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因虚列费用、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将拟定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备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甘金监行处〔2024〕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
二、秘凯(时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虚列费用、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未按规定制作客户告知书、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8.5万元罚款