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水调研·挖掘上市公司价值,揭开资本市场真相
撰稿|浑水研究院市值研究中心何离
在金融资本市场,造假是最恶劣的违规行为之一,这一次江苏利安人寿保险就被揪出一桩客户信息造假案。
6月19日,江苏银保监局在官网上公示了处罚决定,该局查明,2014年-2019年7月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存在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的违法行为,江苏银保监局盐城分局对其合计处以63万元罚款处罚。
保险中介行业乱象集中整治
今年5月底,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下发《2020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具体列式了7大类共60项市场乱象。
从机构的覆盖面来说,此次中介市场乱象整治,由原来的四个问题类别扩大到了七个,包括有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比往年更加细化、全面,针对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乱象都一一列出,重点整治。
从银保监会列出的行业乱象看,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的传统问题依然存在,且今年新增了不规范创新行为。此外,《方案》还针对当前局势特征,点出了借疫情渲染炒作保险产品情况的存在,并将其列入重点整治。
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乱象整治要点:
1、是否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中介渠道业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等套取费用;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4、是否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5、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没有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6、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7、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8、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9、是否存在不规范创新行为。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治要点:
1、是否为所有从业人员按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中介系统)办理执业登记。
2、是否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注销手续。
3、是否存在违规避税、套取费用而虚挂虚增的人员。
4、从业人员执业登记信息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5、在2019年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清核中自查、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计划进行整改。
6、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机制是否健全。
7、在同口径统计前提下,保险公司在中介系统、中国银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自身人员管理系统以及对外公开披露这四个方面的从业人员数据是否一致。
利安人寿分公司高管主导违法行为
这次利安人寿被查出的违法行为有三项:
1、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
2、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3、部分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
而这些违法行为都由盐城分公司管理人员参与主导,其中:
史红艳作为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外勤渠道经理,直接实施了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对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伪造投保人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史红艳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
祁夏廷2014年至2016年10月27日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2016年10月28日至今任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该公司银行保险部工作。祁夏廷知晓、主导并参与了利安人寿盐城分公司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部分报表资料虚假记载经营事项等两项违法行为的实施,系两项违法行为的主要领导者和直接管理者,应承担主要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盐城监管分局对祁夏廷给予警告,并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罚款人民币两万元、四万元,合计六万元。
资料显示,利安人寿成立于2011年7月,公司注册资本45.79亿元人民币。
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利安人寿股东之间进行了多次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