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河北国利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与未取得保险兼业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前款第(一)至(三)项内容,并应当列明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代理服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登记编号。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
(二)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廊金罚决字〔2024〕3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河北国利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宋凡伟,时任华河北国利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与未取得保险兼业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