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1月2日消息,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近日公布关于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明,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业务数据不真实。
2013年10月-2017年9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将本应该分配给符合代理人的孤儿单进行调整分配,合计将122人的应递归保单调整至其他人名下,涉及孤儿单1436件,保费1040.6万元。
(二)内部管理混乱。
(三)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时任利安人寿扬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高建民为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罚款101万元,对高建民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给予徐宏昌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文游中路10号
主要负责人:陈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两项共计罚款五十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中国银保监会扬州监管分局
2019年12月24日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会议培训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共列支费用94笔,合计金额372121元。上述报销费用实际用途与报销单所列支用途不一致。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4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建民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
身份证号码:32108419750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支公司(以下简称“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结。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高建民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
扬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宏昌
住址:江苏省高邮市府前街
身份证号码:32108419861122****
(一)虚假列支费用。
(二)业务数据不真实。
时任利安人寿高邮支公司经理徐宏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人员。
上述虚假列支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
上述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徐宏昌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