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对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金罚决字〔2023〕5号
被处罚当事人
盛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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