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花燕事件随着2020年春节临近和新冠病毒疫情暴发已经逐渐淡出人们视野,有关部门也给予了草草回应,但是它留给人们的思考是多层次的,也会是长久的。
一、吴花燕事件回顾
贵州某学院大三学生吴花燕,23岁,家境极度贫寒,身患多种严重疾病,身高仅135厘米,患病后体重降至43.2斤,后入医院医治。2019年10月15日,她发起公益众筹。10月25日,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的9958儿童紧急救助中心(以下简称“9958”)与吴花燕弟弟签署救助协议,为吴花燕在公募平台开通了筹款项目,共筹得1004977.28元。11月4日,9958转款2万元至医院,用于吴花燕的治疗,余款未能拨付至医院。2020年1月13日,吴花燕病逝。1月14日,有人发文质疑9958对所筹款项的使用情况,遂舆论哗然。之后,儿慈会坦陈存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在民政部约谈之后,儿慈会决定将善款1004977.28元全部原路退还捐助人。
二、为什么不可为特定人募捐?
虽然已经有了《慈善法》,但是对于何为慈善依旧有许多人持有不同看法,这很正常,一个人尽可以将帮助所遇身处困境的人视为慈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个人认识,但是作为慈善法,必须有一个符合法律逻辑的能够在实践中操作的抽象大多数人认知的范畴,即慈善应当是公益的,在《慈善法》第三条表达得异常清晰。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益,下面简要介绍一下私益和互益。私益即特定主体的利益,又称为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笔者不认为存在所谓私益募捐,只有个人求助与对个人求助的协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是违背慈善法的行为。网络公益众筹中的捐赠人往往认为自己在做慈善,基于一颗善心通过轻松筹、水滴筹等平台上把款捐给求助的人,怎么能不是慈善呢?根据上面的分析,网络众筹中的捐赠人是在做慈善,但不是在做法律中的慈善,是捐赠人理念中的慈善,是民众自愿参与社会救助的一种形式,原因就在于其行为的私益性。当然,公益并非与私益绝不相容,比如捐赠人试图获得良好的社会评价,但是在公益中不可掺杂太多的私益。所谓互益,是指互益性社会组织成员之间利益的相互促进关系。互益性法人,也有称之为中间法人,它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一般采会员制,如商会、协会等,具有一定封闭性。
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是面向个体开展慈善活动,尽管社会的确由无数个体组成,作为慈善组织的儿慈会也是一样。吴花燕姐弟陷入困境之后,如果向9558提出救助申请并确实符合救助条件,9558按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进行救助即可,属于慈善活动或公益活动。在上述情形下,因为9558之前实施的募捐并非为吴花燕这一特定主体进行,只是吴花燕恰巧符合了9558的救助条件,并经本人申请,吴花燕成为受益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募集财物之时,受益人是不特定的,但终有一个特定化的过程,根据《慈善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不会出现只有一个特定受益人的情形。
慈善组织之所以不能为特定人开展募捐,还有一个原因是,慈善组织缺乏有效手段禁止求助人再求助于其他平台,即多头求助。多头求助的主要后果是求助人易获取额外利益,模糊了慈善组织救助的必要性。事实上,在求助9558的同时,吴花燕姐弟还通过水滴筹等向社会进行了求助。浙江省慈善总会与其关联机构也合作擅自以吴花燕名义进行了募捐活动。
有人说,慈善法意义上的慈善活动,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社会公众的一部分,那么即使总量庞大,具体分配到特定的受益人数量有可能已经很少了,根本解决不了太大问题。这种认识很有道理,但是深陷大病危急事件的解决机制是多元的。救孤、恤病、助残、济困等属于慈善目的范围,慈善组织能够在上述领域发挥一定作用,但是根据主流观点,社会救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而事实上,除了9558,当地政府、社区、学校、亲友等都施以了援手,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也通过公益众筹平台给予了捐助。也就是说,吴花燕或相似情况的人获得救助的途径很多,慈善组织不应对于特定人大包大揽,而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不特定的对象中选定受益人。
为特定人募捐的文案类似于个人求助的文案,容易出现虚假、“卖惨”,以及暴露求助人隐私等现象。9558事后承认募捐文案夸大其词,如吴花燕项目故事中写道:“4岁后,父母相继离世”,而实际上吴花燕的母亲在其4岁时离世,其父亲则是在其18岁时因肝病去世。权威媒体证实,吴花燕是因疾病离世,而不是因营养不良。
三、为什么9558剑走偏锋?
吴花燕案例是9558工作人员在救助其他患儿时偶然听说,9558自身并没有深层次解释作为慈善组织为什么要单独为吴花燕募集捐款。也许9558之前已经多次发起为特定人的募捐,只是这个被曝光而已。笔者分析原因可能如下:
三是也许9558认为项目剩余款项将归属募款组织。正常慈善募捐的情况下,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由于不了解9558与吴花燕一方协议内容,9958是否确实认为剩余款项归属9558不得而知。但是,在为特定人募捐的事件中,捐赠人的捐赠对象和捐赠目的是十分明确的,就吴花燕一例而言,捐赠人就是捐赠给吴花燕用于治疗疾病的。当捐赠目的无法实现之时,应由捐赠人决定,是转赠吴花燕的亲属用于其他目的,还是转赠慈善组织。倘若试图通过为特定人筹款获得一定管理费用或转赠资金,慈善组织则用错了力,有违慈善伦理。
四是儿慈会对其项目监管不足。慈善组织的慈善项目并非多多益善,不应盲目扩张。在慈善项目中重点把握慈善项目实施的质量,恪守慈善伦理,量力而行。从9558为特定人募捐,大量超龄救助案例,以及其他不规范操作来看,儿慈会对于其旗下项目监管存在严重不足。
四、其他值得思考的问题
另外,在吴花燕事件中,有网友对于9558负责人展开了人肉搜索,并实施人身攻击和谩骂,让人不寒而栗。一方面,反映了广大公众对于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和慈善财产公开透明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从事公益慈善不易,需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具体工作务必严谨、细致、规范,恪守慈善的公益性质和慈善组织的宗旨等。
参考文献
1.杨道波:《公益性社会组织约束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吕鑫:《当代中国慈善法制研究:困境与反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年版。
3.金锦萍:《吴花燕:慈善组织为何须恪守“公益性”?》,凤凰网公益频道,2020年1月15日。
(李永军,聊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东省高校慈善文化研究基地研究员)
研究成果
新闻公告
2024年8月29日,由聊城大学法学院、聊城大学公益与社会创新研究院主办的山东省慈善信息透明度评估指标体系暨评估报告论证会在聊城市会议接待中心召开。我中心杨道波教授、刘海江教授、王涛教授、李永军教授、孙洁丽教授,教师王爽、教师陈潇,以及研究生宋子麒、赵雅萱、路宜平、王婷婷、牟亚飞等出席本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