销售进行洗钱的模式没有地域的限制,犯罪资金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多次、隐蔽、安全地流通,这往往被一些大型跨国洗钱犯罪集团所长期利用。网络支付平台也给洗钱行为人留下了便捷的大门,洗钱分子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转移和隐藏赃款,使得对赃款的识别变得更为困难。

(七)非法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行为

非法电子交易平台是随着电商的兴起、网络的普及,一些商家搭建起的“外汇”、“黄金”等美其名曰“现货”的电子平台,它规避了国家对“期货”的管理制度,还省去了期货到期交割、移仓换月的不便。这些实质上为“对赌”性质的平台因迎合了投资者对便捷交易软件、24小时交易制度、高杠杆“以小搏大”的渴盼而迅速热络,招揽了大批客户的同时,也揽来了大笔现金,但是也存在不少此类平台的倒塌导致了投资者欲哭无泪、维权乏术的亏损。

(八)逃废债务

二、非法金融活动的新特征

当前的非法金融活动主要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网络非法金融活动除具有一般传统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特点外,还具有鲜明的网络案件特征。

(一)手段更具隐蔽性

(二)方法更具迷惑性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宣传更具广泛性

(四)涉案范围更具广泛性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行为人只需拥有联网的计算机或终端设备,就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实施非法经营活动,涉及面非常广、跨区域非常大、涉及受害人不特定。

(五)非法经营主体更具虚拟性

由于网络非法金融活动可以源自任何一个终端,而现有技术水平和管理条件无法完全做到用户网络身份和真实身份的一致,加之目前相当多的商业网站提供匿名网络服务,致使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人员的真实身份难以确定。

(六)犯罪更具成本低廉性和高收益性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与传统的非法金融活动相比在犯罪成本和方式上都有明显的低廉化和简单化特征。网络非法金融活动只需要一台入网的电脑或者简单的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目标实施诈骗活动,既没有对诈骗对象的限制,对犯罪工具要求也不高。网络非法金融活动更具简单性和易操作性,加之网络空间传播的便捷性和广泛性,使得不法分子投入更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就能实现较高数额的诈骗,犯罪成本极低。

(六)受害群体更具年轻化

网络非法金融活动的受害群体年龄结构正在趋于年轻化,特别是表现为向40-50岁的年龄区间倾斜。说明和网络涉案金额的逐年上升相一致,青中年较为充裕的财富积累和投资意愿正在日益成为网络非法金融活动人员的首选目标。

(七)调查取证难

(八)问题定性难

部分经营活动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经营主体以提供信息导流中间服务介绍金融业务、为员工理财等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当前监管制度对此类行为缺乏明确规定,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存在争议,定性比较困难。

(九)跨部门协调难

部分案件线索须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但由于工作职责不同,对问题认识不一,在立案标准、办案程序、行为定性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有效性有待提高。

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

四、综合治理非法金融活动

(一)积极构建金融业务准入安全阀门。

(二)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联系机制

非法金融活动涉及金融业务方方面面,往往又相互交织,跨行业、跨地域,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必须齐抓共管、协同联动。地方政府要发挥贴近一线、手段丰富等优势,牵头对辖区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处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行业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要发挥业务专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共同构建起监测预警、查处取缔和善后处置的工作联系机制。

一是多渠道监测预警。地方政府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银保监会系统以建设国家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平台为核心,促进各地方、各部门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同时利用投诉、信访、举报等方式,多渠道获取风险线索。

(三)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的作用

要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服务行业、教育宣传和行业自律等优势,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行为。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金融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公司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积极与地方金融监管、公安司法、工商网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获取对打击工作的支持帮助。加大资源投入,协助研究建立行业高风险客户信息数据库及高风险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建立专项资金,用于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等活动。

金融公司作为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必须落实自身风险防控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识别研判。一是梳理经营管理风险点,完善内控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坚决杜绝与各类非持牌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任何金融业务,斩断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持牌机构的传递。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损害行业利益、危害行业声誉的一切非法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和案件侦办。

(四)努力提升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一是宣传工作常态化。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纳入银保监局、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的日常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平台,不间断发布警示信息,做到警钟长鸣,强化金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五)营造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一是要对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及经营金融业务、制售虚假金融单证等传统非法金融活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态势,加大违法成本。二是要加大对借助互联网手段开展的新型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要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尽快研究准入标准,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加强同工信等部门信息共享,对擅自在APP平台开展各类金融业务、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三是对涉及金融创新的新业态,要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实施监管沙盒试点,鼓励支持创新发展,保持监管与创新同步,将创新始终置于监管之下,确保风险不失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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